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需满足哪些合法要件方可进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10-16 03:55:40 296 人看过

一、具体行政行为需满足哪些合法要件方可进行

1.主体方面,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

2.权限方面,行政行为必须是在行政主体法定权限内所作的行为;

3.内容方面,行政行为具有事实根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4.程序方面,行政程序合法;

5.形式方面,行政行为作出的形式合法,如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的区分。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条件有什么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作出的行政行为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的,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门撤销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者缺一不可;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6.明显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1.公定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假定该行为合法;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复议或诉讼而停止执行。

2.确定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不得随意更改:已确定的行政决定,公民无权自行变更;已确定的行政执法行为,非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改变。

3.拘束力: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必须按照已经确定的内容实施行为——相对人必须遵守和实际履行行政行为规定的义务。

4.执行力:国家强制当事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所要求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二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n(一)主要证据不足的;\n(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n(三)违反法定程序的;\n(四)超越职权的;\n(五)滥用职权的;v(六)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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