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夫妻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笔者的观点是:由夫妻举债一方承担主要证明责任,夫妻另一方仅对法定两种例外情形和非法债务承担证明责任,且同时要注意保护善意债权人;债权人在借款数额较大时承担替补的证明责任。
1、夫妻举债方承担主要的证明责任。
根据证据法的一般原理,当事人只能对积极事实进行举证证明,无法对消极事实进行举证证明。所以,只能由主张举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积极事实)的一方负举证责任,主张举债没有用于夫妻共同利益(消极事实)一方不负举证责任。因为,举债用途只有举债人才最清楚,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自己也是最容易证明的,在举证实际上也是很容易实现的,除非其有故意隐瞒借款用途的别有用心;同时,让其承担举证责任是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理体现。反之,让对借款不知情的夫妻非举债方举证证明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消极事实,是毫无根据也是无法完成的。所以,为夫妻共同生活应当始终坚持由举债方承担证明责任,非举债夫妻另一方不负举证责任,这也是举证责任分配公平原则的体现。因此,在夫妻举债方主张所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如案例一),应当举证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该笔借款应当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
2、夫妻非举债方仅对法定两种例外情形和非法债务承担证明责任
如前所述,当事人无法对消极事实进行举证证明。让对借款不知情的夫妻另一方去举证证明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一消极事实,是毫无根据也是无法完成的。所以,夫妻另一方对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具有举证责任。夫妻另一方仅对法定两种例外情形和非法债务有举证责任,且此种证据效力能够对抗举债方的举证。也就是说,在举债方能够举证证明借款用途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夫妻非举债方若能够举证证明存在法定的两种例外情形(即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约定财产分别制度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或者债权人知道系非法债务(如赌资、进行非法经营等),该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
3、注意保护善意无过错的债权人
由于夫妻的共同生活具有隐私性,债权人对夫妻具体的生活状况一般难以知晓,就算知晓,也难以举证证明,故在举证责任分配过程中,我们要注意保护善意无过错第三人。在债权人主张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举债方无法举证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主张系夫妻一方债务时,债权人若是善意无过错的,该笔借款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何为善意无过错?笔者认为是有理由相信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情形,具体来说可以表现为:借条上所写借款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借款数额较小(在日常生活范围内),借款后夫妻另一方知晓后并未表示反对,等等。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过程中,不可否认在某种程度上舍弃了对夫妻非举债方利益的保护,但是我们认为相对于夫妻非举债方的利益,作为善意第三人的债权人的利益更应该得到保护,这是夫妻关系特殊性所决定的,也是维护市场交易安全所需要的。需要说明的一点是,若是夫妻另一方能够举证证明存在法定例外两种情形或者系非法债务,虽然债权人是善意无过错的,债务仍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债务。
4、债权人在借款数额较大时承担替补的证明责任
如前所述,由于夫妻共同生活具有一定的隐私性,债权人相对于夫妻一方信息严重不对称,若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债权人,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故债权人一般不承担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举证责任。但是,笔者认为,债权人保护应当限定在一定的合理范围内。在夫妻一方对外举债数额较大时,债权人应当承担替补的举证责任,理由如下:夫妻一方对外的小额借款,债权人尚可以主张有理由相信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是在债权人与夫妻一方建立较大数额的债权债务关系时,并不能理所当然的认为还是因夫妻日常生活需要,因为此时有理由相信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情形不再存在;同时,为了减小交易风险,在建立较大数额借款关系时,债权人应当为一定的注意义务,如了解借贷目的、征询夫或妻另一方的意见等。也就是说,在借款数额较大的情况下,债权人不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善意第三人的基础,应当承担借款具体用途的举证责任。因此,在举债方不能举证证明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主张系夫妻一方债务时,债务人承担替补的举证责任,即证明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债权人承担不利诉讼后果。这样的举证责任分配,能够防止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或夫妻一方恶意举债,一定程度上也能够避免婚姻风险,促进婚姻的稳定,最终达到保护第三人与保护夫妻另一方利益的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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