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国土房管局办理国有土地房地登记和土地转让职能分工规定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2 17:35:34 57 人看过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市国土房管局国有土地房地登记和土地转让职能分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市国土房管局办理国有土地房地登记和土地转让职能分工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规范国有土地房地登记和土地转让管理行为,进一步明确职能分工,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住宅房地统一登记发证暂行规定〉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5]468号)、《关于办理市内六区非住宅和在建工程房地产抵押登记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6]97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权属登记网络系统使用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6]919号)等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土地交易机构办理国有土地房地登记或国有土地转让手续,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办理国有土地房地登记或国有土地转让手续,应当坚持“方便当事人,提高登记效率,保护交易安全”原则。

第四条市内六区国有土地独用宗地房地登记按照下列分工办理:

(一)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各类国有土地登记由市区国土资源分局办理;

(二)凡已取得无地上物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前的各类登记,由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办理。

第五条已登记土地使用权人,因遗失等原因导致土地使用证灭失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原核发土地使用证的登记机构申请查询。

发证登记机构审查核实后,出具《登记稿样证明信》(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供登报声明公告使用,一份供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权证使用。

登报公告后,土地使用权人持《登记稿样证明信》、报纸公告和房地产权属登记应当提供的资料,到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申请补发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制作颁发房地产权证。

第六条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中,因土地信息记载错误造成土地使用证证载信息与房地产权属登记网络系统信息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由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或市内六区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将修改、补充的土地权属登记信息与市国土房管局信息中心进行核对,并填写《补充、修改土地权属登记信息联系单》,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核后,转交市区国土资源分局,由市区国土资源分局修改、补充登记信息。

第七条因土地变更登记需重新进行地籍测量,由于技术误差或其他原因造成地籍测量成果的面积与土地登记的面积不一致、或其他原因造成登记错误的,按照下列分工和程序办理更正登记:

(一)属于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发房地产权证的,由权利人到原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土地更正登记和房地产登记;

(二)属于原土地管理部门核发土地使用证的,由权利人到市区国土资源分局或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更正登记后,再到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

(三)属于原房管部门核发土地使用证的,按照房屋权属登记分工,由权利人到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土地更正登记和房地产登记。

第八条属于划拨土地房地产现状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已进行前置地籍调查的,权利人凭出让合同、出让金缴齐证明和前置地籍调查成果等证件,到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土地登记的面积、范围等,按照前置地籍调查成果确定,不再进行测绘。

第九条已取得房、地两证的房地产,因部分转让需进行土地分割的,由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一并办理土地分割和房地产转移登记。

第十条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后按照《划拨用地目录》的规定,仍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且土地用途不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可以凭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调拨证明等土地划拨文件,以及其它规定的申请登记文件,到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受理登记的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应当将该登记案卷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批。经审批同意的,由受理登记申请的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

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重新办理土地划拨手续后,再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

第十一条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取得无地上物土地证的土地转让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到土地交易机构重新签订土地转让合同:

(一)已出让土地因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裁决或决定,进行土地转让的,按照第四条规定,由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或由土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二)已出让土地项目再次转让,且出让合同中其他约定条件未变化的,按照本规定第四条分工,由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或由土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三)房、地权属登记后进行转让或权利人更名的,土地用途不变的,由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办理变更或转移登记手续。

若出让合同约定的或登记土地用途等条件变化的,或属于国有企业通过“空转”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转让的,土地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后,再办理有关权属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房屋初始登记前,取得了无地上物土地证的已出让土地首次进行项目转让的,且不属于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土地交易机构应当审核下列内容:

(一)开发投资总额情况;

(二)土地、在建工程抵押情况;

(三)土地、在建工程查封等限制转移情况;

(四)属于商品房的,还应当审核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和房屋销售情况。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土地交易机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核意见通知书》,不再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当事人持《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核意见通知书》和办理登记需要的其他证件,按照第四条规定,到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本规定下发前市国土房管局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9日 14:0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土地转让相关文章
  •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公示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发区建发局、保税区土地局、滨海分局、市区分局、天津土地交易中心: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国土资源部于2006年5月下发“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以下简称《两个规范》),要求自2006年8月1日起实施。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示制度,规范出让行为和程序,按照《两个规范》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两个规范》通知要求国土资源部门实施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协议出让工作时,要严格遵循《两个规范》规定的原则、范围及程序等要求进行。二、健全完善协议出让信息公开制度土地使用权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前,国土资源部门须将意向出让地块的位置、用途、面积、出让年限、土地使用条件、意向用地者、拟出让价格等信息在中国土
    2023-04-22
    289人看过
  • 北京市土地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后备资源开发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土地局:现将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后备资源开发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北京市的后备土地资源开发项目审批工作,请按《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后备资源开发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1992〕国土〔规〕字第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为落实《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加强土地开发管理,现将开发荒山、荒地、滩涂等土地后备资源审批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土地开发管理是土地资源统一管理的重要内容。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土地开发行政管理职能,做好开发荒山、荒地、滩涂等土地后备资源的审批管理工作。二、开发国有土地后备资源的,必须依照《条例》规定履行申请报批手续。依法获准开发土地后备资源的单位、集体和个人
    2023-06-10
    420人看过
  • 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情况公告制度》的通知
    穗国房字[2004]134号(广州市国土房管局2004年2月23日颁布,2004年3月1日实施)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现将《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情况公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情况公告制度》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二00四年二月二十三日附件: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情况公告制度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保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开、公正、公平,根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协议出让是指原划拨用地、过去已批准由用地单位自行征地拆迁的待开发用地,或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出让。第三条协议出让情况公告制度,是指将每宗协议出让用地的基本情况,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的制度。第四条协议
    2023-06-10
    109人看过
  •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已改制城中村土地房产转让和抵押问题的通知
    天河区、白云区、芳村区、海珠区、黄埔区、荔湾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明确已改制城中村土地房产的转让和抵押登记操作,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我市城中村转制改造的有关政策,现就已按照国有土地性质核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地产权证》的城中村土地房产的转让和抵押事项通知如下:一、已改制城中村房地产的《房地产权证》上注记了“已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使用年限从××年×月×日起”的,视作通过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注记“未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视作通过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二、由于已改制城中村的土地所有权性质已经转变为国有,因此,已改制城中村土地房产的转让和抵押登记适用国有土地房产的转让和抵押登记的相关规定。三、已改制城中村土地房产转让和抵押登记的具体操作问题(一)已改制城中村房地产转让后,对买受人核发的《房地产权证》不再注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23-06-10
    66人看过
  •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为了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有关问题,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规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重庆的实际,现通知如下:一、出让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签订出让土地使用权合同的受让人应为取得法人资格的单位或自然人,或为经有法人资格单位授权的单位。二、出让土地使用权用途。出让土地使用权合同及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用途均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分类》中对土地用途的要求填写至三级类。三、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执行。对出让合同中涉及综合用途50年的,在申请出让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和出让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小证)时,用途填写“城镇混合住宅用地”或“混合用地”,使用年限50年。四、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登记面积。出让合同中的出让面积与按红线图实际测绘的面积不一致时,以实际测绘面积登记发证。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2023-04-22
    236人看过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通知》的通知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房屋土地管理局、土地管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财综字[1995]10号文《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土地收入征收的范围:(一)土地出让预定金(二)出让地价款,包括土地使用者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支付的地价款;(三)土地收益金,包括地租;(四)土地使用费,指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定的每年应收取的土地使用费;(五)其它有关收入。1.按照规定延期付款期间应当收取的资金占用费;2.土地使用者违约造成的扣缴定金;3.其他收入二、土地收入的交缴(一)土地使用者支付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用,由市、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填写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费》专用票据,将土地收入存入经财政局认定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在银行开设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专户。(二)市、区县财政局要在同级房屋土地管
    2023-06-10
    274人看过
  •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中有关土地资产登记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国有土地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地资产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中华民族子孙后代的生存与生展。为加强对土地资产的管理,现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中有关土地资产登记问题通知如下:1.凡使用国有土地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以下称土地资产使用人)在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办产权登记(行政事业单位和社团为财产登记)之前,必须先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登记。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有关土地资产的证明是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必要的证明文件。2.资产使用人因分立、合并、迁移、撤销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等原因,引起土地权属、使用面积、用途等变化的,必须及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土地登记,并持变更土地登记后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其它证明文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办变动产
    2023-06-10
    365人看过
  •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土地出让过程中有关程序的通知
    各用地单位:为改善我市投资环境,提高办事效率,现对我局土地出让审批过程中有关事项进行部分调整,并通知如下:一、关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问题。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用地单位与我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应按四级会审后审定的地价水平签订出让合同。用地单位因故需提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在所报各种文件齐全,并承诺依据合同约定缴纳地价款和依据审定价格多退少补地价款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市局地价水平办公室的初审地价签订出让合同,办理有关手续。经四级会审地价水平有调整的,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补充协议对合同地价款进行变更。二、关于在建项目变更规划问题。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经批准规划发生变化的,受让方应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对原出让合同的有关条款进行变更。同时满足下列条件者,市土地利用中心可以直接收取新增加建筑面积的地价款,填写《出让合同变更情况说明表》后,直接向相关部门出具新增地价款交纳情况证明。(一)变更规划
    2023-06-10
    157人看过
  •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转发《北京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2002年6月20日,市政府公布了《北京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市政府令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令)。97号令是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实施后我市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新举措,为依法追究土地违法者的行政责任提供了具体、明确的依据,对于保证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进一步促进和强化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现将97号令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局系统宣传及实施97号令的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予以贯彻实施:一、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创造良好工作氛围(一)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应97号令的贯彻落实工作意见向区县政府做一次专门汇报,争取以区县政府名义召开本地区有关会议宣传及实施97号令;同时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应抓住本次机会加强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为今后各项土地管理工作打下基础。(二)各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充分利
    2023-06-10
    449人看过
  •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土地)局、市局登记事务所: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使用土地管理问题的批复精神,加快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市局研究决定,对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土地登记自测图件不再进行技术审核,自测图件中的技术问题,由土地申请单位自行负责。对于仅有房屋所有权证,而缺少土地权源证件的宗地,可由申请登记单位出具《土地权属来源说明函》(见附件),并经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认定、盖章。权属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土地权属来源的合法性,四至界址与自测图件是否相符,四邻认界是否有权属纠纷。对权源合法,界址清楚,四邻无争的宗地,即可登记发证。附件:土地权属来源说明函______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我单位座落于______区县______号的土地,是年通过____方式取得的,(根据土地来源方式,具体写法详见提纲)该宗土地权属来源清楚,四邻无争议,土地使用权属我单位所有。请予登记发证。今后如发
    2023-06-10
    338人看过
  •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告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建立土地储备制度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2〕4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关于停止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有关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33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受我局委托,已经开展了土地整理、征用、收购、收回、储备和土地入市交易等工作。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凡属京政办发〔2002〕33号文件规定,须进入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场,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进行公开交易的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向我局申请入市交易。二、凡属京政办发〔2002〕33号文件规定,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愿意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进行公开交易,可向我局申请入市交易。三、其他有关单位如需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或原土地使用权人已完成立项、规划、拆迁等相关前期工作,
    2023-06-10
    109人看过
  • 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工作纪律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日前,《北京市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工作纪律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二00三年四月二十四日北京市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工作纪律规定为严明纪律,加强监督,确保本市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纪律规定。一、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关于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各项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利用国有土地进行商业、旅游、娱乐、写字楼及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开发的项目用地,必须进入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场,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二、在土地出让或土地使用中,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和原国有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2023-04-22
    417人看过
  •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实行全市经营性用地集中交易的通知
    发文单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文号:津国土房地市〔2006〕233号发布日期:2006-3-16执行日期:2006-3-16各区、县人民政府,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津政发(2003)51号),进一步加强土地有偿使用管理,规范、培育土地市场,避免土地市场分散竞争和政府收益流失,促进全市土地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对全市经营性用地实行集中交易。现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经营性用地是指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的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二、天津土地交易中心是本市唯一的土地有形市场和土地交易的专门机构。全市范围内(包括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的经营性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
    2023-06-10
    233人看过
  • 天津市关于转发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市国土房管局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直管公产房屋的管理,维护直管公产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直管公产房屋,是指房地产权利人登记为市人民政府,由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管理的公有住宅和非住宅房屋。本市行政区域内直管公产房屋的租赁、出售、使用、修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直管公产房屋的管理工作,可以确定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承担直管公产房屋的经营、使用、维修、管理等具体工作。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
    2023-05-29
    209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转让是指土地所有者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公民或组织,即土地使用权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 具体来说,土地转让是指土地所有者将土地使用权以一定的价格转让给其他公民或组织,并与其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转让后,受让方可以享有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 更多>

    #土地转让
    相关咨询
    • 2019年国土局土地转让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8-15
      首先,你必须先了解两个大的概念土地权权属和土地用途; (1)土地权属,三种:主要是土地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中国的土地的所有权只有两种:一是城市土地及河流海洋,所有权是国家;二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农村经济组织(村集体)。购买城市的土地只是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村民种植的农村土地也只是集体土地的使用权; (2)土地用途,中国的土地用途有三种,一是农用地(包括水田、旱地、菜地、鱼塘、耕地
    • 关于国土资源局撤销土地证可以吗
      河南在线咨询 2023-09-01
      可以的,但是有个依据吧,比如认定越权发证,违反规定发证等。如果发的证符合法律,符合规定的合法行为,那就无权撤销的。依据《土地登记规则》第六章,注销土地登记主要是指已登记的土地权利,因权利被依法收回、存续期届满、土地灭失、他项权利终止等进行的登记,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成员依达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
    • 国土局土地证的种类和发证的机关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6-18
      土地证的发证机关为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 土地证颁发具体的依据为:《土地管理法》 我国颁发的国土局土地证书主要有三种: 1、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土地证,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所有权。 2、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县级人民政府对集体所有的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县级以
    • 国土管理法对集体土地房屋有何规定
      青海在线咨询 2022-10-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的规定,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招拍挂是什么意思?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1-12-29
      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制度是指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管理制度。经营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向社会公开转让国有土地。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