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活动的发展,经济纠纷案件也随之增长,而经济案件必然涉及到财税等专业知识。
司法会计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司法会计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运用会计学的原理和方法,通过检查、计算、验证和监证,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等,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当前,注册会计师作为专业人士,已经广泛地参与到经济案件中担任司法鉴定人,或者出庭作证。截至2012年年底,全国司法鉴定人5年共办理司法鉴定案件615万件。
注册会计师参与经济案件,不仅要精通财税等专业知识,还要熟悉民法、刑法等基本原则。笔者认为,主要应在三大方面特别注意。
注重审计证据的详细审计
注册会计师是审计抽样,注重审计程序;司法会计鉴定是详细审计,注重审计证据。
注册会计师审计是对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并实现公允反映。基于成本效益原则,注册会计师一般采用审计抽样技术,对具有审计相关性的总体中低于百分之百的项目实施审计程序,使所有抽样单元都有被选取的机会,为注册会计师针对整个总体得出结论提供合理基础。因此,注册会计师设计审计程序,并遵循审计程序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即使没有证据证实审计意见存在错误,也可能因为审计程序存在问题导致审计意见不具备法律效力。
司法会计鉴定一般不采用审计抽样技术,而是详细审计。详细审计是指百分百地审计对象总体中的全部项目,并根据审计结果形成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当然,对财务报表整体发表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既要基于成本效益原则,也要遵循审计抽样原则。
但在实践工作中,绝大部分司法会计鉴定委托项目,均是对财务报表的个别项目发表鉴定意见。比如职务侵占,司法鉴定人仅对犯罪嫌疑人涉及的职务侵占事项发表鉴定意见,无须关注财务报表是否公允。因此,司法鉴定人仅须对所涉及的审计证据进行详细审计,无须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程序如控制程序等。
鉴定意见需明确
司法会计鉴定需要给出明确的鉴定意见,注册会计师审计意见则有四种类型。
按照司法部规定,司法会计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司法会计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运用会计学的原理和方法,通过检查、计算、验证和鉴证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等财务状况等情况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司法鉴定人一般应就委托事项,明确提出鉴定意见。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定,审计意见分为无保留意见1种类型、非无保留意见3种类型共4种类型。无保留意见类型可以增加强调事项段或者其他事项段;非无保留意见包括保留意见类型、否定意见类型、无法表示意见类型。
在实践工作中,尽管鉴定意见没有如审计意见区分4种类型,但审计意见的类型区分对司法鉴定人如何出具司法鉴定意见有重大借鉴意义。比如,如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司法鉴定人可以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十条规定,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鉴定意见。在民事案件中,法官、仲裁员可以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采信审计意见作为裁判依据;在刑事案件中,法官可以依据控方举证、疑罪从无的原则,采信审计意见作为裁判依据。
参加法庭诉讼
司法鉴定人须参加法庭诉讼活动,注册会计师一般不参加诉讼活动。
司法会计鉴定只在诉讼活动中产生,没有诉讼活动就没有司法会计鉴定。自接受委托开始,根据相应的案件类型,司法鉴定人就跟随当事人进入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活动,受到相关法律约束。比如回避、异议等。最重要的是,如果法庭通知参加诉讼,司法鉴定人应出庭应诉。
注册会计师审计一般不参加诉讼活动,除非因其出具的审计意见被人起诉。
在实践工作中,司法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会受到民事案件原告、仲裁案件申请人、刑事案件受害人及其律师、民事案件被告、仲裁案件被申请人、刑事案件被告人及其律师、刑事案件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仲裁员、法官等众多利害关系人的关注,一旦鉴定意见出现错误就会受到追究。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除非是针对上市公司的审计意见,否则关注的人数较少,关注的及时度也远远比不上司法会计的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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