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师对刑事侦查行为的监督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5 14:10:27 221 人看过

我国刑事侦查行为的监督严重不足,只有对侦查行为加强监督,才能更有效的保障刑事侦查机关依法办案、保护被侦查人的合法权益。下面笔者就刑事侦查权的监督谈谈自己的一孔之见。

一、刑事侦查活动应纳入到法制的轨道中去,在立法中对刑事侦查行为尤其是秘密刑事侦查程序进行具体而细致规定。

我国公安机关既是刑事诉讼侦查机关,又是公安行政管理机关;既具有刑事侦查职能,又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公安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其他行政决定行为是行政行为,行使的是公安行政管理职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可诉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刑事侦查行为不可诉,公安刑事侦查机关往往故意混淆这种区别,以刑事侦查为由来躲避司法审查,从而导致滥用刑事侦查权、非法插手经济纠纷等问题的出现。因此,从立法上明确界定刑事侦查行为与行政侦查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界线以及刑事侦查行为需要尊守的法定程序是非常必要的。

二、在刑事诉讼中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常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的规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虽然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但并未规定由此而取得的证据不具有可采性(司法实践中也是如此)。在目前刑讯逼供、刑讯逼证屡禁不止,威胁、引诱、骗取证据的现象经常发生,非法取得的证据往往被采信,违法刑事侦查行为很少被追究,从某种意义上讲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刑事侦查违法行为的发生。因此有必要建立起比较全面而完整的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根本上遏制违法刑事侦查行为的发生。

三、在立法上将刑事侦查行为列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接受司法监督。

检察机关尽管名义上属于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却事实上担负着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的职责,在诉讼目标和诉讼角色方面与刑事侦查机关总体是一致的。检察机关往往与案件侦查活动及其结果存在利害关系,因此检察机关的监督不足以发挥根本上的作用。由具有超然、中立地位的司法机构对侦查行为进行司法监督,才会起到积极有效的作用。也就是说有必要将刑事侦查行为列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规定对于刑事侦查过程中国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的一切损害,均可以寻求司法救济,真正实现司法权的最后屏障功能。

四、将看守所划归司法行政部门管理。

现行体制中,看守所归公安机关管理,而我国主要的侦查权也在公安机关,看守所本应是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侦查机关分隔开的地方,以防止刑讯逼供和诱供行为的发生。然而,现实中由于看守所和公安侦查机关由同一单位主管,缺乏独立性,已不能很好地对侦查权进行有效的监督。实践中,有很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是在看守所里被侦查机关刑讯逼供。更为甚者,还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羁押期间被提出所里,在看守所外被刑讯逼供。因此,为了更好地限制侦查权滥用,应将看守所划归独立的司法行政部门来管理。

五、加强辩方在侦查程序中的权利,尽量从立法上平衡控辩关系,实现辩方对侦查行为的监督。

我国控辩失衡现象在侦查阶段表现最为突出,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提前介入侦查阶段的职责,仅是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没有赋于律师取证权和阅卷权,代理申诉、控告成为一句空话,无法实现对侦查行为的监督。法律应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从审查起诉阶段提前到侦查阶段,这样做更有利于及时纠正错案,监督违法侦查行为。因为我国的体制很容易使公、检、法形成兄弟单位并协调一致作战的局势,在这三个机关的关系问题上,互相维护、互相支持的因素较多,而互相监督和互相制约的因素较少。违法侦查行为如果涉案当事人被羁押的日期越长、经过的程序和经手的部门越多,纠正的可能性就越小。因为是要涉及到错案责任追究问题,所以,兄弟单位之间将会互相包涵,坚决顶住,有错也不纠。因此,将律师调查取证权和阅卷权提前到侦查阶段对及时纠正违法侦查行为是有益的,这是因为侦查阶段是在刑事诉讼各阶段中的第一阶段,涉案当事人被羁押的时间也不长,给其造成的损害相对较小,社会影响也不大,还不到骑虎难下的地步,此时如果有一定的证据证明侦查行为违法而造成错到骑虎难下的地步,此时如果有一定的证据证明侦查行为违法而造成错误羁押的话,侦查机关还是愿意纠正错误的。

总之,我国刑事侦查监督机制无论在理论方面还是立法以及实践方面都有待完善,人们长期呼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刑事侦查讯问律师在场制度等都不失为有效遏制刑事侦查权滥用的好方法,有待于在立法中逐步确立。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9日 13:1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刑事侦查相关文章
  • 关于侦查阶段律师的介入时间
    刑事侦查有两个时间非常重要:一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我们称之为拘留;二是对犯罪嫌疑人决定逮捕的时间,我们称之为逮捕。但在其他国家,尤其是英语国家中,拘留和逮捕的用语在内涵上与我国是不同的,其翻译经常是混乱的,很难有清晰的界限。将前者称为警察拘留,后者称为法官逮捕(我们是检察院批准逮捕)可能更确切,本文就在这样的意义上使用拘留与逮捕两个术语。所谓律师介入刑事侦查,就是律师在拘留和逮捕两个阶段的介入。在我国,两个阶段都是刑事侦查阶段,就律师介入而言,没有任何区别。在大部分国家,律师都是在拘留阶段介入,即警察一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律师就可介入,犯罪嫌疑人就可聘请律师,与律师会见,获得律师帮助,甚至侦查人员询问时还可要求律师在场。拘留的期限各个国家不同,比如加拿大24个小时,俄罗斯48个小时,等等。在一些国家,警察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会留出一定时间,比如2小时、4小时等,等
    2023-04-25
    159人看过
  • 检察机关对自侦部门刑事立案监督初探
    1996年生效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以刑事立案监督权。但是,检察机关如何对同样具有侦查权的内部自侦部门进行立案监督,法律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关键词: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内部自侦部门1996年生效的《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刑事立案监督权,对于解决侦查机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尤其是对于解决人民群众告状无门问题,促进侦查机关公正执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相对于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监督,检察机关如何操作同样具有侦查权的内部自侦部门的刑事立案监督,全面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制度,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一个严峻的现实问题。一、加强对内部自侦部门立案监督的意义(一)加强对内部自侦部门的立案监是全面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客观需要检察机关对内部自侦部门的刑事立案监督,《刑事诉讼法》并未明文规定,仅在第170条有所涉及,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
    2023-06-11
    74人看过
  • 侦查行为与补充侦查的关系
    刑事诉讼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一、侦查行为1、讯问犯罪嫌疑人,这里要注意这几个考点:1)、讯问的人员和人数,讯问的人员要在2人以上,并且有侦查资格;2)、讯问时间和地点,传唤12小时,拘传12小时内讯问,地点在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县内指定的地点或其住所;3)、讯问的步骤与方法:首先要讯问他有无罪行,有罪的让他作有罪陈述,无罪的让他作无罪辩解;讯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有关,我国没有规定沉默权,犯罪嫌疑人有如实供述的义务,但对于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犯罪嫌疑人可以拒绝;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4)、讯问特殊主体:包括讯问未成年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讯问聋哑人应当为其找通晓手语的人,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5)、讯问犯罪嫌疑人禁止性规定,禁止刑讯逼供和用威胁、引诱、欺骗的手段收据证据,以
    2023-04-25
    373人看过
  • 刑诉法侦查活动监督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一、刑诉法司法解释76条关于侦查监督的规定第七十六条【侦查监督】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二、检察院的监督职权的具体途径侦查监督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进行:通过审查、审查程序,发现和纠正侦查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派员参加侦查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履行侦查监督职责;当对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行为提出控告时,检察院及时接受并及时审查,发现违法及时纠正,依法处理;通过审查公安机关检察院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情况,发现违法情形,履行侦查监督职责。三、检察院进行侦查监督的具体手段主要有两种:1、口头纠正方式对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如属个别侦查人员的违法,应当向违法者本人口头提出纠正意见;对于带有普遍性的违法行为,应当向侦查机关的负责人提出纠正意见。检察人员参
    2023-06-03
    177人看过
  • 关于加强对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监督
    2013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加强审查、把好程序启动关。严格审查、准确把握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防止不符合条件的案件进入简易程序,特别注意把握适用简易程序的第二个条件:即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在实体审查时,做到多角度全方位审查事实、证据,既论证被告人构成犯罪证据充分的一面,又仔细核实证明其无罪及罪轻的证据,在详细比较论证之后决定是否启动简易程序。有针对性的制作审查报告。对简易程序案件的审查报告,虽然可以比普通程序案件较省略,但该院公诉部门要求做到重点阐述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理由:即简单案件采取一事一证方式,作案多起或多罪的案件则采用分类或分罪组合证据方式,将每类案件事实或每种罪与证据相对应进行组合排列,对证据可简单列举,但对定罪必须全面剖析、环环论证,从而达到案件定性准确,证据确实、
    2023-06-11
    333人看过
  • 行政监督检查是行政法律行为吗
    广义的行政监督是指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政党、社会团体、新闻舆论等多种政治力量和社会力量对政府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察和督导;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对自己的机构及其公务员的不良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察和督导。行政监督检查是具体行政法律行为吗监督检查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是法律授予行政机关的职权,只有检查行为后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行政监督的原则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行政监督应该遵循一定的原则,以保证行政监督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一)合法性原则:行政监督的合法性是行政监督主体从事行政监督的必要条件。这种合法性主要体现在行政监督主体的合法性、行政监督活动符合法定程序、行政监督活动符合法定方式三个方面。(二)经常性原则:行政监督作为一种经常性活动,存在于行政管理活动的全过程,具体贯穿于决策、协调、执行等各个环节。经常性监督,有利于及时发
    2023-04-22
    135人看过
  • 侦查监督的范围包括哪些,侦查监督的途径和措施有哪些
    一、侦查监督的范围包括哪些侦查监督的内容有:(1)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2)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3)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4)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5)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6)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7)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销案件而撤销案件的;(8)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孳息的;(9)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10)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11)在侦查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的。侦查监督的途径和措施有哪些(1)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应当审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发现违法情况,应当提出意见通知公安机关纠正。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所检察部门发现侦查中违反法律规定的
    2023-06-01
    419人看过
  • 关于罚金刑执行监督的探讨
    罚金刑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是一种附加刑,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主要适用于经济性犯罪或贪利性犯罪,同时也适用于少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我国刑法从有利于惩治和预防经济犯罪、单位犯罪以及实现罚金所具有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功能的角度出发,大幅度增加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使之成为仅于自由刑的一种刑罚。这一刑罚结构的确立,改变了我国刑罚体系的布局,具有现实意义。经过近几年的司法实践,罚金刑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长期受我国传统的重自由刑、生命刑、轻财产刑的刑罚观念的影响以及受原刑法的立法限制,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并没有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中确定的罚金刑的执行进行应有的监督,使之成为法律监督的盲区,与已渐趋规范化、制度化的自由刑、生命刑的执行极不相称,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监督的完整性。鉴于此,笔者
    2023-06-11
    389人看过
  • 关于确立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权
    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常超敏副主任律师随着司法改革、司法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治国、以德治国进程的不断加快,保障人权是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获得辩护是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的前提,因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权应当确立。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却没有规定律师有为其提供辩护的权利,可见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享有聘请律师的权利不是真正的辩护权,仅能称为广义的辩护权。故我国刑事诉讼法应进行修改,确立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权,使之与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并轨,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司法公正。一、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进程。1979年7月1日通过的第一部《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不能参与,犯罪嫌疑人没有聘请律师的权利。随着我国司法文明的进步,已不适应社会法制的发展需要,经历十几年后,于
    2023-06-07
    247人看过
  • 公安侦查检察建议,检察机关对公安侦查权监督如何实现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023-12-21
    71人看过
  • 律师介入刑事侦查手续
    侦查阶段,是指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直至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这么一段时间。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往往是被羁押在看守所,除律师和办案人员以外,其他人均不得会见。那么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如下帮助: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可以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罪名,另外律师可以了解其无罪或者罪轻的相关的犯罪线索并申请办案单位对这些涉及到的证据进行有效的固定,另外,律师参与侦查阶段可以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也根据案件的情况的帮助犯罪嫌疑人进行取保候审。一、盗窃罪到法院需要请律师吗?盗窃罪到法院了有必要请律师。盗窃罪案件中律师的作用是非常大的,律师的工作就是运用法律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如果是针对盗窃罪,在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做无罪辩护,罪轻辩护等,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案情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如下帮助: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通报家属的
    2023-03-15
    64人看过
  • 对于自侦案件的立案监督有什么法律保障
    对自侦案件实行立案监督是防止“灯下黑”的法律保证没有法律监督的刑事诉讼职能活动,无法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难以保证司法公正,易于产生恣意、专断和自由裁量,还有管理及决定的人情化,以及随意侵犯人格尊严和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弊病,这已为建国以来的司法实践所证明,也正是设立检察职责的意义所在。同理,自侦案件的立案监督,另无法定机关履行专门职责,自己再不实行内部监督,岂不是管“正人”不管“正己”,产生出“灯下黑”的情形?一旦立案错误,让人告没法告,说不能说,诉不知到哪诉,即便管也不好管。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之所以引起一些非议,在立案环节上没有法律监督,一手包办的司法专横的恣意因素过大,缺乏司法民主化,难以保证法律全面而准确地实现社会正义目标是其中一个主要原因。自侦案件的立案监督是职能性的法律行为自侦案件的立案,涉及到对案件线索是否构成犯罪的认为,对线索涉及事实证据的审查及收集,以及履行职能的活动等
    2023-06-01
    454人看过
  • 行政监督等同于行政法制监督对吗
    两者不一样,行政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行政监督是指政党、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社会组织、社会舆论和公民以及行政系统内部,依法对政府和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公平性和有效性的监察和督促的行为。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按行政系统的组织层级或专门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系统自身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公平性和有效性的监察和督促的行为。我们这里介绍的是广义的行政监督。监督行政,即对行政的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群众组织、民主党派、公民等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及其工作人员员遵守法律,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的活动。行政法制监督,是指享有监督权的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专门行政机关以及一般公民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使职权和与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实施的监督。由于监督的主体对行政的监督是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等一系列制度实施的,所以成为行政法制监督。行政法制监督包括对各级政府制定各
    2023-04-22
    337人看过
  • 什么是刑事侦查行为
    刑事侦查指的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法定地程序,进行收集证据,证实犯罪、并查获犯罪人以及在侦查中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必要的强制措施的诉讼活动。侦查活动包含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扣押、冻结存款、汇款、鉴定、通缉在逃犯,以及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一、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能作为口头证据吗犯罪嫌疑人被批捕讯问能做证据使用。讯问笔录只要符合法定程序,内容真实、与案件具有关联的,可以当作证据使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
    2023-03-04
    162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诉讼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刑事侦查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已经立案的案件,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证实犯罪、查获犯罪人及在侦查中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的诉讼活动。侦查活动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扣押、冻结存款、汇... 更多>

    #刑事侦查
    相关咨询
    • 侦查监督科的职责主要分为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以及侦查活动监督
      广西在线咨询 2023-09-19
      1、审查逮捕:根据法律的规定,履行审查批准和决定逮捕工作职责。对本级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逮捕、决定逮捕的决定,同时对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等强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及变更强制措施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2、刑事立案监督:对同级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不该立案而立案的案件,经调查后及时提出意见,按法定程序进行立案监督。 3、侦查活动监督: (1)承办审查批准
    • 关于对查封、扣押的监督
      陕西在线咨询 2023-06-13
      《管理规定》规定,实施查封、扣押的检验检疫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纠正或者由上级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的;(二)改变法定的查封、扣押方式、对象、范围、条件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 检验检疫机构违反《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纠正并依法给予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实施查封、扣押的;(二)使用或者损毁
    • 检察机关对于审查逮捕与侦查监督有什么规定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7-27
      对侦查机关采取的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以及搜查、扣押、查封、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缺少外部监督和救济机制,导致侦查机关随意侵犯公民正当权利的行为屡屡发生。现行法律将强制性侦查措施的决定权和执行权全部赋予侦查机关,虽然新刑诉法和刑诉规则中对违法侦查的受害人如何寻求救济指明了途径,但相对侦查机关来说,违法侦查受害人长期处于弱势地位,加上其自身法律知识、维权意识等条件限制,导致该规定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的行为是否有刑事侦查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3-11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关于如何界定公安机关的行为是刑事侦查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请示的答复意见[1999]行他字第26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肖钢都、刘永绪不服浏阳市公安局限制人身自由、扣押财产一案的请示》已收悉。经审查现答复如下:一、在起诉受理阶段,受诉法院在公安机关被诉行为的性质尚不能确定的情况下,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并无不当;二、在一审期间,公安机关不举证或所举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实施的行为系刑
    • 人民检察院是否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如果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2-10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以下是具体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同时,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