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法定代表人职务犯罪的情况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3 11:13:57 235 人看过

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多发的原因

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多发既有制度不健全等客观因素,也有相关人员自我放松要求、贪图个人利益等主观因素,分析研究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是堵漏建制的基础。

(一)管理存在漏洞,监督制约乏力。当前国有企业监督制约制度不完善,是造成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多发的主要原因之一。国有企业普遍实行经理和部门负责制,给予企业高中层领导较大的自主权,但相应的监督机制却难以落到实处。有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检查监督不到位,企业管理人员乘机“混水摸鱼”。而企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工作往往都由企业领导决定,无法真正履行职责,监督作用很难有效发挥。对单位负责人、关键岗位、重点环节等缺乏有效监督是导致部分企业“一把手”和中高层领导干部犯罪多发的主要原因。朱某某、陶某某挪用巨额公款案件的发生则是对财务会计这一关键岗位人员缺乏有效监管的深刻教训。

(二)偏重经济效益,忽视教育管理。随着改革的深化,国有企业的责权利日趋分明,然而个别企业只看重企业的经济利益,而忽视对所属人员的思想教育。对个别干部的异常情况虽有察觉,但总认为他们工作上很出色,也为企业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往往对其律之以宽,甚至网开一面。但这些人有一个共同点,就是担任中高层管理人员后,面对权力和金钱的诱惑,开始出现为单位作出大贡献的居功自傲心态,逐渐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将原则和法律抛之脑后,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这就导致国有企业中“能人”犯罪增多现象。他们正是凭借自己的能力一步步走上国有企业领导岗位,却逐步放松对自己的要求,从开始收钱担心受怕,到后来收取贿款认为理所应当,单位领导虽时而有提醒教育,但仍未能令他们“悬崖勒马”,直至案发断送了自己的前程。

(三)失衡心态作祟,用权谋利补偿。国有企业在改革发展过程中,利益分配机制不尽合理,少数国有企业人员心理失衡也是他们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诱因。在部分国有企业中,经营管理者的收入与其经营业绩不能挂钩,形成“庙穷方丈富”或“庙富方丈穷”,使一些企业经营者心理失衡,积极性受挫,转而通过非法手段谋取私利。这是一些国有企业人员特别是临退休人员犯罪重要动机。涉案人员中案发时55周岁以上的有10人,占查办总人数37%。原某央企党委副书记黄某等人正是基于这种失衡的心态,在临退休之前利用手中权力大肆获取个人私利。

(四)自律意识较差,抛弃原则底线。部分国有企业干部在对外交往中不能正确与业务单位人员的关系,丧失基本的原则和立场,公私不分。这些人自控能力差,严重缺乏自律,禁不起形形色色的诱惑,最终向“潜规则”低头妥协,搞起了权钱交易行当,甚至沦为利用手中权力为对方服务的“工具”。原某工业园有限公司规划建设部部长许某某、副部长朱某某就是因自控能力差栽倒在相关行贿人员的“公关拉拢”之下。许某某在《悔过书》中坦言,自己就是经不住诱惑,从收点烟酒、礼品开始,后来是小红包,逐渐发展到直接收受数万元现金,如温水煮青蛙般逐步陷落,走上歧途。

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基本情况和特点

2011年至2015年,该院共立案查处职务犯罪案件58件80人,其中查处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案件18件27人,占同期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31%,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涉案金额总计达2000余万元。案件的主要特点有:

1、涉案人级别高,能人腐败突出。从涉案人员上看,在查处的27名国有企业人员中,科处级干部共17人,占同期国有企业涉案总人数的63%。同时,单位高层领导和部门负责人涉案比例高,任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助理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等高层领导干部有11人,占同期国有企业涉案总人数的40.8%,其中又有9人系单位“一把手”,占同期国有企业涉案总人数的33.3%;企业中层干部7人,占同期国有企业涉案总人数25.9%。上述人员正是企业生存发展的中坚力量,他们掌握企业发展的重权,这凸显出国有企业“能人”腐败的严峻形势。

2、罪名相对集中,贿赂犯罪居多。从5年间查办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涉及的罪名来看,主要集中在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单位受贿和滥用职权等几类犯罪。其中贿赂犯罪案件数量最多,共14件(包括受贿案13件,单位受贿案1件),占同期查处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77.8%,凸显贿赂犯罪多发的态势。此外,贪污犯罪2件,占同期查处国有企业人员犯罪案件数的11.1%;挪用公款犯罪1件,占同期查处国有企业人员犯罪案件数的5.6%;滥用职权犯罪1件,占同期查处国有企业人员犯罪案件数的5.6%。

3、犯罪手法多样,涉案金额较大。从实施犯罪的手法上看,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手法呈多样化趋势:有的收款不入账设立“小金库”而后私分,有的虚构业务费骗取公款,有的将公款存入个人账户购买理财产品牟利,有的利用节日收红包和购物卡,还有的利用项目拿“回扣”或收“劳务费”等等,他们铤而走险,利用各种手法钻制度的空子。案件涉案金额普遍较大,个别案件涉案金额巨大,涉案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案件有11件,占同期查处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61.1%。涉案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特大案件也有2件,分别是原某公司业务科袁某某等3人集体受贿150余万元,原某交流培训中心无锡分中心财务科长朱某某、某银行行长陶某某合伙挪用公款900余万元。

挪用公款罪发现的新问题

近年来,国有企业中挪用公款是百万元以上的案件大幅上升,挪用公款罪连年超过贪污罪,成为检察机关立案侦察数量最多的罪名,由此可见,挪用公款罪在企业系统犯罪中危害很大,它不仅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还严重影响到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安定,应引起高度重视。

目前的挪用公款犯罪案件出现了以下几点变化:

第一,挪用公款持续时间长、次数多、数额大

挪用公款犯罪的案犯在初次做案时大多具有试探性,涉案金额一般也不大,作案手法比较谨慎,但第一次作案成功后,如果没有被发觉,或者被发觉后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理,那么他们的胆子就会越来越大,作案次数也越来越多,作案的时间间隔也越来越短,甚至由几个月一次到十几天一次。

第二,挪用公款使用方式发生变化,多用于为已和他人进行赢利活动

以前犯罪嫌疑人挪用公款大多因亲属或朋友关系,碍于情面,或为讨好上级领导而将公款挪归他人使用,而今挪用公款主要是为自己牟利益,一些公职人员面对新形势,经不起金钱的诱惑,用自己的权力非法介入经济领域,成为谋取私利的筹码和工具:一是用于个人炒股、买卖期货;二是用于个人办企业、做生意;三是借给他人用于做生意;这三种情况下,犯罪人挪用时往往没有考虑到风险,结果亏本了或者使用人还不上借款,只好再挪,拆了东墙不西墙,越陷越深,更有甚者干脆是被骗子骗走了。特别是女性犯罪人,因为她们往往比较善良,对社会的复杂性认识不足,对生意场上的风险了解不深,更容易上当受骗。

第三,内外相互勾结作案的情况有所增多

某些人在公款挪出之后,为了避人耳目,不是自己亲自去进行经济活动,而是以他人名义开设公司,提供资金支持,我出钱,你出力,利益共享、互利互惠。目前这种情况已经非常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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