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条例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9:12:16 203 人看过

发布部门:福建省发布编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福建省厦门经济特区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特区企业应当向特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后开业;未经登记,未取得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的,不得开业。第三条特区企业申请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特区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二)协议副本,企业各方用中、外文签订的合同、章程(三)商户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关证明的复印件。第四条特区企业申请登记,应当填写申请表一式三份。注册的主要项目有:①企业名称,②地址,③生产经营范围,④生产经营方式,⑤合资、合作各方的注册资本股份,⑥董事长兼副董事长,⑦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厂长、副厂长Ⅷ员工总数、外籍员工人数、批准文件的机关、编号和日期。第5条外国企业、华侨企业和香港、澳门企业应向特区行政委员会申请设立特区常驻代表机构。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应当出示企业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有关证件,由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授权书,到特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登记证。未经批准或者登记,不得从事居民经营活动。常驻代表机构居住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应当每年办理一次登记手续。第六条特区内的企业和常驻代表机构自领取登记证(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之日起设立,其合法的生产经营和经营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第七条特区企业和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持登记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在中国银行或者经我国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银行开户,并向特区税务机关登记。第八条特区企业搬迁、变更生产、增加、减少、转让注册资本、延长合同期限、变更登记事项时,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报特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变更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居住期限、所在地,向特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换发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第九条特区企业和常驻代表机构在登记、变更登记、换发登记证时,应当缴纳登记费或者变更登记费。收费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标准执行。第十条特区企业合同期满或者提前终止;常驻代表机构居留期满或者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由特别行政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凭债务、税务等有关事项清理完毕的证明,交回登记证(营业执照)或登记证。第十一条特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特区企业和常驻代表机构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违反本规定的,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并视情节吊销其登记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依法处理。第十二条本规定自1982年4月5日起施行。1982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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