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6:42:25 401 人看过

【发布日期】2006-2-22【实施日期】2007-2-1【发布单位】广东省物价局【文号】粤价[2006]284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为规范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现就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的住宅(不含别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按照属地原则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定期公布,并抄送省物价局备案。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三、各地在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时,要按有关规定实施成本监审,并综合考虑物业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硬件配套设施等因素以及广大业主的承受能力,科学合理地制定当地政府指导价标准。公布政府指导价时,必须明确当地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包含的具体内容。

四、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了最高服务等级未涵盖的物业服务内容,且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需突破当地政府指导价标准的,各地物价部门可经成本监审、组织论证后,按优质优价原则核定该物业管理区域的政府指导价,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得超出政府指导价。

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可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各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事后备案制度。经备案的物业服务收费应通过价格信息网等方式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和公众查询。

六、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将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项目、标准作为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内容,在销售场所公示。物业交付使用后,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将上述内容及特约服务项目及标准进行公示。

七、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水费、电费的,除业主自愿,物业管理企业可预收水电费并逐月扣减外,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收取水电周转金等与水电费缴交相关的费用。

八、业主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的,物业管理企业可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与业主(或装修企业)约定装修保证金(押金)、垃圾余泥清运、装修工人出入证押金(或工本费)等费用的具体标准。除上述收费项目外,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强制收取其它任何与装修相关的费用。

九、本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出现的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广东省物价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4日 12:0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配套设施相关文章
  •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出租房屋不收取治安管理费的范围的通知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我局《关于收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0〕456号)和省公安厅、省物价局《关于收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费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公通字〔2001〕202号)下发后,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反映收费范围过大且不够明确,为了更好地贯彻有关规定,经会省公安厅,现就不收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费的范围明确如下:一、对出租给流动人员从事生产、经营、仓储和办公的房屋,不收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费。二、对出租给流动人员进行商住两用的房屋,按居住面积计收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费。三、对已向管理小区交物业管理费的出租房屋,出租人要缴交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费,对住户不重复收取此费。
    2023-06-10
    56人看过
  •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收取房地产交易综合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为规范房地产交易环节的收费行为,促进房地产流通,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和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房地产交易综合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房〔1998〕518号)规定,现就我市收取房地产交易综合服务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房地产交易综合服务费是指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设立的房地产交易机构和房屋产权登记机构为房屋权利人提供交易场所、对不同交易类别从收件、初审、查档、外业查勘、测绘、复审、批准、结案、登记发证等工作和交易全过程所发生费用的合理补偿。二、房地产交易综合服务费由市(县)房地产市场或房屋产权登记部门负责一次性收取。南京市区凡涉及房地产交易行为和产权登记的,由市房地产市场统一收取,然后再由内部划拨转帐;凡不涉及房地产交易行为,仅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由市房屋产权监理处收取。三、房地产交
    2023-06-10
    497人看过
  • 武汉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
    武汉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来源:未知作者:发布部门:武汉市物价局发布文号:武价房[2007]98号各区物价局:现将《省物价局关于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7]1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我市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按照鄂价房服[2007]123号文件中规定的最高限额执行。二、没有标的金额的服务类招投标交易项目,交易服务费标准由各类招投标交易中心报市物价局另行核定。三、凡经批准设立的各类招投标交易中心,接此通知后,请于2007年7月15日以前到市物价局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四、《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武价房[2006]74号)同时废止。二OO七年七月十日省物价局关于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省
    2023-06-07
    217人看过
  •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物业管理公司有关收费问题的请示的回复
    武昌区物价局:你局关于物业管理公司有关收费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就请示的问题回复如下:一、装修工出入证工本费,可按照出入证制作成本加损耗据实收取,每证一般不得超过5元。二、建筑垃圾清运费可按鄂价费字[1992]232号文件规定执行。为了便于操作,可按面积或户来计收,具体标准是:按面积计收,每平方一般不超过3元;按户计收,小户型(100㎡以内),每户一般不超过200元,中户型(101㎡---150㎡),每户一般不超过300元;大户型(151㎡及以上),一般不超过500元。三、装修管理费,按照鄂价费字[2001]329号文件规定,应由市轻工行办向装饰公司收取,如物业管理企业接受轻工行办的委托也可收取,否则不得收取。四、公共楼道维护费,电梯使用费已包含在综合服务费之内,因此不得再另行收取。此复。二OO四年十一月二日发布部门:武汉市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4年11月02日实施日期:2004年11月02
    2023-06-08
    80人看过
  • 陕西省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告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市物价局、商行政管理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规范我省户告经营单位的价格行为,提高广告服务价格的透明度,加强对广告行业的管理,促进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广告服务明码标价的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05]250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一、全省范围内的广播、电视、报刊等广告经营单位,均应严格执行《广告服务明码标价规定》,接此通知后15日内确定或调整广告发布价格(收费)标准,并以书面形式报送具有管辖权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办理明码标价有关事项,同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存。二、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广告服务价格明码标价的内容、方式进行监制,并负责对广告经营单位实施明码标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广告经营单位情况并协助监督管理。三、广告经营单位明码标价牌必须做到价目齐全,内
    2023-06-07
    304人看过
  •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6-4【实施日期】2007-1-1【发布单位】【文号】粤价[2007]105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1997年,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物价局印发了《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粤价〔1997〕19号),对于规范我省房地产交易价格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近年来,房地产市场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为适应房地产行业发展需要,我们对原来的规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印发你们,原《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同时予以废止。现就贯彻实施《规则》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各地物价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规范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对于促进我省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和构建和谐广东的重要意义,把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
    2023-04-22
    243人看过
  •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律师出庭服装收费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湖南省物价局发布文号:湘价函[2003]18号省律师协会:你会《申请办理律师出庭服装收费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要求,你会负责全省律师出庭服装、徽章的定购、发放和代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收取律师徽章、出庭服装费用工作。为弥补你会在发放工作的有关运输、包装、仓储保管和劳务费用,同意你会按每套(包括服装和徽章ぉ不超过10元的标准收取服务费。本批复自2003年2月25日起执行,你会接此批复后,应及时来我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3-04-24
    296人看过
  • 湖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招标投标法招标代理【招标投标法】关于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招标投标法】关于开展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招标投标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关于规范我市项目招标公告公示【招标投标法】关于重申全市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招标投标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招标投标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招标投标法】湖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服[2003]147号各市州物价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具备执业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服务,除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和省物价局湘价服[2002]328号文件规定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和招标文件
    2023-06-07
    377人看过
  •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农村客运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浙江省其他机构发布文号:浙价服[2010]20号新昌县发展和改革局:你局《关于要求明确农村客运班车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新发改价〔2010〕7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燃油附加费作为疏导成品油价格变动对道路班车营运成本影响的客运价格方式,属于道路客运价格范围。《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9〕295号)中明确规定,本次成品油价格调整后,与居民消费密切相关的铁路客运、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价格一律不作调整。二、《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规定:成品油价格调整影响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行业增加的成本,由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请你局会同当地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精神,及时向运输企业宣传解释相关政策,确
    2023-04-24
    439人看过
  •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失地农民建房收费问题的有关通知
    【发布日期】2006-3-24【实施日期】2006-3-24【发布单位】四川省物价局【文号】川价发[2006]52号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文件川价发[2006]52号关于失地农民建房收费问题的有关通知各市、州物价局,规划和建设局(委)、房管局(处):最近一些地方反映对因征地的失地农民建房,其房屋登记的有关收费问题。为积极落实支农惠农的收费政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切实解决农民建房中的有关收费问题。经研究,现将失地农民房屋登记的有关收费事宜通知如下:一、对失地农民在集体土地上修建自用住房,除依法颁发的证照可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外,在国家和省没有新的规定前,不得收取其它任何费用。二、对失地农转非居民住房,即因政府进行基本建设,拆迁农民原有住房,在其它地方给予住房补偿,土地由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按农民修建自用住房政策对待,除按规定可以收取证书工本费外,对农民免收房屋登记费和房屋交易
    2023-06-10
    378人看过
  • 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务院goblin发布文号:当前,全国政治经济形势很好,是进行价格改革的有利时机。但是,自去年下半年以来,一些部门、企业和个人,不顾国家和群众利益,乘改革之机,乱涨价或变相涨价,倒卖紧缺物资和消费品,牟取暴利,扰乱市场。这是经营思想不正,党风不正的表现,是违法乱纪的行为。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就会造成工商企业成本上升,基本建设造价提高,市场物价出现波动,干扰和破坏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国务院认为,在搞活经济的同时,必须大力加强物价管理和监督检查,坚决刹住这股不正之风。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重大的价格改革措施和重要商品价格调整,必须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执行。目前,国家统一管理的有些产品价格确实不合理,需要逐步进行调整。但调整价格必须由国家统盘考虑决定,各地区、各部门和工商企业都不得自行其是,随意调价。二、凡属国家定价的生活资料,都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包括国家规定的浮动价格),未
    2023-06-07
    296人看过
  • 安徽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社厅关于加强医疗器械价格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安徽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社厅发布文号:皖价医[2010]239号安徽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社厅关于加强医疗器械价格管理的通知安徽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社厅关于加强医疗器械价格管理的通知(皖价医〔2010〕239号)各市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属医疗机构:为规范医疗器械价格行为,整顿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患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精神,现就加强医疗器械价格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管理范围。凡《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除外内容和说明中未明确规定可另外收费的医疗器械,一律不得收费;可单独收取的医疗器械费用,按本文规定实行管理。省属医疗机构(含解放军、武警医疗机构)单独收费的医疗器械价格监管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厅、省人社厅负责;市属及以
    2023-04-24
    164人看过
  •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2005-4-19【实施日期】2005-4-19【发布单位】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文号】成价费[2005]59号各区(市)县物价局、房管局(办、所):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成都市物价局会同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于2004年9月10日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现将实施过程中反映出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别墅的界定。别墅是指四面临空、独门独院的住宅或虽相互连接,但户户顶天立地,独门进出,下有私家花园及独立车库的联排(连体)住宅。二、关于合同当事人的解释。在业主大会依法成立并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当事人为建设单位及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同时,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业主大会及其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设立后,业主委员会代
    2023-06-10
    226人看过
  •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涉案物价格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发布文号:闽价[2002]费263号省价格认证中心:你中心《关于涉案物价格鉴定收费标准的请示》(闽价认[2002]32号)悉。经研究,现核定我省统一的委托涉案物价格鉴定收费标准,具体内容如下:一、价格鉴定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办理各自管辖的案件时或拍卖行拍卖涉案物前,委托各级价格认证中心(价格事务所)对案件标的物价格进行的鉴定和确认。价格鉴定收费由取得国家计委统一核发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的各级价格鉴证机构收取,非价格鉴证机构不得承办涉案物价格评估、鉴定业务,不得收取相关费用。二、价格鉴定收费按鉴定标的金额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标准见附表。三、价格鉴证机构及八闽价格认证咨询中心接受各类市场主体及公民的委托,对其提出的各类商品(财产)和有偿服务项目价格进行的价格认证,其收费比照本规定执行。四、本收费标准不含鉴定物的特殊技术鉴定、检验费用,也不含异地鉴
    2023-06-06
    352人看过
换一批
#小区物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配套设施是指与住宅小区相关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住宅小区内的道路、绿化、照明、排水、安防、消防、邮政、通讯等设施,以及社区服务、商业网点、文化娱乐、健身休闲等设施。 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是物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需要物业管理企业和业... 更多>

    #配套设施
    相关咨询
    •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山东省律师收费标准的通知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07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4〕84号各市物价局、司法局: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重新公布,具体标准见附件。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6月30日。附件: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司法厅 2014年6月16日附件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元~1000
    • 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续签的几个问题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8-19
      尊敬的领导:我叫XXX,女,XX岁,大专文化,XXXX年XX月与贵单位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此刻贵单位XXXX营业所上班。两年来,我在单位、领导和同事们的关心、支持下,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和行为规范,认认真真地做好了本职工作,较好地完成了领导所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合同到期在即,经本人思考,决定申请续订劳动合同,其理由有二:一是合同期内,以优质的服务树立了良好的对外形象。我在XXX营业所上班。由于该
    • 关于物业管理合同签订问题
      辽宁在线咨询 2023-05-31
      ①明确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开发商及物业管理企业的口头承诺应当落实到协议上,要有据为凭; ②明确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的具体内容包含哪些,其责任是否界定清楚,物管服务质量标准是否细化、量化且可供考核; ③明确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标准和缴纳方式以及相关费用的支取是否合理; ④明确协议中约定业主在物业使用过程中应遵守的事项; ⑤协议终止和解除的约定是否明确、合理; ⑥双方违约责任的界定是否明
    • 关于社区物业管理督查表的问题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7-28
      类似于原来房管所的管理,是政府行为的一种体现,一般适用于老旧小区,产权公有且单位繁多,无法进行专业的物业委托管理的小区
    • 有关物业管理高空坠物防范的问题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8-01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为此,对于高空抛物及伤害事故物业管理部门可采取以下措施: 1、物业公司进行高空维修、清洗外墙面等高空作业时,做好防护措施,防止物品不慎坠落,在作业工作期间树立指示牌提醒路人绕道行走或安排专门人员引导行人。 2、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