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明知接受的服务有瑕疵,是否还应受到保护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8 04:20:14 129 人看过

消费者在明知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仍然接受该服务,这是消费者的自愿行为。经营者只要明示了服务存在何种瑕疵;没有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并且消费者是自愿接受服务的,那么,经营者就不必承担法律责任。消费者将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

一、消费者该享有的权利

一、安全权。消费者的安全权分为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

二、知情权。作为经营者,诚实信用是交易双方应遵守的基本准测,不得隐瞒实情,不得作虚假承诺,否则就构成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一旦发生争议或造成损害,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给予赔偿。

三、自主选择权。消费者选购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行为必须是自愿的,不必以经营者的意愿为自己的意志,主动权在自己手中。

四、公平交易权。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必须保证质量、价格合理、计量正确,不得违反平等自愿、公平交易的市场准则,违背消费者的意愿强制交易。

五、求偿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由于经营者的过失或故意,可能会使人身权和财产权受到侵害。

六、监督权。

二、欺诈行为的法律认定及赔偿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六)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1)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2)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3)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4)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5)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6)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7)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8)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9)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10)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11)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12)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13)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14)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15)从事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欺诈行为赔偿规定如下: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三、被迫消费犯什么法律

被迫消费触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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