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距法律实施不足半月之际,12月15日至16日,刑事法律援助国际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顾永忠教授在会上作了《中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研究报告》,这是顾永忠率领团队实地调研我国多个省市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后完成的成果。
研讨会期间,《法制日报》记者专门采访了顾永忠,请他阐述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将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刑诉法对刑事法援作重大修改
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现行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制定,1996年3月立法机关对刑事诉讼法的第一次修改正式确立了中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但随着法治的进步,人权保障理念的传播,特别是2004年国家宪法确立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社会对法律援助包括刑事法律援助的需求不断增大。因此,时隔16年之后,刑诉法再次大修,在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上也有多方面变化。
“经过反复讨论、权衡,结合中国现实情况,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在刑事法律援助方面作了很多重大修改。”顾永忠介绍,修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扩大了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刑事法律援助范围从原来的三种人扩大到五种人,即在原来未成年人,盲、聋、哑人以及可能判处死刑的人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和“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人”。这五种人在刑事诉讼中,如果没有委托辩护人,公安、司法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他们指派辩护律师。
——提前了提供法律援助的诉讼阶段。从以前审判阶段才提供变为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就提供法律援助。也就是说,以上五种人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如果没有委托辩护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也要依法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
——改变了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从以前由法院直接指定辩护律师改变为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以上五种人指派律师辩护。“这样修改,一是因为现在全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域都建立了法律援助机构,二是因为2003年国务院发布的法律援助条例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而各地法律援助机构都是各级政府设立的。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辩护律师,其实就是政府在履行法律援助的责任。”顾永忠解释说。
——正式建立了通过申请获得法律援助的制度。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上述五种人以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就使得以上五种人以外的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论是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审判阶段,只要需要辩护律师而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都可以向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而法律援助机构对他们的申请应当受理,经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都应当指派律师为其辩护。
国家对刑事法援事业更加重视
“从以上四个方面的修改、变化可以看出,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尚未规定无条件地为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但是在刑事法律援助方面仍具有重大进步。”顾永忠指出,一方面高度重视刑事法律援助的重点需求,保证五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只要没有委托辩护人,公安、检察机关及人民法院都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他们指派辩护律师;另一方面也务实地兼顾到现阶段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明确规定以上五种人以外的人如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获得律师辩护。
“这就最大限度地使那些需要法律援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获得律师的无偿辩护,同时也完全符合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关于‘在司法利益有此需要的案件中,为他指定法律援助’的规定精神。”顾永忠认为。
同时,顾永忠指出,上述新规定还表明,刑事法律援助在刑事诉讼制度中的地位进一步提高,从以往主要在审判阶段为被告人进行实体辩护,发展为今后还将参与到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同样发挥重要的作用。
“我们有理由相信,这些新规定在2013年1月1日开始施行后,势必提高中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同时也将有利于促使刑事诉讼结果的公正性。”对此,顾永忠颇有信心。
顾永忠更为确信的是,上述规定的出台和实施,对于中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也将是难得的机遇。
“为了保证上述规定的贯彻实施,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都将比以往更加重视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律师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也将获得多方改善。同时,国家对刑事法律援助事业的重视将更加提高,投入的资源也势必增加。在此背景下,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在整个法律援助格局中的地位也将获得强化,工作比重势必提高。”顾永忠说,对于2013年1月1日,他充满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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