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拱北海关行政复议调解书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21:01:30 487 人看过

申请人:张恺哲

住址:广东省珠海市湾仔桂圆路2号3栋1单元202房

委托代理人:张乃元

住址:广东省珠海市湾仔桂圆路2号3栋1单元202房

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九洲海关

法定代表人:梁浩城职务:关长

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情侣南路545号

申请人张恺哲不服被申请人九洲海关于2007年11月20日作出的九关缉违罚字〔2007〕70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08年1月21日向我关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关决定于同日予以受理。

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及理由:申请人本人没有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国家税款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实施走私行为。之所以未向海关申报,是因为自幼移居美国,对中文不甚熟悉,以为携带进口货物是在其所在公司珠海保税区鑫谷国际精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谷精品公司)属地海关即驻保税区办事处报关,在保税区加工后将全部产品出口到境外,且进境当天申请人亦随身携带有《拱北关区生产型出口企业及高薪科技企业物资进出境携带证》(以下简称《携带证》)。申请人认为,根据微罪不起的原则,其上述轻微的疏忽行为不宜重罚,恳请复议机关基于引导企业正常经营的原则,对申请人免予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九洲海关答复认为:

(一)该案事实清楚,定性准确

经调查,申请人张恺哲是鑫谷精品公司的采购员,同时也是该公司申领的《拱北关区生产型出口企业及高新科技企业物资进出境携带证(A)》(编号:保税办4404443936)上登记的第二携带人。按照《携带证》的规定,携带人可凭该证携带价值人民币5000元以内的生产用原辅材料进境,进境时必须填写申报单向口岸海关进行申报。案发当日,申请人根据公司生产需要,在香港采购了价值人民币210330.38元的人造水晶饰珠、人造宝石饰珠、人造钻石饰珠,从九洲海关口岸旅检进境通道携带进境。尽管申请人随身携带有《携带证》,却未主动向海关申报。直至被申请人对其进行查验,申请人方取出《携带证》填写申报单。对此,申请人坚称自己首次使用《携带证》,不了解《携带证》的使用方法,误认为向属地海关保税区办事处申报即可。

基于以上事实,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了解海关监管规定,客观上也不存在夹藏、隐瞒的行为,没有证据证明其有逃避海关监管的主观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该关将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定性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而并非是走私行为。这一定性与申请人提出的其没有走私偷漏关税的动机和事实是一致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5日 04:0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海关行政复议相关文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听证的机构、人员第三章听证参加人及其他人员的权利、义务第四章听证的申请和决定第五章听证的举行第六章附则2005年12月27日经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二00六年一月二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海关作出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暂停报关执业、撤销海关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对公民处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海关应当组织听证。第四条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
    2023-04-24
    63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调解)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第十一条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第十二条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第十三条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第十四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
    2023-04-25
    294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便利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海关手续,方便合法进出口,提高通关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海关行政裁定是指海关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应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申请,依据有关海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海关事务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行政裁定由海关总署或总署授权机构作出,由海关总署统一对外公布。行政裁定具有海关规章的同等效力。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海关事务:(一)进出口商品的归类;(二)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三)禁止进出口措施和许可证件的适用;(四)海关总署决定适用本办法的其他海关事务。第四条海关行政裁定的申请人应当是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申请人可以自行向海关提出申请,也可以委托他人向海关提出申请。第五条除特殊情况外,海关行政裁定的申请人,应当在货物拟作进口或出口的3个月前向海关总署或者直属海关提交书面申请。一份申请只
    2023-06-06
    390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60号海关总署1996年11月16日第一条为了贯彻行政处罚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健全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海关听证的范围为取消或暂时取消企业的报关资格、吊销报关员证书,对自然人处以1万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10万元以上的罚款以及海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听证的其他行政处罚。第三条属于海关听证范围的,海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第四条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海关告知后3日内向海关提交《听证申请书》,列明听证要求和理由,并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在海关告知后3日内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要求。当事人放弃听证要求的,应当有书面记载,以作存档。第五条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委托代理人申请和参加听证的,应当出具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具体列明委托权限。第六条海关接到
    2023-06-06
    56人看过
  • 李X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行政处罚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3)佛中法行初字第4号原告:李X,男,汉族,1977年2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XX市东宝区金虾路134号。委托代理人:王X,广东德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地址:佛山市XX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容奇大道东5号。法定代表人:谭X雄,关长。委托代理人:傅X平,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X,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工作人员。原告李X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于2003年7月7日作出的顺关缉违字[2003]000037号《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X认为本案的诉争已无继续审理的必要,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X是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且该申请是在一审判决宣告前提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撤回起诉。案
    2023-06-06
    416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总理李鹏1997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海关稽查制度,加强海关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对被稽查人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统称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被稽查人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第三条海关对下列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实施海关稽查:(一)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二)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三)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四)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五)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六)海关总署规定的从事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其他企业
    2023-06-06
    328人看过
换一批
#行政复议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海关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该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海关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海关复议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上述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 更多>

    #海关行政复议
    相关咨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85条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9-11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交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和解确属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解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许和解,并且终止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准许和解并且终止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中载明和解的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8-21
      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四十六条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9-11
      海关行政复议案件实行合议制审理。合议人员为不得少于3人的单数。合议人员由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指定的行政复议人员或者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聘任或者特邀的其他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被申请人所属人员不得担任合议人员。对海关总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的,原具体行政行为经办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合议人员。对于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海关行政复议案件,也可以不适用合议制,但是应当由2名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七十七条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9-22
      XX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第三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三)被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四)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1条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0-0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二)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