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民法院公务员职务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8:45:50 313 人看过

作为法院队伍建设中的重要课题之一,公务员职务设置问题非常值得深究。本文中,笔者拟围绕当前基层人民法院公务员队伍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以本院辖区内A区法院与B县法院为调研样本,谈几点粗浅想法,希望对推进队伍建设步入良性发展轨道有所帮助。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处级非领导职务比例呈现区高县低,不适应法院工作整体需要。调研中,笔者发现基层法院特别是县一级法院的处级非领导职务设置偏低,职数较少,区县法院之间差距较大,反映也较多。劳人薪[1987]56号文件规定,直辖市区人民法院审判业务人员中,处级干部比例与省辖(地)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同,即处级干部与全院处级以下工作人员之比一般为1:4.2,最高不超过1:3.5,但该文件对直辖市县人民法院处级干部比例未予明确。

通过调研,笔者发现直辖市区人民法院的处级干部比例比较合理,而县一级法院的处级干部比例由于未明确规定,已不能适应现阶段直辖市县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需要。如A区法院的处级干部与处以下工作人员之比为1:2.56,而相距不远的某县法院的比例只有1:6.75,处级干部比例仅为前者的三分之一左右,呈现出直辖市区人民法院的处级干部比例相对较高,县人民法院的相对较低的特点,区、县两类地区法院之间的差距较为明显。鉴于目前法院干部执行职务职级工资制,干部的工资多少与职务职级高低之间有紧密联系,加之各区县组织部门对此类政策掌握尺度的不平衡,致使处级非领导职数设置偏低,职数偏少成为基层法院特别是县法院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

(二)基层法院内设机构级别未明确。调研中,基层法院反映内设机构级别没有明确,致使部门中层干部的职级普遍偏低,特别是县人民法院的中层正职,基本上是按科级副职领导序列安排,较长时间内未能得到很好解决。如A区法院内设机构已明确为正科级,其正职的职级均为正科级,而B县法院内设机构正、副职共18人,其中正职仅5人,占同类人员的27%,与区人民法院相比,县法院内设机构级别明显偏低。

(三)审判行政职数混用的现象客观存在。劳人薪[1987]56号文件中所涉及的职数比例均以审判业务人员为统计口径,但现实中,不少法院在职数使用上还存在审判业务人员与行政人员相混用的情况,给科学合理使用职数带来一定影响。如调研中,A区与B县两个基层法院共有处级干部33人,其中在行政岗位工作的有6人,占同类人员的22.2%,在审判业务岗位工作的有27人,占同类人员的77.8%;科级干部有132人,其中在行政岗位工作的有22人,占同类人员的五分之一,在审判业务岗位工作的有110人,占同类人员的80%。尽管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工作已推行多年,但进展并不明显,审判业务人员与行政人员职数混用的情况仍然客观存在。因为,中层领导干部职数是组织部门下达的,行政岗位没有单独列编,尽管审判、综合部门干部有适当交流,但实际上是职数通用的,综合部门也有相当数量的具有法律职务的干部。

(四)队伍配备强弱不均,非领导职务设置有待加强。近年来,各级法院领导班子建设普遍加强,劳人薪[1987]56文件相关精神得到了贯彻和落实。但部分基层法院反映,该文件有关非领导职务的设置执行得不理想,主要表现为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行政职级仍相对较低。实践中,有的县组织部门多年没有开展正常晋升处级、科级非领导职务工作,致使许多符合晋升条件的法官未能晋升。如B县法院共有审判员47人(不含院领导、退二线领导、执行局长、专职审委会委员),其中副调研员3人,正科19人,副科22人,科员3人,科级及以下干部占同类人员的93.6%。以该院两名同志为例,甲同志1988年参加工作,从科员晋升为副科的时间长达14年;乙同志工龄16年,其任副科10年未晋升职级。而与这两位同年参加工作的中级法院干部的职级,现已大多为副处级,差距十分明显。这部分干部大都是法院工作的中坚力量,职级待遇长期未得到很好落实,极易影响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不利于法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政策建议

一是严格落实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职级待遇。调研中,笔者发现在基层法院工作十多年,又有多年审判经历,年龄在35-40岁之间,尚没有落实应有职级待遇的同志较多。因此,笔者建议加强对基层法院特别是县一级法院的法官单独序列管理,打破机构级别的限制,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公务员法》的要求,只要法官思想端正,工作成绩突出,群众公认,达到一定的年限,就可以提拔任用,让法官成为人们的一种追求和向往。

二是严格落实法院职数比例设置和内设机构级别。劳人薪[1987]56号文件出台已有二十年有余,与现阶段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需要和队伍整体建设的需要已不完全相适应,该文件仅对审判业务人员的职数比例作出了规定,但未对在审判辅助岗位工作人员的职数设置未作规定,这与法院队伍人员构成的现状不相符。建议重新调整审判业务人员的职数比例,并对非审判业务岗位人员的职数作出明确规定。在现行体制和法院机构管理模式下,要重视内设机构边缘化的现象,加强与编制、组织部门的协商沟通,解决法院内设机构级别不明确的问题,如法院内设庭的行政级别明确为同级党政部门副职级,从而增强法院的司法工作力度。

三是着力在落实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上下功夫。实行人员分类管理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举措。笔者建议完成以下相应的配套改革。首先,修改现行的法院组织法,为人员分类管理提供法律保障。其次,对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事务人员分别实行单独序列管理,享受不同的经济、政治待遇,对各类审判业务人员的职数比例应遵循适应审判工作需要、适应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合理设置,科学确定。最后,建立严格的职业准入制度,从源头上把握法院工作人员素质。应当积极探索、稳步推进体现法院专业属性的人员分类管理制度,通过在基层法院的先行试点,积极总结试点经验,严格遵循司法工作规律,以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为最终目标,逐步建立一支以法官为主体,适应新时期审判工作需要的、高素质的法院工作人员队伍,促进人民法院的各类人才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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