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房屋如何确定权属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8-19 03:5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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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被拆迁的房产已然损毁,变为不复存在的状态,均不再具有被确认产权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2、确权之诉的本质内涵,通常是请求法院裁定确认某种法律关系或者相应权利的实际存在性。
当法院对于房屋的确权案件做出裁决之后,确有资格解释表明某一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然而,这种权益应当首先属于一种客观存在的实体权利,也就是必定涉及到该权利主体对于房产拥有完整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分等相关权利。
3、若此前存在的相关权利在经过法官判决之后已经不再符合法理要求,那么在此情况下,原来由权利主体所享有的对于房屋的权利,从法律角度看仅仅是一种基于事实的表象罢了。
因此,在法院就确权诉讼所做出的最终判决之中,更为关键的应当是被明确承认的权利,而非仅仅的事实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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