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海域使用权转让审核受理条件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24 22:14:32 331 人看过

一:沧州海域使用权转让审核受理条件有哪些

1.开发利用海域满一年;

2.不改变海域用途;

3.已缴清海域使用金;

4.除海域使用金以外,实际投资已达计划投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

5.无违法用海行为,或虽存在违法用海行为但已经处理完毕;

6.未办理查封登记、异议登记;

7.未设立抵押登记,或已设立抵押登记但抵押权人同意转让。

8.其他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沧州海域使用权转让审核的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审批、办结

三:沧州海域使用权转让审核的设定依据

1、《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意见》规定“制定海域使用权转让管理办法,明确转让范围、方式、程序等,转让由原批准用海的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下列项目的海域使用申请,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一)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以外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的项目;(三)国防建设项目;(四)油气及其他海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五)国家直接管理的海底电缆管道项目;(六)国家级保护区内的开发项目及核心区用海。第三十九条:转让海域使用权的,转让双方应当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海域使用申请,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第十八条:下列项目用海,应当报国务院审批:(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七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四)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用海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海域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4、《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四)严格审批程序。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确定的国家重大战略项目涉及围填海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按照严格管控、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选址、围填海规模、生态影响等审核意见,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省级人民政府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策部署,提出的具有国家重大战略意义的围填海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出具围填海必要性、围填海规模、生态影响等审核意见,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5、《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的批复》国家海洋局依照规定对项目用海进行审查。审查未通过的,由国家海洋局按程序将项目用海材料退回;审查通过的,由国家海洋局起草审查报告并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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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9日 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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