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重大事项否决权是怎么解释
1、一票否决权在有限责任公司无法律障碍。
有限责任公司:我国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未做具体规定,只规定了某些必须的、基本的法定议事程序。我国《公司法》第48条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我国公司法除对董事会会议记录和董事会决议表决票数分配的规定外,其他留给公司股东就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通过公司章程加以约定。因此,股东通过章程规定对董事会决议享有一票否决权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2、一票否决权在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障碍。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公司法》第111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可见,董事会举行的前提条件是出席会议的董事必须超过全体董事的半数(不包括本数),同时也禁止了懂事的一票否决权。
3、建议董事会的表决应在会议记录中记载、保存、备查。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这是因为,按照法律规定,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会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二、公司法董事会成员有什么规定?
董事会是指依法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代表公司并行使经营决策权的公司常设机关。
有以下几个特点:
1、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2、由于董事会决策公司事务得由全体董事按一人一票的表决权决定,因而公司的董事会其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由3-13人组成,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可选择不设董事会,但设一人担任执行董事,其职权与董事会相关,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人代表。
但要注意的是,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如此规定,达出公司法的合法性、真实性、民主性,尽量减少控股股东的恶意控股行为。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的人数应根据有限责任公司的具体情况和实际要求加以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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