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设立是基于这样的立法理念: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处于公司受托人的地位,本应为实现本公司的最大利益而尽心竭力,但有些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在所担负的公职以外,利用职务之便,从事经营活动,获取非法利益,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营活动,损害了国有公司、企业的利益,应予惩处。因此,现行刑法设专条增设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在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为自己经营与其所任职的单位同类营业的场合,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损害公司、企业的利益,而自己却获取巨大非法利益,从这一点来看,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与企业内的贪污罪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其有区别:1.犯罪客体不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其他经济利益,但不包括其财产所有权;而贪污罪侵犯的客体除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外,还包括财产所有权,而且以后者为主。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而贪污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直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两者在行为方式、犯罪对象、数额要求上都存在较大差异。3.犯罪主体不同。同样是发生在公司、企业内,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主体仅限于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而贪污罪的主体则包括国有公司、企业内所有从事公务的人员。4.犯罪主观方面不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是想通过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来获取公司、企业的财产以外的非法利益;而贪污罪的主体则是想直接占有公司、企业的财物。
只要把握了上述几点,两种罪名还是可以区分的。
关于非法经营罪罚定的问题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犯此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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