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保全的程序:
1、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也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
2、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准许证据保全。如果人民法院接受了当事人关于证据保全的申请,就应作出准许保全的裁定,并要在裁定中指明应保全那种证据,以及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用什么方法实施保全。人民法院可以同时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证据保全的范围,证据只要具备如下条件,申请人或诉讼参与人即可申请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法院也可以主动进行证据保全。
1、证据有灭失的可能。
2、证据将来有难以取得的可能。
3、证据的保全应在开庭前进行。
证据保全程序的启动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以起诉为基准点,将证据保全分为诉讼中证据保全和诉前证据保全。其中,诉讼中证据保全有两种启动方式:
1、由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由法院作出裁定;
2、当事人未提出申请,法院依职权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既然在民事诉讼中证据至关重要,所以在证据可能灭失的情况下有必要采取一定的措施保护证据,最新的《民事诉讼法》也是在考虑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规定了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证据若不及时收集或者固定,有可能自然灭失、人为毁灭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必须由诉讼参加人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开始。
在一般情况下,证据保全应由诉讼参加人申请。在没有诉讼参加人申请的情况下,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也可以主动进行证据保全。诉讼参加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必须在起诉的同时或者起诉之后提出证据保全申请书。
证据保全的程序是在特殊的情况下进行启动的,如果证据有危险的情况可以启动,启动的方式包括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进行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情况,可以按照职权裁定采取保全的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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