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健经好友黄某介绍,到长寿川维某商场生鲜部当水产促销员。他与商场的人达成协议:5月8日至10日为实习期,双方满意就签合同。5月10日上午8时许,黄某在用刀背敲鱼头时,不小心将刀掉在地上,刀反弹后正好伤及旁边王健的脚后跟,造成肌腱断裂。商场派人立即将他送往医院,并垫付医疗费。
事后,王健申请工伤,却听说自己只算商场的代聘员工。怎么一出事就变成代聘了?评不上工伤,以后出了问题怎么办?他很担心。
商场一负责人说,商场是帮附近一渔场的何老板代聘的王健,王健不是商场的人。渔场何老板承认自己准备聘用王健,并自称是商场水产品供货商。今年5月初,原聘用员工黄某提出辞职,推荐王健接替工作。他答应先让王健实习3天,再签合同。不想,实习期间就出事了。
何老板称,按照约定,王健在实习期间没有待遇,也未签劳动合同,不是正式员工,当然评不了工伤。他表示,现在王健最主要的是治疗,赔偿问题要等王健出院协商,也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律师表示,按照法律规定,雇佣关系的确认,要看实际为谁提供劳动。从几方的说法来看,真正聘用王健的,应该是渔场老板,不是商场。陈律师认为,只要受雇者开始劳动,劳动关系就此产生,并非是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按照相关法规,王健可以向渔场所在地的劳动部门申请工伤鉴定。
律师表示,王健是一个具备条件的劳动者,实习的说法并不恰当。按照法律规定,王健可索赔医疗、误工、交通等费用。由于事件发生在工作期间,赔偿主体应为肇事者黄某供职的渔场,渔场可通过内部纪律处罚黄某。
上班期间被工友误伤是否算工伤
1、劳动者在上班期间被工友误伤,如果也符合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负伤或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这些条件的,算工伤。如果不是在工作场所、也与工作原因无关的,则不算工伤。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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