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量问题: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二、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到300万之间的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分三个等级:1.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300万元之间。2.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150万元之间。3.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经济损失在20~50万元之间。三、重大质量事故: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责任的认定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对建设工程安全事故责任的认定,一般为:
(一)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间的事故责任认定
1、建设单位承担事故责任的认定
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相应管理责任:
(1)工程没有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2)建设单位违章指挥;
(3)提出压缩合同工期等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
(4)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施工;
(5)将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
(6)施工前未按要求向承包方提供与工程施工作业有关的资料,致使承包方未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
(7)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施工单位与同一施工现场其他施工单位进行交叉作业或建设单位直接将分包工程发包给分包施工单位(总承包方又不收取管理费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2、勘察单位承担事故责任的认定
勘察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相应勘察责任或主要责任:
(1)在勘察作业时,未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致使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或构筑物破坏或坍塌;
(2)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不实或严重错误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3、设计单位承担事故责任的认定
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相应设计责任或连带责任:
(1)未根据勘察文件或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提供的设计文件不实或严重错误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2)对涉及施工的重点部位、环节在提供的设计文件中未注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意见;
(3)指定的建筑材料、构配件是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因素。
4、监理单位承担事故责任的认定
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相应监理责任或连带责任:
(1)未对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签字;
(2)未对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资格进行审查;
(3)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企业整改或暂停施工;
(4)施工企业对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未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5)为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5、施工单位承担事故责任的认定
(1)总承包与分包施工单位间的事故责任的认定
按下列不同情形认定:
a)总承包方向分包方收取管理费用,分包方发生安全事故的,总承包方负连带管理责任,分包方负主要责任;
b)总承包方违法分包或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施工发生安全事故的,总承包方负主要责任;
c)总承包方在施工前未按要求向分包方提供与工程施工作业有关的资料,致使分包方未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发生安全事故的,总承包方负主要责任;
d)总承包方与分包方在同一施工现场发生塔吊碰撞的,总承包方负主要责任,但由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发生塔吊碰撞的,由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人员所在单位负主要责任;
e)作业人员任意拆改安全防护设施发生安全事故的,由拆改人员所在单位负主要责任;
f)由于前期施工质量缺陷或隐患发生安全事故的,由前期施工的单位负主要责任。
(2)非总包与分包关系,在同一施工区域的两个施工单位间的事故责任认定
按下列不同情形认定:
a)双方未履行职责有过错的,由双方共同承担事故责任;
b)由于安管责任不落实或安全技术措施不当发生安全事故的,由肇事单位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
c)发生塔吊碰撞的,由后安装塔吊的单位负主要责任。
(二)安全责任人的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的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违章指挥、违章冒险作业造成安全事故;
(2)忽视安全、忽视警告,操作错误造成安全事故;
(3)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二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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