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家属同意,医院手术过程引发争议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0-28 22:40:06 389 人看过

在医疗机构中,如果患者情况紧急,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可以批准进行手术,但必须经过进一步的批准。而在一般情形下,医务人员需要实施特殊检查、手术、特殊治疗时,应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这一规定可以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中找到。

在紧急情况下,如果未取得患者家属的同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可以批准对患者进行手术,但必须经过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的批准。但是在一般情形下,医务人员需要实施特殊检查、手术、特殊治疗的,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未经同意手术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的规定,未经同意手术属于侵犯他人人身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手术是医疗机构为治疗疾病或者修复身体功能所实施的手术治疗措施,但必须经过患者或其家属的同意。如果医疗机构未经同意擅自进行手术治疗,患者或其家属可以依法要求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责任。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享有知情同意权,这是医疗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之一。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实施医疗行为时,必须尊重患者的意愿,确保患者在充分知晓医疗风险并明确医疗后果的情况下作出决定。如果医疗机构未按照这一原则进行手术治疗,患者或其家属可以认为医疗机构侵犯了其人身权益,从而要求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以上分析,未经同意手术侵犯了患者的人身权益,是一种违法行为。患者或其家属有权利要求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结:在医疗活动中,患者享有知情同意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必须尊重患者的意愿,确保患者在充分知晓医疗风险并明确医疗后果的情况下作出决定。否则,患者或其家属可以要求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未经同意手术侵犯了患者的人身权益,是一种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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