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恺哲
住址:广东省珠海市湾仔桂圆路2号3栋1单元202房
委托代理人:张乃元
住址:广东省珠海市湾仔桂圆路2号3栋1单元202房
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九洲海关
法定代表人:梁浩城职务:关长
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情侣南路545号
申请人张恺哲不服被申请人九洲海关于2007年11月20日作出的九关缉违罚字〔2007〕70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08年1月21日向我关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关决定于同日予以受理。
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及理由:申请人本人没有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国家税款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实施走私行为。之所以未向海关申报,是因为自幼移居美国,对中文不甚熟悉,以为携带进口货物是在其所在公司珠海保税区鑫谷国际精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谷精品公司)属地海关即驻保税区办事处报关,在保税区加工后将全部产品出口到境外,且进境当天申请人亦随身携带有《拱北关区生产型出口企业及高薪科技企业物资进出境携带证》(以下简称《携带证》)。申请人认为,根据微罪不起的原则,其上述轻微的疏忽行为不宜重罚,恳请复议机关基于引导企业正常经营的原则,对申请人免予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九洲海关答复认为:
(一)该案事实清楚,定性准确
经调查,申请人张恺哲是鑫谷精品公司的采购员,同时也是该公司申领的《拱北关区生产型出口企业及高新科技企业物资进出境携带证(A)》(编号:保税办4404443936)上登记的第二携带人。按照《携带证》的规定,携带人可凭该证携带价值人民币5000元以内的生产用原辅材料进境,进境时必须填写申报单向口岸海关进行申报。案发当日,申请人根据公司生产需要,在香港采购了价值人民币210330.38元的人造水晶饰珠、人造宝石饰珠、人造钻石饰珠,从九洲海关口岸旅检进境通道携带进境。尽管申请人随身携带有《携带证》,却未主动向海关申报。直至被申请人对其进行查验,申请人方取出《携带证》填写申报单。对此,申请人坚称自己首次使用《携带证》,不了解《携带证》的使用方法,误认为向属地海关保税区办事处申报即可。
基于以上事实,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了解海关监管规定,客观上也不存在夹藏、隐瞒的行为,没有证据证明其有逃避海关监管的主观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该关将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定性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而并非是走私行为。这一定性与申请人提出的其没有走私偷漏关税的动机和事实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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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该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海关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海关复议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上述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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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85条香港在线咨询 2022-09-11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交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和解确属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解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许和解,并且终止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准许和解并且终止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中载明和解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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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重庆在线咨询 2022-08-21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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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四十六条江西在线咨询 2022-09-11海关行政复议案件实行合议制审理。合议人员为不得少于3人的单数。合议人员由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指定的行政复议人员或者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聘任或者特邀的其他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被申请人所属人员不得担任合议人员。对海关总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的,原具体行政行为经办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合议人员。对于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海关行政复议案件,也可以不适用合议制,但是应当由2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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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七十七条海南在线咨询 2022-09-22XX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第三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三)被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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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1条江苏在线咨询 2022-10-0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二)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