私募基金合同中必须列明的条款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3 21:42:20 473 人看过

私募基金合同必备条款如下: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地址及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2、合伙协议应列明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出资比例和缴付期限,对合伙人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履行的程序作出说明;

3、合伙协议应列明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私募基金合同一式几份

私募基金是指通过投资人和管理人签署一系列法律文件并藉以形成委托/受托管理法律关系的一种集合投资模式。由于信托制度在中国发展的不成熟和曲折经历,契约型PE受到证监会等部门的严格监管,需要履行有关审批和备案手续,并且法律法规对其有很多限制性规定,资金需第三方托管是其重要的规定之一。

在托管的过程中,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三方主体协作完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是基金的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负责基金的募集、设立、投资、管理、退出与分配;基金托管人受托管理基金财产,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因此,合同一般是一式三份。反过来说,合同没有一式三份,没有托管资金的第三方签名、盖章的,说明没有第三方托管,资金很不安全,且操作不合规,建议不要参与。

如何理解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是信托产品的一种类型,属于“指定用途”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的资金主要投资于国内的股票市场,并适当参与债券投资和权证投资。

充分重视并理解基金合同的条款,是投资者购买阳光私募基金的必备环节。私募基金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方面认真审视基金合同。

信托期限

和一般信托产品都有一个固定的期限不同,阳光私募基金一般不设固定的存续期限,只要产品的运行不触及终止条款,产品是长期运行的。

受益人

阳光私募基金在受益人的约定上,较其他类型的信托产品有特殊之处,那就是会有“一般受益人”和“特定受益人”。一般受益人是投资者自己,特定收益人是作为投资顾问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这个条款的设计,是为了实现阳光私募基金的超额业绩分成。在信托产品给投资者带来收益的前提下,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是可以和投资者按一定比例分享收益的。

单位净值的计算

目前私募基金单位起始净值为1元。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和信托公司公布的同一个产品、同一个时间的净值,是可能存在差别的,差别点在于是否将相关的费用扣除,信托公司公布的净值肯定是已经扣除了相关费用的可供交易的净值。

封闭期

私募基金募集完成后,一般会设定一个封闭期,封闭期是指投资者购买私募基金后,有一个最短的持有期限制。封闭期的长短,一般都在6个月或以上。在封闭期内,无论私募基金的业绩是大幅上涨、还是有所下跌,投资者都不能赎回。

除了“封闭期”的约定,有些阳光私募基金还会设一个准封闭期,它是在过了封闭期之后的又一段期间。过了封闭期,投资者是可以每月卖出一次产品了。但如果还有一个准封闭期,投资者在此期间卖出产品,还会涉及赎回费用,赎回的费率也会在基金合同中注明。

巨额赎回

在私募基金的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份额超过了上一个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则会触发巨额赎回条款。这时,申请赎回恐怕就不能按时收到全部的赎回资金。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委托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委托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基金委托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能赎回部分,由基金委托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是否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该条款实际是一个投资风险的提示条款。

投资运用的限制

该条款主要是对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给予一定的约束,建议重点关注“投资于1家上市公司股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信托资产规模的比例”这个条款。这个比例一般为10%、20%和30%。10%意味着该基金最少要投资在10只股票中,30%意味着最少要投资在4只股票中。投资股票越集中,该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就越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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