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坤宸企业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杭州诚亿实业有限公司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于200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坤宸企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蔡某进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启,被告杭州诚亿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涛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坤宸企业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9年12月1日签订了协作生产协议书。协议约定由原告投入设备、机器为被告加工产品。双方协作履行中,原告投入了设备有14B冷锻机2台,14B加大冷锻机1台,17B加大冷锻机1台,14B双轴攻牙机4台,14B四轴攻牙机1台,车床1台,充压机2台,脱油机1台,模具20套(共100个),协议期限五年。期满后,被告拒不归还原告机器、设备,故原告于2005年7月13日起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返还,被告当庭承认合作事实,但提出按2002年6月20日再次约定,应对协作车间的资产进行清算,因此,原告撤回起诉。之后,原告法定代表人蔡某进多次找被告要求清算,被告均予以推脱,不履行合同约定,致使原告所有机器、设备长期滞留被告处。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责令被告及时履行2002年6月20日签订协议中第四条a项的约定清算义务。
2、依法返还原告在协作生产中投入的机器、设备等财产(约值人民币105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坤宸企业有限公司、被告杭州诚亿实业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杭州诚亿实业有限公司补偿坤宸企业有限公司人民币10万元,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名称:蔡某进,帐号:********),逾期不履行须支付相应的滞纳金。
二、坤宸企业有限公司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杭州诚亿实业有限公司与坤宸企业有限公司再无其他争执。
案件诉讼费人民币15260元,减半由杭州诚亿实业有限公司、坤宸企业有限公司各负担3815元。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调解协议内容已经双方当事人于2007年6月21日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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