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福建省发布编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福建省厦门经济特区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特区企业应当向特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后开业;未经登记,未取得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的,不得开业。第三条特区企业申请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特区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二)协议副本,企业各方用中、外文签订的合同、章程(三)商户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关证明的复印件。第四条特区企业申请登记,应当填写申请表一式三份。注册的主要项目有:①企业名称,②地址,③生产经营范围,④生产经营方式,⑤合资、合作各方的注册资本和股份,⑥董事长兼副董事长,⑦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厂长、副厂长Ⅷ员工总数、外籍员工人数、批准文件的机关、编号和日期。第5条外国企业、华侨企业和香港、澳门企业应向特区行政委员会申请设立特区常驻代表机构。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应当出示企业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有关证件,由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授权书,到特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登记证。未经批准或者登记,不得从事居民经营活动。常驻代表机构居住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应当每年办理一次登记手续。第六条特区内的企业和常驻代表机构自领取登记证(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之日起设立,其合法的生产经营和经营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第七条特区企业和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持登记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在中国银行或者经我国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银行开户,并向特区税务机关登记。第八条特区企业搬迁、变更生产、增加、减少、转让注册资本、延长合同期限、变更登记事项时,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报特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变更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居住期限、所在地,向特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换发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第九条特区企业和常驻代表机构在登记、变更登记、换发登记证时,应当缴纳登记费或者变更登记费。收费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标准执行。第十条特区企业合同期满或者提前终止;常驻代表机构居留期满或者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由特别行政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凭债务、税务等有关事项清理完毕的证明,交回登记证(营业执照)或登记证。第十一条特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特区企业和常驻代表机构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违反本规定的,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并视情节吊销其登记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依法处理。第十二条本规定自1982年4月5日起施行。1982年4月5日
-
厦门市企业登记管理条例(1997年修订)
467人看过
-
厦门市市场登记纳入企业登记管理的实施
284人看过
-
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63人看过
-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339人看过
-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拆迁、产权交易登记管理部门
73人看过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
163人看过
如果未办理批准等手续不影响合同生效的,合同自依法成立的时候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未办理上述手续会影响合同生效的,则手续办理完成后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的终止期限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确定,并且在合同中做出明确的规定。有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开始时生... 更多>
-
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二十七条是怎样规定的?安徽在线咨询 2022-09-14实行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商事登记机关对商事主体不按期公示年度报告或者通过住所无法联系的,应当将其从商事登记簿中移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开。
-
厦门经济特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香港在线咨询 2022-09-11负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承办者提出与安全监督管理无关的要求,不得向承办者指定安全风险评估机构或者保安服务公司。
-
福建省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第36条上海在线咨询 2022-09-13用人单位应当每半年向个人公布一次费的缴纳情况。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个人办理失业保险,个人有权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者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后的六十日内向地方税务机关投诉。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机构查询失业保险费的缴纳和及失业保险待遇给付情况,并有权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核,确有错误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给予纠正。
-
厦门生态文明建设条例(厦门特区第19条)香港在线咨询 2022-09-13加强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提高生态系统质量。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
厦门经济特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内容是怎么样的?北京在线咨询 2022-09-05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定期组织中小企业开展产品推介和展览展销活动。在政府主办的展览展销活动中,应当为中小企业提供适当比例的展位或者专门展馆,并减免参展费用。鼓励中小企业举办产品订货会、产品发布会和参加国内或国际展览展销活动,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