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不明示免责条款赔偿全部车损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09:15:16 105 人看过

锦州市民石先生在2013年4月份为自己的爱车向保险公司投保,8月份的一场大雨造成锦州城市内涝,该车停放时遭水淹。次日石先生启动该车后发生熄火,出现故障无法行驶。经专业检测故障原因系发动机进水,造成发动机缸体破裂,需维修费用18万余元。但保险公司出险后只同意赔偿电路等部分维修损失,对发动机维修损失不予赔偿。对此,保险公司解释为:双方的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人对因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免责,而发动机受损有特别的保险,石先生没有投保这种保险,所以发动机的损坏不在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石先生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自己签订保险合同时并不知道有此免责条款的存在,双方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发动机进水导致发动机损坏,保险公司是否负有赔偿义务,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就成了本案的关键。

主审法官解释称,尽管保险合同白纸黑字写的明白,石先生也签字确认,但是该免责条款并不发生法律效力。理由是,我国保险法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托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脱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我国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同样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单首页最明显的位置用红色四号以上字体增加责任免除特别提示,并在下面手书:经保险人明确说明,本人已了解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并签名。本案中,保险公司并未按照规定执行,只是要求石先生在普通字体的投保人声明处签名,故应当认定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尽到法律规定的提示和注意义务,该条款不发生效力,被告应在保险金额内对原告的车辆损失进行赔偿。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6日 03:1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保险公司相关文章
  • 车全部撞烂保险公司会赔偿吗
    车全部撞烂,符合保险赔偿范围的,保险公司会进行赔偿。一、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理赔流程1、通常一起交通事故发生后,车辆方不仅要向当地的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要在事故发生后的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2、事故现场勘查、检验。保险公司接到出险报案后,应当立即安排公司理赔人员或委托的公估机构、技术鉴定机构、海外代理人到事故现场勘查事故经过,了解涉及的损失情况,查阅和初步收集与事故性质、原因和损失情况等有关的证据和资料,确认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必要时委托专门的技术鉴定部门或科研机构提供专业技术支持。3、定损估价。保险公司相关人员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检验后,就应该对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估价。如果被保险人认为保险公司的定损估价有问题时,被保险人也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异议,同时自己委托相关机构对损失作出估价。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对损失估计达成一致,就进行下一步流程。4、提交索赔材料。权利虽然被赋予了,但是如果
    2023-04-03
    113人看过
  • 免责条款事先未明确说明保险公司拒赔无据
    车辆发生事故后,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而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的驾驶证应视为无效驾证,依据双方保险条款约定不予赔偿。近日,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机动车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法院终审判令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下称财保蒙城支公司)赔付被上诉人刘杰车辆损失及相关费用人民币85350元。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30日,被上诉人刘杰向上诉人财保蒙城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责任限额为16000元的汽车损失保险、责任限额为1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保险期限自2006年4月30日至2007年4月29日止。2006年9月6日13时许,被上诉人驾驶车辆与浙江慈溪市宗汉镇金建良摩托车相撞,金建良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慈溪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上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后经协商,被上诉人赔偿死者亲属经济损失计125000元,另有车辆损失350元。事故发生后,被上诉人于2
    2023-06-08
    474人看过
  • 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要说明吗?
    为了保险“对价平衡”的需要,平衡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实现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既要为维护保险交易的团体性,又为保护交易弱者,保险立法有意要求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明确说明义务。实践中,由于我国保险市场发育成长才十几年时间,保险市场还不健全。所以在保险立法中专门规定了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提示或明确说明义务,这也符合最大诚信原则的要求。保险人必须遵守最大诚实信用原则终于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可见最大诚信原则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双向义务,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都必须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应该是约束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的。对被保险人而言,最大诚信义务主要指订立合同前的如实告知义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危险增加时的通知义务及履行保证。而对保险人而言,最大诚信义务主要指缔结合同时的说明义务和理赔时的及时给付义务。保险人最大诚信原则包括三大方面内容,即缔约时说明义务、弃权与禁止反言以及理赔时及
    2023-05-01
    335人看过
  • 如果购车保险中有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没有说明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1、购车保险免责条款。保单正面记录:车牌号为认领,行驶区域为国内,保险期限为2009年1月至2010年1月。保单正面还注明:“详细阅读所附保险条款,特别是关于免责的部分。”所附保险条款第5条规定:“除非本合同另有书面约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没有交管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车牌,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009年8月,被保险车辆在外地发生交通事故,甄×静支付了车辆维修费。之后,甄×静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投保人只有临时牌照,没有正式牌照,牌照上标明只能在市区行驶。因此,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条款第5条拒绝赔偿。谈判失败后,甄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保险单应当附有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内容。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在保险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发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通知,并以书
    2023-05-31
    330人看过
  • 免责条款不成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处理本案存在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对第三者责任险不予赔付,因为根据保险合同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姜水亮与保险人之间不存在任何保险合同关系,不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也即不具备本案的原告资格。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对第三者责任险应当赔付,《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免责条款不适用于被告平安保险上饶支公司。姜水亮亦应是本案的原告。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对第三者责任险应当赔付,《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免责条款不适用于被告某平安保险支公司。姜水亮不具备本案的原告资格。【评析】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理由是:一、被告提出对第三者责任险不予赔付,这一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原告刘成华、姜水亮合伙购买了货车,并向被告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该两份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根据保险合同
    2023-06-12
    381人看过
  • 免责条款不说明保险事故就不免责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判决被告**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赔偿原告**江川时达快运有限公司保险金3万元。2008年5月22日,原告在被告处为其所有的江*牌货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等险种,保险期间为2008年5月23日0时至2009年5月23日24时。2009年4月24日,原告司机驾驶被保险机动车在原告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货场内行驶时,将放置于货场内的民国年间匾碾压致损。交管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有过错行为,货主没有过错行为。事故发生后,原告赔偿货主的代理人闫某牌匾损失3.6万元。原告向被告索赔时,被告因认为保险事故真实性存疑而拒赔。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方委托鉴定机构所做鉴定结论系以保险机动车轮距与裂痕间距不符为前提,即以不同侧双轮碾压为前提,得出不能形成牌匾上裂痕的结论。而在被告出险的询问笔录中明确载明牌匾受损系被保险机动车单轮碾压所致。
    2023-06-15
    71人看过
  • 第三方责任险保险公司全部赔偿吗
    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是:1.赔偿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2.赔偿在医疗过程中产生的护理费用;3.因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误工费用;4.餐饮费用、交通费用等日常生活费用;5.如若事故造成死亡或伤残则按照规定予以赔偿。一、交通事故主次责任医疗费怎么处理1、如果双方均为非机动车的,则对于因交通事故受伤而产生的医疗费用等损失,都应该按交警认定的责任比例来进行赔偿,如果是主次责任的,则一般应按30:70的比例来赔偿。2、如果一方为机动车造成对方人员受伤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双方责任为主次责任的,则应先由机动车方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10000元内不分责任全额赔偿对方的医疗费用;如果医疗费用超过10000元的,则超过部分再按事故责任比例由事故责任方进行赔偿,或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按责任比例进行赔偿。二、交强险在什么情况下赔偿交强险赔偿的情况是除了四种不能赔偿的情况,其他都可以进行赔偿,以下情况下
    2023-04-04
    109人看过
  • 车损险免责条款详解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免赔责任情况:1、地震不赔。2、精神损失不赔。3、酒后驾车、无照驾驶、未年检不赔。在上述情况下,司机并不具备上路行驶的资格,严重违反交通法规。4、发动机进水后再启动造成损坏不赔。5、部分零件被偷不赔。6、爆胎不赔。车损险是固定的吗一、车损险是固定的吗1、车损险的保额不是固定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2)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3)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2、法律依据:《机动车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第十二条保险金额分全部损失的保险金额(以下称:全损保额)和部分损失的保险金额(以下称:分损保额),全损保额和分损保额分
    2023-07-04
    92人看过
  • 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赔付车主六万
    合同上免责条款的签名是他人代签,太平保险公司被判赔钱。昨天,海淀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冯先生67071元。去年12月1日,冯先生的北京现代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冯先生负全部责任,赔偿第三者车辆修理费、拖车费共计67071元。冯先生在太平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所以到该公司理赔。但是,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为由拒赔。冯先生陈述,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他从未看到过免责条款。庭审时,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签有冯先生名字的投保单。这份投保单上写明保险公司已将保险条款包括免责部分告知了投保人。法院委托公安部对投保单上的笔迹作鉴定,鉴定结果发现该笔迹与冯先生本人的签名不符。因此,太平保险公司无法证明自己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就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冯先生作了明确说明。法院判决太平保险公司给付冯先生理赔款67071元。据法官介绍,之所以会出现签名不符的情况,是因为保险公司大多会授
    2023-06-05
    181人看过
  • 如何判断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将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集中罗列,采用特殊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设置投保人声明栏,声明保险人已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向投保人作了明确说明,投保人已充分理解并同意以本投保单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设置投保人签名栏,让投保人签字或盖章。对电子保单免责条款的提示与说明义务不同于传统保单,作为新型的投保方式,互联网保险订立时保险人履行提示与说明义务的方式、投保人确认人履行提示与说明义务的方式均通过电子确认的方式进行,全流程可以追溯,代替了传统保险现场面签确认环节。由投保人登录保险公司网站依次进行“登录验证”、浏览“投保须知“、“保险条款”并确认勾选相关内容后才可以集合生效保险合同。在以下情形中不能证明保险人已尽到对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仅在投保单印制投保提示,提示投保人详细阅读保险条款,并提醒投保人注意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仅在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的尾部设置投保人声明栏,让投保人签
    2023-05-07
    219人看过
  • 未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含义保险赔偿
    1995年10月17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保险单)。该保险单载明:原告将其一台奔驰S320型轿车向被告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玻璃险、失盗险;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120万元人民币;保险期限自1995年10月18日零时起至1996年10月17日24时止;总保险费42200元。该保险单背面附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火灾、爆炸等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除外责任条款规定:自燃、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人工直接供油、自燃、明火烘烤造成保险车辆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该保险单签订后,原告即把保险费交给被告,被告同时也给原告开具了保险费收据。1995年6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在下发的银发(1995)144号文件中,对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进行了较详尽的解释(下称文件解释),其中,对火灾和自燃解释为:火灾: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这是指外界火源以及
    2023-06-08
    149人看过
  • 工伤赔偿全部由保险公司负责吗
    工伤赔偿,由社会保险局承担,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只承担停薪留职期间的工资,住院期间需要护理的,承担护理费用,自己主动解除合同,一次性发给就业补助。一、工伤如何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二、工伤保险赔偿范围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023-06-22
    226人看过
  • 货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称免责条款拒赔
    王先生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北京兰波鹏程商贸有限公司向保险公司理赔,却被保险公司以事故损失属于免责条款所规定情形而拒绝理赔。为此,北京兰波鹏程商贸有限公司将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7500元。8月30日(周二)上午9时10分,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第43法庭开庭审理此案。原告诉称,2010年7月27日7时15分,由王先生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车主为原告)在怀来县大黄庄村京化高速公路工地处,其在由西向东倒车时撞到由季先生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王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季先生无责任,同时事故造成季先生驾驶的车辆受损。事后,原告为受损车辆支付拖车费、修理费7500元。由王先生驾驶的重型车辆在被告处投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依法向被告提出商业险索赔申请,被告却以事故损失属于免责条款所规定情形而拒绝理赔。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机
    2023-06-05
    74人看过
  • 保险公司已就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生效
    依据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规定,保险人就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应负向投保人说明的义务,对保险合同中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明确说明,否则,责任免除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因此保险人是否就免除责任的条款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是保险人将来能否援引该免责条款抗辩的前提条件。本案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背面所附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及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法定、约定的义务时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是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人的免责条款(其中也包括保险合同的约定解除权)。上述条款,通过保险人在保险单中的“明示告知”以及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中“对责任免除和被保险人义务条款明确无误”的表示表明:被上诉人在订立该保险合同时,已经就保险合同的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部分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因此,免责条款产生法律效力。笔者认为,
    2023-03-06
    115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保险公司是根据公司法、保险法及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成立的公司法人,通过收取保费针对不同业务范围对不同群体提供保险保障业务的实体公司。保险公司的主要职能便是分散被保险人风险,给予经济补偿,同时通过收取保险费进行相关营利。... 更多>

    #保险公司
    相关咨询
    • 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后是否免责
      山东在线咨询 2023-10-30
      保险合同中的负责条款一般是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履行说明和提示义务后,发现免赔的事故后,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后是否免责的问题,还可以点击在线律师咨询,我们帮你更快更有效的解答。。
    • 保险公司对全责车损会赔吗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5-08
      定,车损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赔款=保险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额。车损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在驾驶保险车辆时发生保险事故而造成保险车辆受损,保险公司在合理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一种汽车商业保险。
    • 对方全责全险,我方受伤车损,保险公司赔偿哪些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9-27
      一般根据交警的责任认定划分责任,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如果有争议,建议您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确认。对方既然起诉,建议积极应诉。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是指因而导致车辆、物品及其有关设施损坏,应当修复而不能修复,以及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应当对上述直接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对此应作如下理解: 1、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损失还应包括现场抢救(
    • 保险公司可以免赔车险损失吗
      甘肃在线咨询 2022-11-04
      保险公司并不可以赔任何车险,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的情况有哪些,车辆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1-24
      不负责赔偿的条款各个保险公司有所不同,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例说明: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燃及不明原因火灾; (二)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 (三)保险车辆涉水行驶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二、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