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案件公安机关能调解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6 10:55:12 190 人看过

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案件,不得调解处理:

(1)雇凶伤害他人的;

(2)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3)寻衅滋事的;

(4)聚众斗殴的;

(5)多次伤害他人身体的;

(6)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对刑事案件需要做一些区分,包括公诉案件、自诉案件以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其中如果属于公诉案件的话,则一般是不可以进行调解的。但对于少数自诉案件,本身原告就是自诉人,法院就可以调解。而对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可以就民事争议部分作出调解。

有哪些民事案件调解技巧

一是增强调解工作的亲和力

在诉讼调解中,当事人内心的接受能力十分重要,对于调解者的信任感是调解协议最终得以形成并顺利执行的前提。因此,法官要具备规范文明的司法礼仪,注意调解的语气、用语、动作,坚持用平等、文明、规范、平和的语言与当事人交谈,耐心倾听其陈述,在倾听中注意保持对视,并用适时的点头等细节动作促进双方的良性互动。

二是把握最佳的调解时机

对于当事人抵触情绪不大的案件,法官和法官助理可以适当将调解工作前置,及时安抚当事人的情绪,避免双方在激烈的庭审辩论中激化矛盾。对于部分矛盾容易激化、当事人争议较大的案件,则要求法官始终保持冷静,控制好调解的时机和节奏。可以利用调查证据、鉴定等时间差给当事人一些适当的时间理性权衡利弊,待其冷静之后再做调解工作,提高调解的效果。

三是采用不同的调解方法

根据个案的不同特点和背景,有的放矢地综合使用多种调解技巧。如部分商事案件,针对商人普遍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心理特点,应更多采用利益明示的方法,耐心向当事人分析利弊,辅以真实案例,讲明调解的好处,告知判决与调解在生效时间上的差异,或者指出依法律规定,被告有要求减少违约金的权利;调解可帮助原告尽早收回资金,勿因小失大,同时告知被告不要过度减少赔偿数额,为以后合作留下余地等。通过调解促使双方找到利益的最佳平衡点,力求通过调解实现双赢,增加和谐因素。

四是注意调动外部因素促成调解

即充分发挥当事人的委托人、亲朋好友与当事人间相互信任、彼此熟悉的密切关系,在坚持依法调解的前提下,调动他们参与调解的积极性,尤其是发挥律师的角色功能,通过他们做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消除当事人的抵触情绪。

五是注意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

如某院长所说:“中国在传统上是一个礼俗社会,法律不可能成为解决所有纠纷的灵丹妙药。法律以外的因素如道德、情理也是司法过程中不可忽略的。因此,对正义执著追求的理想主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必需让位于解决纠纷的现实主义。法官的判决必须考虑社会稳定、经济发展问题,而不应为了追求一个法律价值而不顾其他的社会价值。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必须统筹考虑,权衡利弊得失,在原则性与灵活性之间寻求有机的平衡。”在司法实践中,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冲突是时常发生的。这就要求法官在此之间寻求平衡,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诚然,调解的技巧问题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只有调解的愿望而无调解的技能,调解就是一句空话,充其量也不过是纸上谈兵,是无法完成错综复杂的各类案件的调解工作的。而要完成这一愿望与技能统一,需要我们付出艰苦的努力。然而,调解工作是以人为本的工作,而人的性格又各有不同,总体来说,可分为直爽刚烈和孤僻抑郁两大类。因此,在调解工作中,既要严格遵循工作程序和原则,又要根据当事人的性格、特点和类型具体分析对待,把握各个环节中的方法与技巧,科学地进行说服教育,不断更新自己的工作方法,才能取得好的调解效果,起到事半功倍的绩效。常言到:教书育人,唯有因材施教,方可桃李满天下,治病救人,唯有对症下药,方可药到病除。我们做调解工作也是如此,许多法官在常年的调解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针对新矛盾纠纷性质及当事人性格特征,如何运用调解的方法与技巧,笔者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1、对重感情讲义气而直爽的人,要运用情感感染法。在调解处理矛盾纠纷过程中,遇到这一类当事人时,不要急于点题,这类人往往爱面子,先用一些触动情感的语言与其谈一些纠纷以外的事情,如生活、工作、学习、生意等等,也可以用动情的语句提一些家常,对口的事还可以提供一些帮助,然后逐渐转入正题,由远而近,进行调解。用真情去叩动他(她)的心弦,这样,使他(她)信服你,也就非常自然地接近了与被调解人的距离,使得调解成功。

2、对刚烈、脾气暴燥、不怕扯破脸皮的人,要运用以柔克刚法。在处理矛盾纠纷过程中,遇到这一类当事人时,对当事人要热情主动。这一类人往往很傲慢、怕软不怕硬。调解人员要掌握当事人的心态,以诚相待,轻言细语地利用朋友式的语言谈一些让当事人感兴趣的事情,不要硬碰硬,切记居高临下,要采取“和风细雨、耐心开导”,也不要急于让当事人表态,否则即使当事人明知自己错了,也会心服口不服,你把他(她)当做朋友看待,把道理讲透,他(她)就很容易听取你的意见,乐于接受你提出的调解方案。

3、对乐于听奉承话,爱戴高帽子的人,要运用先守后攻法。在调解纠纷时遇到这一类当事人,要多说一些好听的语言,多举几个当事人曾经做过的有益事情的例子,先表扬他(她)的长处,使他(她)产生自豪感,然后趁机指出他的缺点与不足,再举一些开始并没有引起重视,导致后果比较严重的例子让当事人比较一下,有比较就有鉴别,这时,见缝插针,鼓励他(她)改正缺点,弥补过失,做一个受人尊重的人,这样一抬一拉,举一反三,让当事人联系自身认真进行思考,他会在调解中顺利接受你的意见,达到预期目的。

4、对惰性很强,遇事优柔寡断、缺乏自我主张的人,要运用正义威摄法。这类人员往往是情绪不稳定,对问题把握不准,在调解时,调解人员必须抓住他们的弱点,明确告诉当事人,政府对处理问题的决心和态度。运用的语言要有针对性和原则性,攻势要猛,让他们招架不住,使他们产生不配合工作就无法通得过的感觉,促使他们积极配合调解人员的工作,把问题解决。

5、对当事人亲属较少,孤僻内向、想依靠外援的人,要运用亲情触动法。这类当事人,有事闷在心里,不善言谈和交往,遇到困难急盼亲朋好友相助,调解人员在调解前要对其亲朋好友进行摸底调查,找到他们最信赖的人做好工作,然后依靠他们去说服劝导,这时,趁热打铁,告知他们如果不听亲朋好友的规劝和政府的调解,使他们更加孤立无援,这种方法,往往见效较快。6、对固执己见,多次做工作难于见效的人,要运用群众抨击法。在调解过程中对待这类当事人,要用措词较为严谨的法律术语明确告诉他们该承担的法律后果和责任,或者有意识的组织开展民风评议活动,发动群众对其行为进行评议,使他们感到孤独无援,造成思想压力,陷入不认识错误就会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尴尬境地,为了摆脱这种尴尬局面,他们会很快认识错误,积极配合工作。

总之,调解工作是构建一个共同的思想道德体系,一个共同的社会稳定体系,一个共同的民主法治体系,一个共同的经济利益体系,以解决各类矛盾纠纷为目的的一项艰苦工作。也是疏导人际关系,倡导诚信友爱社会风尚,构建和谐社会,保持社会稳定的基础性工作。在调解工作中,要摸清当事人的思想动态,根据当事人的不同性格特点,对症下药,审时度势,以情动人,以理服人,促使问题和矛盾的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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