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际商报
时间:2008-1-25
作者:东北财经大学宫桓刚
二、实质性损害威胁实质性损害威胁是指一国在反倾销调查时,进口国的某一产业虽然没有达到如第一条标准所规定的那样实质性损害的境地,但如果反倾销当局能用事实证明将会导致这种境地,就可以成为主管当局认定倾销产品对该国产业造成损害的第二个标准,如果审查结果是肯定的,就可能成为征收反倾销税的依据。纵观各国反倾销法对实质性损害威胁的规定,可以说详略不一,繁简不同,但表达的意思基本一致。
WTO《协议》第3条7款规定:“对实质性损害威胁的确定应依据事实,而不是依据指控、推测或极小的可能性。倾销将造成损害发生的情形变化必须是能够明显预见且迫近的。在做出有关存在实质性损害威胁时,主管机关应特别考虑下列因素:倾销进口产品进入国内市场的大幅增长率,表明进口实质增加的可能性;出口商可充分自由使用的或即将实质增加的能力,表明倾销出口产品进入进口成员市场实质性增加的可能性,同时考虑吸收任何额外出口的其他出口市场的可能性;进口产品是否以将对国内价格产生大幅度抑制或压低影响的价格进入,是否会增加对更多进口产品的需求;被调查产品的库存情况。这些因素中的任何一个本身都未必能够给予决定性的指导,但被考虑因素作为整体必须得出如下结论,即更多的倾销出口产品是迫近的,且除非采取保护性行动,否则实质性损害将会发生。”同时,在该条第8款中还指出“对于倾销进口产品造成实质性损害威胁的情况,实施反倾销措施的考虑和决定应特别慎重。”从以上规定可看出,实质性损害威胁的存在必须是真实地、迫近的、有根据的、可预见的;而不能是一种假设、推测、怀疑或遥远的事实。要想确定实质性损害威胁的存在,进口国主管当局要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证明倾销产品会大量增加,比如证明已经有大量的在途货物存在,或证明出口国拥有生产同类产品的巨大能力或大量闲置设备,或出口国确定继续扩大对进口国的出口,或进口国免税仓库中积压大量的进口产品,或库存将大量增加等等。另外,确定实质性损害威胁,某种产业受到的应该是一种现实的威胁,如果不及时采取反倾销措施,则实质性损害必然发生。相同产业是受到倾销产品的损害威胁还必须是已经造成实际的、实质性损害,这是区别实质性损害与实质性损害威胁的重要特征。
迄今为止,在各国的反倾销法实践中,有关当局以实质性损害威胁为标准来确定损害存在,从而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案例并不多见。美国是受到实质性损害威胁最多的国家,对这一标准的研究与防范也比较深入,乌拉圭回合后美国在对反倾销法所作的最新修改中,进一步明确和简化了确定实质性损害威胁的判断标准,更加注重对产品存量这一因素的考虑,只要进口产品的存量达到一定程度,就可以确定为实质性损害威胁,足见美国反倾销法赋予进口产品存量因素的决定性意义。美国反倾销法的这一新变化与其上世纪80年代受到日本彩电倾销时所采取的“库存猝死法”不无关系。
在上世纪80年代以来的两起对华反倾销案的调查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曾试图采用实质性损害威胁的标准。1988年5月,美国帽子协会对中国出口美国的帽子产品提出反倾销起诉,商务部立案调查,同年11月商务部做出初裁,肯定了中国出口的帽子存在低价倾销的行为,要求被指控产品按进口倾销的幅度缴纳进口保证金。在商务部初裁阶段,中方应诉企业利用了延长60天的法律规定,促使美商务部官员到中国企业进行考察核实。经过实地考察,1989年4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做出否定终裁,认为美国帽子行业没有因中国低于公平价值的出口而受到损害,此案最后以我方胜诉而告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决定被诉产品是否对国内制帽行业构成实质性损害威胁时,具体考虑了中方是否具有能力增加生产,从而导致增加向美国出口的能力;进口对美国国内的渗透能力以致达到损害程度的可能性;进口价格对国内价格上涨的抑制能力的可能性;进口库存大幅增加的可能性等。通过一系列的调查与听证会,国际贸易委员会最后认为,实质性损害威胁必须是事实上存在的威胁,但此案没有这种感觉。他们认为从中国进口的帽子因受到多边纺织品协定的限制,扩大出口的可能性不大。在对该产品进行调查期间,国内价格依然上升,说明进口产品价格并未对国内价格上涨产生抑制作用。国际贸易委员会还认为,帽子行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虽然存在着生产能力扩大的可能性,但由于进口配额的管制,中国没有理由因为要向美出口而扩大生产。另外,中国对美国出口帽子的数量已开始下降,中国已经着手开拓美国以外的其他市场。由此,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最后结论是美国国内帽子行业没有因中国进口帽子的倾销而遭受实质性损害的威胁。
另外一起与实质性损害威胁相关的案例是2000年4月,在美国对中国、印度等国的钢丝绳反倾销案中,经过最后阶段的调查和听证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最终裁定中做出了不存在实质性损害威胁的结论,从而否定了初裁中,认为有合理证据表明美国国内产业因倾销而受到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的结论。
国际贸易委员会在终裁中认为:首先,没有证据证明中国和印度两国生产能力及生产能力的利用率的增长会导致美国进口的大幅增加,因为两国的国内市场消耗了其大部分产品;其次,尽管中国和印度被指控在欧盟市场倾销,但两国以欧盟为市场的产品已大部分转移至亚洲、加拿大和其他发展中国家,不会对美国市场形成威胁;第三,虽然美国的钢丝绳库存量有所增加,但这其中包含有法尔胜公司生产的不包括在本案调查范围之内的钢丝绳,而且委员会还认为美国钢丝绳库存量的增加还不足以达到形成损害威胁的程度;第四,该委员会还认为,在不远的将来,中国和印度钢丝绳产品不存在以抑制美国国内市场价格的低价进入美国市场。通过以上分析,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最终认定,中国和印度的钢丝绳产品在美国市场的低价销售没有对美国国内产业构成实质性损害威胁。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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