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在本市严格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7 15:50:40 396 人看过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教育局:

现将《关于在本市严格就业准入政策大力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二三年四月九日

关于在本市严格就业准入政策大力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进一步严格就业准入政策,积极开展职业培训,大力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本市严格就业准入政策,大力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全社会实行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要求,加强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建设,全面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工作能力、职业转换能力的重要举措,也是适应现代学习化社会的要求,构建有利于终身学习的教育培训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市各级劳动保障、教育及有关部门要以落实就业准入政策为切入点,促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就业制度、职业培训制度、企业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制度相衔接,全面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

二、逐步建立和完善就业准入制度。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职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本市就业准入职业(工种)的范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上海的就业实际情况,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在本市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范围内,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新员工(包括非本市户籍的各类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用人单位通过新闻媒体、职业介绍机构或因特网向社会发布招用就业准入职业(工种)从业人员的招聘信息时,必须在招用条件中注明职业资格要求。

对目前已经从事就业准入职业(工种)而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在岗人员,用人单位应立即制订培训计划,积极开展岗位培训,或督促从业人员参加社会培训,逐步使所有从事就业准入职业(工种)的人员都达到相应职业资格要求。

三、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技术复杂、通用性广的职业,可以分期分批有重点地对就业准入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实施“职业技能振兴计划”,加大职业培训工作力度。要以劳动力市场需求为导向,优化社会培训资源配置,大力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职业培训。对于本市失业、下岗协保人员,继续实施培训经费政府补贴政策;对于新生劳动力,继续实施劳动预备制培训,积极推进“双证书”制度,大力搞好“职业见习计划”;对于在职职工的培训,要充分发挥企业和行业组织的重要作用,促进企业建立现代教育培训制度;对于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培训,要结合本市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的需要,积极开展各种职业培训。

同时,针对目前高技能人才短缺的状况,切实加强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力争到2005年底,本市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占技术工人的比重比目前提高5?10个百分点。对劳动力市场急需的中高层次职业培训,政府予以一定的培训经费补贴;扶持和建设一批办学条件、办学质量过硬的教育培训机构,抓好开放式公共实训基地的建设;继续搞好创业培训,积极推广远程培训;开展职业培训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稳妥地搞好职业培训方面的中外合作办学。

五、拓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领域,扩大职业资格证书覆盖面。职业技能鉴定要坚持社会化管理和考培分离的原则,不断完善职业技能鉴定模式,拓展职业技能鉴定领域,扩大职业资格证书覆盖面。尤其要根据社会职业变化和劳动力市场需求,加紧开发新职业、新工种、新技能的鉴定;加紧推进技师、高级技师的社会化鉴定工作,拓宽高级技能人才的成长通道;鼓励企业职工培训与职业资格证书相结合,引导和组织企业职工参加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

六、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中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推进学历教育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相衔接。本市中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可根据所学的专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相对应的职业或者相近的职业的职业标准,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同时也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学习多种职业的技能,并参加相应职业的技能鉴定,获取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本市各高校学生在完成必要的专业理论课程和规定的实践技能的训练和考试后,可参加面向本市高校学生的职业资格鉴定。本市高校学生职业资格鉴定工作要积极探索综合职业能力鉴定模式,加大推进力度,进一步扩大覆盖面。

七、经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认定,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所设专业的教学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相符合的,其毕业生申请参加相应职业中级以下(含中级)的职业技能鉴定时,学生在校学习的理论考核成绩视为职业技能鉴定的知识考核成绩,职业操作技能的考核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鉴定。本市现代化标志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以及少数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市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所开设的主体专业,经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组织专家对其技能鉴定实训设施评估合格的,可在该校设立相应职业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其毕业生参加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并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者,可视同为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发给相应的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此项工作先在部分职业学校试点。

八、充分发挥职业资格专家委员会、行业协会在落实就业准入政策、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中的作用。要建立和完善职业资格专家委员会,充分发挥职业资格专家委员会的技术支撑作用。要扶持行业协会的发展,通过政府授权或委托,鼓励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在落实就业准入、开展职业培训和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中积极发挥作用。

九、加强对引进国外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政府相关部门要做好对引进国外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工作,建立国外职业资格证书的资格审核和注册登记制度,规范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在本市的考试和发证活动。对未经审核和注册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不得在本市进行考试和发证活动。

十、要根据《劳动法》、《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其它有关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就业准入制度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积极开展职业培训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方面的调查研究工作,加快制定和完善本市有关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就业准入制度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为推进这项工作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十一、积极创造有利于技术技能人才成长的社会环境。组织开展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继续做好“上海市技术能手”和“上海市杰出技术能手”等各项评选表彰工作,加强对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技术技能人才的舆论宣传工作,在全社会形成重视技能、尊重技能人才的良好社会环境。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

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费用预算管理工作,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制定并发布《上海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费用预算管理试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二九年七月一日

上海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费用预算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费用预算管理工作,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中发生的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预算管理具体费用范围,可根据本市医保制度完善情况适当调整。

第三条(基本原则)

坚持以收定支原则,以医保基金年度收支预算为基础,对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费用进行合理的预算安排。

坚持风险共担原则,建立与完善超预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医保基金合理分担机制。

坚持公开透明原则,以公开促公平,以透明促共识,建立多方参与、协调协商的工作机制,形成职责明确、流程规范的工作程序。

第四条(工作体系)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是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费用预算工作的统一管理。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医保办)负责本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费用预算管理工作。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是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费用预算管理事务经办。

定点医疗机构推荐代表参加医保预算管理医院代表会议,进行医保预算额度自主协商分配。

第五条(医院预算总额)

每年年终,由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医保办)按照以收定支原则,留存必要风险储备等资金后,以当年实际收入加上下一年度医保基金收入预期增长拟定下一年度医保预算总额。

在下一年度医保预算总额的基础上,由市医保办按照基金支付项目情况,合理拟定医院预算总额,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六条(医院协商分配)

按照自主推荐、广泛覆盖原则,由医院按不同等级分别推荐医院代表参与医院医保预算指标分配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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