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管辖法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05 14:01:42 212 人看过

共同海损诉讼管辖权: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共同海损诉讼可以选择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的法院提起。共同海损是指船舶、货物和财产在海上航程中由于共同危险采取的合理措施而导致的特殊牺牲和费用。包括被抛入海中的货物损失、拖船和驳船费用、修理期间的费用等。当事人可依法选择合适的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其一提起诉讼。共同海损指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例如,船舶因风浪遇险,船长命令开舱抛货,避免沉船,此种被抛入海中的货物损失,属于共同海损中的物质牺牲。船舶搁浅,又不能自行脱浅,请拖船协助拖带或卸货过驳,所有拖船、驳船的费用,属于共同海损中支付的特殊费用。船舶因意外、牺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损坏时,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驶入避难港口、避难地点或者驶回装货港口、装货地点进行必要的修理,在该港口或者地点额外停留期间所支付的港口费,船员工资、给养、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为修理而卸载、储存、重装或者搬移船上货物、燃料、物料以及其他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支付的费用,也应当列入共同海损。因此,当事人可以选择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共同海损诉讼的管辖权可以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行使。原告有权选择其中一家法院提起诉讼。共同海损是指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在同一海上航程中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而采取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例如,船舶抛货避险或修理期间的相关费用都可以列入共同海损范畴。因此,当事人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十三条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十一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十二条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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