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8 08:42:29 448 人看过

如前所述,1994年被告人丈夫已在其单位参加了房改,而被告人所租住的本单位的住房则是在1996年4月,按照该厂职代会决议,根据我市房改政策才开始房改的。根据房改政策,被告人有高级政工师和高级经济师职称,应享受120平方米的住房,而被告人丈夫已经在其单位参加房改的住房只有75.96平方米,因此,被告人决定选择退掉丈夫单位的房改房,参加自己单位的房改,所以,在被告人单位开始办理房改手续时,被告人便通知政工科发函丈夫单位房改管理部门,通知该单位办理退房手续(见李某某证人证言),然后,又多次主动如实地将自己已在丈夫单位参加了房改及准备退出该单位的房改,要求参加本厂房改的情况,及时向二轻局有关领导做了汇报。二轻局领导根据被告人的具体情况决定允许被告人先行办理本单位的房改手续,随后再办理退掉其丈夫房改房的手续(见原二轻局局长李某、原副局长谭某的证人证言),又因为房改工作是由具体负责的职能部门负责办理的,本身不属于被告人的职责范围,并且具体办理手续的时间周期比较长,所以,被告人在办理完上述应由申请房改人需办理的事宜后,就没有再过问此事,直到98年二轻局有关领导问被告人是否有两套住房时,被告人经向其丈夫单位落实,才知道其让政工科发函丈夫单位退房的事还没有办理完毕,被告人已经多购买了一套住房,被告人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与其丈夫一起向丈夫单位提出申请,将其在丈夫单位的房改房退掉,改为租赁关系,这就是造成了98年3月被告人参加本厂的房改房确权后,直到五个月后即1998年8月被告人才申请丈夫单位办理退房手续的原因(见某集团公司房改办明),因此,被告人在房改开始后的上述行为,足以表明,被告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具备贪污罪犯罪构成主观方面要件,被告人多购房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如何判断行为人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借贷式诈骗的犯罪人在归案后,总是会提出其与被害人之间是正常的借贷关系,甚至提供借条等证据予以印证,给判断此类案件的性质造成困难。比如,本案中认定罗小兵行为性质的关键,就在于罗小兵当时的真实意图是什么。主观意图存在于人的大脑中,是一种意识形态,无法直接从思维中剥离出来加以认证。往往只能依靠行为人的自我叙述,但真实性值得怀疑,更多的是要接合其具体行为表现一类进行判断,因为“行为是基于人的意识而实施的,或者说是意识的外在表现”。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不能仅仅听信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而是要根据被告人的客观行为以及其他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行为人在犯罪中的行为表现往往更能表现出其主观意图。在判断行为人是否是有非法占有意图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行为人借钱的理由与实际用途

在正常的民间借贷中,借款人会告知债权人借款的真实用途,让债权人知晓借出资金的用途和风险,从而做出决定。而在诈骗案中,犯罪人通常会编造一些虚假的借款用途,如投资、工程建设等正当而且有丰厚利润的项目,使被害人产生其借出资金安全并能及时收回的错误认识。而实际上,犯罪人在获得借款后会将钱用于一些高危或者无法收回资金的活动,如用于赌博、供自己挥霍等,从而导致被害人的资金无法收回。行为人对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会反映出其借款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借款时的理由与实际使用的异同,也可以反映出行为人在借款时是否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象的客观行为,是考察行为人主观心态的重要依据。

(二)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

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是判断其是否准备归还借款的重要因素,行为人财务状况结合其对借款的用途,能够准确把握行为人的真实心态。在很多诈骗案件中,犯罪人在本人负债累累或者没有任何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通过虚构事实将自已装扮成富人或具有偿还能力,如谎称拥有房屋、土地、豪车等,在骗得借款后大肆挥霍,造成借款无法归还,此类情形应当认定行为人在借款时就没有偿还的意图。反之,如果行为人本人具有较好的财产条件,虽然通过虚构理由等手段获得了借款,并用于了赌博等活动造成借款无法按时规还的,但其所拥有的其他财产,如房产、汽车、股票等,能够保证债权人利益不受损失的,应当认定行为人在借款时具有归还的意图,不应认定为诈骗。

(三)行为人是否有掩饰真实身份或隐匿行踪的行为

在借贷式诈骗中,犯罪人在犯罪之前会利用假名、假住址或假证件来掩盖真实身份,在得手后便销声匿迹。还有的犯罪人虽使用真实身份,但在骗得借款后或被害人追偿过程中,又通过更换手机号码、变更居住地点等方法来隐匿行踪,这些行为也能够反映出行为人不愿归还借款的主观心态,是判断行为人性质的重要依据。

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过程中,应当结合以上三点进行综合的分析和判断,准确把握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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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5日 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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