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具备哪些特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20:15:20 330 人看过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标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具备以下特征:(1)在公司章程中记载为股东,并在公司章程(包括公司设立协议)上签名、盖章,表明他们受公司章程的约束

(2)将公司章程中承诺的资产投资,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三)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公司文件中列为股东(四)取得公司成立后出具的出资证明书(五)在公司登记的公司文件中列明公司股东名册

(6)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享有资产收益权、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权,但在实践中,具有上述特征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并不常见,只具有一定的特征。从股东各种特征的意义来看,股东在公司章程中签署公司章程的行为表明行为人具有成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图;实际出资是股东对公司最重要的义务,但股东不出资只会导致相应的民事和行政责任,并不一定否定股东的资格;公司股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行登记注册,不具有创设股东资格的效力。实质上属于权利证明登记,仅具有向善意第三人申报股东资格的权利证明功能;出资证明书只是一种物权凭证,是证明出资的凭证,但股东不一定持有;股东名册具有权利推定权,是确定谁可以无需证明而主张股东资格的依据;享有股东权利是取得股东资格的结果。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的当事人应当是股东,但并非所有股东都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属于形式特征,而公司章程的签署、实际出资、股东名册的记载、股东名册的记载、股东名册的记载、股东名册的记载等属于形式特征,出资证明书的取得和股东权利的实际享有属于实质性特征。形式特征的功能主要是外在的,即使相对人易于判断和识别。在与公司外第三人的纠纷中,股东资格的认定比实体特征更有意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公示性最强,其效果优于其他形式特征。实质性特征的功能主要是内部的,用来确定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解决股东之间的纠纷时,其意义优于形式性特征。公司章程的签订体现了行为人对股东的真实意图,其基本效力优先于其他实质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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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0日 0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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