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养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
收养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如下: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年满三十周岁;
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4.有正当的收养目的,不违背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及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二、解除收养关系条件是什么
解除收养关系条件是:
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3.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
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被收养人仍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送养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三、解除收养关系纠纷需要哪些证据?
除提供一般证明、证据外,还须按照诉讼请求内容提供以下必要证据:
1.收养关系的证明(收养公证书、户籍簿、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单位的证明或证人姓名、地址与本人的关系);
2.未成年人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应由其监护人提供生父母的姓名、住址及工作单位;
3.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事实及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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