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主体的身份性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员。根据《解释》本罪的主体不仅包括被执行人,还包括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人和协助执行义务的人,另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通谋,利用自己的职权防碍执行的,构成本罪的共犯。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简称拒执罪)
行为起始日究竟应当怎么界定,这是一个尚有争议且亟待明确的现实问题。法学理论界对此尚缺深入的探讨研究,论者们囿于相关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的字面表述,一般是纠结在从执行申请抑或执行通知发出起算之上。也有一些论者主张以裁判生效之日为拒执罪行为起算日,有的甚至认为裁判生效之前的预拒执行为也应纳入拒执罪行为之列,然而其论证尚难令人信服。而司法实践目前则处于各行其是的状况,有的从执行程序开始后起算,有的则起算于裁判生效之时。最高法院近日对拒执罪做出最新的司法解释,解决了追究拒执罪的实体和程序的重要问题,遗憾的是对于拒执罪行为的起始日问题却未有明确而直接的回应。本文的基本看法是:拒执罪行为有的只能在执行程序中发生,比如属于“硬拒型”的使用暴力等对抗执行的行为;有的则可能在法院裁判生效之后即发生,最为典型的是属于“软拒型”的隐藏、转移或恶意毁损、转让可供执行的财产;至于诉中乃至诉前的预拒执行为,在有权机关未明确作出入罪表态时不宜纳入拒执罪。下面从隐藏、转移或恶意毁损、转让财产切入,围绕拒执罪行为起始日的界定这一主题展开分析论证。
认为拒执罪行为起始日应以执行通知发出为标志的依据,是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规定。该项规定将“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作为拒执行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仅从该项规定来看,确实有“发出执行通知以后”的时间限定,似乎可以作为支持“执行通知说”的依据。然而,该第三条规定了六项,第六项是个兜底条款:“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既然有这一兜底条款,那么裁判生效之后执行通知发出之前隐藏、转移或恶意毁损、转让财产,造成无法执行的数额巨大的拒执行为也是可以被包含在其内的。可见,仅就“法释解释”来看,“执行通知说”就存在可商榷之处。易言之,不可以仅仅基于该第一项规定而进行反面解释,进而推出拒执罪行为的起始日都应以执行通知发出为标志。更何况,“执行通知说”并没有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之后作出的《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这一立法解释的支持。
上述立法解释规定了五项拒执罪行为,与“法释解释”第三条第一项相对应的情形被表述为:“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这里的改变主要有二:一是隐藏、转移或恶意毁损、转让财产不限于已被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二是拒执罪的该类行为起始点不受“发出执行通知”的限制。这说明,拒执罪的此类行为不再限于“执行通知发出”之后。然而,由于其中用了“被执行人”这一概念,于是就有拒执罪的该类行为应以申请执行为前提的“申请执行说”。该说的理由为“被执行人是相对于申请执行人而言的一个法律概念,无申请执行人自然也无被执行人。”依笔者看来,“申请执行说”也是难以自圆其说的。一是根据民诉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执行有申请执行与移送执行两种,后者的被执行人就不与申请执行人孪生。二是该立法解释规定了五项拒执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五项也是兜底条款。因此,与其说根据“被执行人”用语推出“执行申请说”,不如将拒执罪主体解释为“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而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是包括生效裁判确定的给付义务人的。
-
抢劫罪的主体我国法规是怎样规定的
168人看过
-
徇私枉法罪犯罪主体在我国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162人看过
-
遗弃武器装备罪犯罪主体在我国是怎样规定的?
451人看过
-
法律规定的拒执罪怎样自诉?
307人看过
-
我国法律规定拒执罪可以撤回吗?
381人看过
-
在我国法规中什么是犯罪主体
190人看过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
徇私枉法罪犯罪主体在我国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海南在线咨询 2023-03-09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员中从事侦查、检察、审判工作的人员。包括公安、国安、监狱、军队保卫部门、人民检察院中的侦查人员(包括铁路运输检察院、林业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的检察人员)、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非上述机关人员或者虽为上述机关中的工作人员但不负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一般不能成为该罪主体,构成该罪的必是共同犯罪。
-
法律规定的拒执罪怎样自诉?上海在线咨询 2023-08-31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提起自诉的,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在法院立案后,准备开庭事宜。
-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拒执罪怎么减轻判刑?香港在线咨询 2023-09-22只有符合条件才能减刑。《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
拒绝阻碍行政复议在我国法律是怎样规定的山东在线咨询 2023-06-161、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得行政救济的重要途径,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同时,可以促进行政系统内部有效的自我监督。 2、《行政复议法》确立的行政复议制度,成为行政法律救济制度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与行政诉讼制度共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在实施过程中,在为申请人提供便捷的复议条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对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要求和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
我国行政执法的主体包括,有没有法律规定河南在线咨询 2024-10-03我国行政执法的主体包括: (1)国家机关;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如治安联防队基于公安机关的委托行使某些治安管理权。其行政后果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