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经贸委、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装饰市场秩序,加强对装饰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根据市委、市政府襄发[2001]27号文件精神部第十四号令,市局制定印发了《襄樊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暂行办法》等9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望切实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室内装饰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程序。加强装饰市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湖北省室内装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襄樊市境内的行政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室内装饰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室内装饰用品的成套供应与陈设布置、环境设计及施工等。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室内装饰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总造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施工、监理、配套及总造价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装饰工程的设计和施工等。按本办法的规定到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在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的窗口报建。
第五条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代理进行报建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工程名称;
2、建设地点;
3、装饰装修投资及规模;
4、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5、发包方式;
6、开工、竣工日期;
7、开工筹建情况;
8、填写统一格式的《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报建表》;
9、其它。
第六条室内装饰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报建文件后,应当在7日内按有关法律法规对工程项目进行审查,并在报建表上签署意见。在规定时间内为提出批复意见的建设单位可视为认可。
第七条凡未报建的装饰工程项目,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不办理招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不得承担该工程施工任务。对未申报装饰工程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湖北省纪律委员会有关文件进行处理对未办施工许可证的企业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第124号)令进行处罚。
第八条本办法由襄樊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襄樊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二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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