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规定的落实方式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6 19:50:35 356 人看过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用人单位可以规定掌握经营信息、秘密的职工在解除劳动契约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直接或者间接任职,并不得泄露原单位的商业秘密。

用人单位应当向受到此种就业限制的雇员支付一定的合理的补偿。

关于竞业禁止的约定-竞业禁止契约

竞业禁止契约不能单独存在,必须依附于另一个有效的契约之下,例如劳动契约或者保密契约,如果在没有任何关系的两个主体间约定竞业禁止是很可笑的。竞业禁止契约与保密契约同是企业为了保证其营业上的利益和竞争优势,保证现雇员对雇主的忠诚,对前雇员的就业自由予以一定的限制。但是签订离职后的竞业禁止契约较容易被法院宣告为无效,所以签订保密契约在司法上的胜算更大一些。

(一)竞业禁止契约的订立

根据契约的一般理论,契约在具备下列条件的时候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合格、意思表示一致、内容合法、形式合法。

竞业禁止契约的当事人一般是雇主与雇员,雇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雇主和雇员双方对契约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契约的内容应当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此外,如果一份竞业禁止契约能够发生预期的法律效力,那么雇主必须与雇员有某种协议(例如前面提到的劳动契约和保密契约),该协议给予了雇员某些有价值的东西,通常是商业秘密,机密信息或者其他私人所有的信息,并且该雇员同意不披露该信息。那么,对于因为在劳动契约中约定的竞业禁止条款发生的纠纷是否属于劳动契约纠纷,这在我国法律的框架下涉及到管辖权的问题,因为竞业禁止往往涉及到(前)雇员使用了(前)雇主的商业秘密从事了竞业的业务。对于这种情况,笔者倾向于认为,竞业禁止条款独立于但又绝对依附于劳动契约,应当尊重现有的法律安排,由仲裁部门先行对此进行仲裁。如果是在单独协议(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禁止,发生纠纷不应当先经仲裁,因为根据《劳动法》16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了劳动争议的范围[1],在雇员与雇主之间的劳动关系确立后再订立的保密协议不属于劳动契约的范畴,因此发生的竞业禁止纠纷也不适用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应当直接向法院起诉。这与国家科委规定是一致的。

(二)竞业禁止契约的内容问题

一般来说一份正确书写的并且有效力的竞业禁止契约包括以下词句:限制契约适用的区域,限制契约生效的期间,写明禁止活动的范围。法院对于过度限制了雇员的合理的就业自由会倾向于认定该契约无效。弗吉尼亚对于如何判断竞业禁止条款有个三步法:1、从雇主的角度,限制条款对于保护雇主的某些合法利益是否必要

2、从雇员的角度,该限制是否过于苛刻,影响雇员的生存

3、从合理的公共利益的角度,该限制是否合理[2]

我国对约定竞业禁止没有详细的规定,但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应当具体掌握以下几个尺度:

1、禁止的对象:雇主不能与任何雇员约定竞业禁止条款。如果该雇员不可能在其工作中接触任何机密信息、商业秘密等对于雇主及其竞争者有价值的信息,即使签订了竞业禁止契约也应当无效。例如通讯公司的厨师、保安、清洁人员,如果这些人接触了这些信息,从事了竞业的活动,由此产生的后果也应该由公司来承担,因为它自己没有积极主动地维护自己的技术和经营信息,也可以推断为这些信息对公司没什么价值。禁止的对象应当限定在那些在任职期间能够接触到对雇主和竞争对手有价值的商业秘密的雇员,主要是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2、禁止的活动。我国的法律法规上仅简单地规定:不得从事与原单位相竞争的同类业务。公司法61条规定,自营为他人经营,可以理解为董事、经理不得直接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如果董事、经理投资于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就可能不构成竞业禁止,司法实践中也确实有这样的案例。所以竞业禁止契约中必须明确规定禁止活动的类型,否则法院就可能参照该条裁判。契约中如规定如下几项,应该认为是合理的:在一定期间内,雇员不直接或者间接为雇主的竞争对手工作,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拥有、投资、经营、援助任何竞争对手并不得指使他人从事以上活动,不得引诱客户、雇员到竞争对手的竞争业务中;对于大股东,在一定期间内(为大股东期间或者在公司重大变动前后的一段期间)不但有雇员的上述义务,而且不得给竞争对手提供贷款,不得在有竞争的公司或者实体中允许使用自己的名称;但从事与本公司非竞争性业务除外。这种划分的依据是雇员和股东在公司中享有的利益大小不同,享有的利益多,承担的义务也就多一些。

何谓竞争业务在契约中应当明确规定:本公司的业务范围,直接竞争对手的名单。如果禁止前雇员到不与该公司业务直接竞争的公司任职,那就不合理地限制了该雇员的就业自由。在我国目前就业压力较大的情况下,这条更要从严掌握。

3、区域问题:我们国家还没有什么判断标准。在美国的一个案例[3]中,因为该公司业务几乎遍及了全美国,该前雇员负责公司产品的设计、开发和销售,熟悉公司业务的方方面面,所以该公司与前雇员之间的竞业禁止契约规定该雇员在一定期间内在全美国范围内不得从事与该公司有竞争的业务是有效的。区域的问题和期间的问题一样都是判定是否不合理限制了雇员的就业自由的重要因素。因此尤其在与离职雇员约定竞业禁止上,企业更应当谨慎,至少不能使该前雇员由于订立了竞业禁止契约而不得不背景离乡。针对不同级别的雇员,区域也应当不同:对于一个不可能全面掌握公司机密信息的较低级别的雇员,竞业限制的区域自然也要小。

4、对于期间问题:竞业禁止的期间包括任职期间、离职后的一段之间。对于后者,在我国,最多不能超过三年(劳动部和科委的规定是不超过三年,建材局的规定是一年)。但是这是不是应该适用于所有行业笔者认为,每一行业的发展周期都是不一样的,建筑行业的变化比高科技行业的变化要慢,那么对于一个在当时有价值的信息,可能在一年、两年对建筑行业的竞争有价值,但在高科技行业恐怕就早已经成为昔日黄花,对于前雇主来说已经没有任何价值了,如果仍然规定是3年以内,雇主就有可能不合理地限制了雇员的就业自由。对于这个问题,法律法规应当在对各个行业进行调研后作出明确规定。

5、补偿问题:对于股东来说不必要有什么补偿,因为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竞业禁止的约定直接目的是维护公司的利益,最后的受益人还是股东。对于离职后的雇员来讲涉及到就业自由的问题,应当进行补偿,可以在雇佣关系终止前补偿,可以在竞业禁止期间内补偿,应当明确约定。如果没有补偿,契约因不当限制了前雇员的就业自由无效(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或者因补偿中断而终止,视为前雇主同意前雇员从事竞争业务,但是从诚信出发,对于雇主应当有一定的催告期。

6、特定情况(经济萧条期):对于在不同的经济环境下签订的竞业禁止契约,在裁判的时候掌握的标准应当有宽有严。在经济萧条期,失业率激增,企业的利润减少,为了社会的安定,竞业禁止契约的内容不应当过宽。

7、对雇主的重大利益的损害。约定竞业禁止的目的是保护雇主的利益,同时限制了前雇员的就业自由。如果在竞业禁止期间届满前,前雇员有理由认为其竞业行为已经不能对雇主造成重大利益的损害,他应当有要求提前终止竞业禁止约定的权利,因为即使前雇主对前雇员在竞业禁止期间内进行补偿,但这个补偿的数目只能保证该雇员的生活水平不会因为离开原来的工作而降低,但是不会使该雇员的生活更好。回到约定竞业禁止的阶段,是否会对雇主的重大利益造成损害也是是否应当签订竞业禁止契约的前提,这也是为什么雇主不能与任何与之有关的任何人约定竞业禁止的原因。

(三)约定竞业禁止的主体范围问题

根据我国现有法规规定,竞业禁止契约仅见于雇主与雇员之间,竞业禁止的约定也一般是:在任职期间和离任后,不得从事与本单位业务相关的活动,时间是年。事实上在雇主(公司)与股东之间也可以对此进行约定(也可以在特定情形下约定),目的是限制大股东的损害公司与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笔者曾经看到过两份合同中不同的美国公司关于竞业禁止的约定:第一份[4]是一家名为Gillette的公司与它的一位退休职工之间的竞业禁止契约。第二份[5]是考虑到股东与兼并的利益关系,以及股东在兼并中的作用,公司与股东之间就兼并事宜约定的竞业禁止条款。可见,约定竞业禁止不单纯存在于公司与雇员之间,也可以在公司与股东之间约定竞业禁止。

企业与谁订立竞业禁止的契约,法律在有一个原则性的规定的前提下不能对此具体规定,因为法律也无法预测商业活动中有什么样的主体会掌握这些商业秘密,会对企业的重大利益造成损害。

(四)竞业禁止契约的效力的限制

约定竞业禁止不能存在于任何有关联的人之间,前提应当是一方给另一方对自己及竞争对手有价值的信息,所以如果竞业禁止契约要产生效力,也应当限制在:如果允许雇员竞争,前雇主的商业秘密有可能被应用于竞争业务中,或者有可能披露给竞争对手。这一点在前面已经提到过了。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05日 04:4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公司章程相关文章
  • 企业可否规定禁业竞止条款
    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应当同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期中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从该用人单位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限制恶意竞争,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九十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从业期间和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必须遵守劳动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条款,保守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其他保密事项,否则,劳动者将承担违约责任,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竞业禁止条款亦应予以规范,因为竞业禁止将会造成劳动者收入和生活质量的下降,对劳动者基本的生存权产生威胁,因此,竞业禁止不能无限扩大竞业禁止劳动者的主体范围和保密事
    2023-05-01
    431人看过
  • 新法定竞业禁止的认定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竞业禁止的认定:法定竞业禁止,法律效力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在实践中,应严格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对法定竞业禁止作出认定。具体的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义务主体是特定的是依法律规定负有竞业禁止义务的相对人,一般为担任一定职务的人员,主要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经理;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对于其他员工,应否承担法定竞业禁止义务,各国在立法上存在着差异。例如,意大利法律规定,雇员不得为自己或第三人的利益从事与雇主竞争,亦不得泄露涉及与雇主管理或者生产方法的信息,不得以使雇主蒙受损害的方式允许第三人利用上述信息。但我国法律对此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在我国,对于一般员工不能成为法定竞业禁止的业务主体。二、竞业禁止的标的是特定的是与义务人任职企业相同或类似的业务,并非所有业务。主要包括:不得为自己或者第
    2023-06-07
    287人看过
  • 竞业禁止协议还必须规定赔偿金额和支付方式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为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同意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员工经济补偿。如果工人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他应根据协议向雇主支付违约赔偿金,其中“可以”表示竞业限制赔偿金的金额和支付方式不是必要的条款。同时,《劳动争议案件第四号司法解释》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禁止,但未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且劳动者已履行竞业禁止义务,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前12个月内,用人单位需支付劳动者平均工资的30%,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可以看出,竞业禁止协议中无法约定经济补偿支付的相关内容,但如果约定
    2023-05-07
    328人看过
  • 竞业禁止与竞业禁止之间的区别以及违规行为的后果
    1、竞业禁止和竞业禁止之间的区别。竞业禁止是一项法律义务,不能通过协议解除;竞业禁止是一项约定义务。如果企业违反了《竞业禁止协议》的承诺,且未支付赔偿金,则工人在受到催促后仍未能支付赔偿金。此时,劳动者可以行使终止竞业限制协议合同的权利,并免除相应的竞业限制义务。本单位可提前一个月发出通知,放弃竞业限制。竞业禁止针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竞业限制针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包括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禁止商业竞争是针对在职人员的;竞业限制针对辞职人员4。竞业禁止始终适用于未辞职的员工;员工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不超过2年。单位无需对竞业禁止人员进行补偿;单位必须对离职后的竞业禁止人员进行补偿,而不是在在职期间支付保密费6、竞业禁止依法生效(只要您成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竞业限制以单位支付的补偿金为有效条件。如果赔偿不明,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以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
    2023-05-07
    80人看过
  • 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及其评价
    一般情况下,国家并不专门立法,强制要求雇主与劳动者必须订立竞业禁止的合约,但是对于已经订立的竞业禁止合约或条款是否予以法律上的承认,则有不同的做法。例如,在美国有部分州承认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竞业禁止合约有效,而加利福尼亚、佛罗里达以及蒙大拿等州则认为有关竞业禁止的条款为无效条款。我国关于竞业禁止有不同的法律法规以及行政规章规定。从总体上看,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我国对于雇佣关系存续和雇佣关系结束后的竞业禁止在法律上是予以承认的;第二,《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规定的竞业禁止的义务主体仅限于公司的董事、经理以及合伙人,这种竞业禁止属于法定竞业禁止,而对于一般的雇员(包括离职雇员),一般则由雇主与雇员签定竞业禁止协议来确定竞业禁止义务。其中对在职职工,还可通过制定劳动纪律和内部规章制度来确定竞业禁止的义务。第三,我国的法律、法规较少涉及竞业协议有效成立的条件,导致实践中雇主与雇员签订有效的
    2023-06-19
    174人看过
  • 关于竞业禁止、保密义务的规定
    一、关于竞业禁止概述竟业禁止是指企业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与员工建立劳动法律关系时,约定员工在工作或离职后的一段时间里,不得在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竟业禁止是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通常以条款的形式规定于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保密协议之中。二、关于保密义务的概述保密义务对雇员来说是签订、履行劳动合同的一种附随义务,也是一种后合同义务。对于未签订保密协议的雇员侵犯了企业的商业秘密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不以企业是否支付保密费为前提。如果企业与雇员签定保密协议并支付保密费,雇员侵犯了企业的商业秘密的,属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竟合,企业可以选择其一追究雇员的法律责任。三、关于竞业禁止、保密义务的运用和限制竞业禁止可分为法定竞业禁止和约定竞业禁止,法定竞业禁止就是主体承担竞业禁止义务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企业对义务
    2023-04-01
    384人看过
  • 违反竞业禁止规定的法律惩戒
    竞业禁止是法定义务,不能约定解除;而竞业限制是约定义务,企业违反竞业协议承诺未支付补偿,劳动者经催告后仍不付补偿,此时劳动者可以行使对竞业限制协议的合同解除权,免除相应的竞业限制义务。单位提前1个月通知可以放弃竞业限制。员工违反竞业禁止应如何处理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按协议约定办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它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密事项,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由用人单位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2023-07-05
    141人看过
  • 法律如何规定竞业禁止的赔偿
    1、《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雇员,雇主可以与雇员就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或保密协议达成一致,并同意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员工经济补偿。如果工人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他应根据协议向雇主支付违约金竞业禁止(non-competition)是通过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工人自由选择工作的权利来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手段。限制对象包括在职员工和离职员工。对于在职员工而言,竞业禁止是一项默示的法律义务。对于离职员工,必须来自竞业限制协议的制定,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一般以雇主支付一定的补偿金为代价本文认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不仅是法律强制的,也包括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内容。有时可以通过司法裁决来解决。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总结:1。法定付款时间。法律明确规定,竞业禁止补偿应在终止
    2023-05-07
    266人看过
  • 竞业禁止协议中管辖权的规定
    如何在竞业禁止协议中规定管辖权。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履行地和雇主所在地的法院对劳动争议具有管辖权。如果企业以违反竞争禁令为由起诉新雇主不正当竞争,违反竞争禁令已成为侵犯他人权利的手段,应作为不正当竞争案件由人民法院审理。竞业禁止纠纷涉及企业与员工的关系,如果企业从竞业禁止条款或协议的角度要求员工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则应视为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先行处理。如果您对处理结果不满意,您可以提起劳动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本地区劳动争议的管辖。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它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中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优先管辖
    2023-05-07
    449人看过
  • 竞业禁止协议的规定都有什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签订竞业禁止协议需要注意的事项所谓竞业禁止,又称为竞业回避、竞业避让,是用人单位对
    2023-07-29
    380人看过
  • 竞业禁止约定的若干实务问题探讨
    当前,用人单位对竞业禁止的运用已经越来越多,但根据笔者的工作实践,一些问题并没有很好的被理解,这势必会影响竞业禁止协议或条款的效力。本文结合有关法规对主要的几个问题做简要探讨。一、竞业禁止约束的主体范围。一般来说,签订竞业禁止的人员多位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但实践中已经逐步突破了这一界限,有些用人单位尤其是外资企业甚至将竞业禁止协议的签订主体扩大到了所有雇员。笔者认为,根据目前法规,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人员是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鉴于仲裁机构或法院对竞业禁止协议只是形式审查,是否确实知悉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更应尊重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因此竞业禁止约束的主体范围可以拓展的更宽,但笔者仍建议用人单位根据雇员从事的岗位实际情况来评估,一些常见的不太可能被认为接触到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如文员、前台等工种不宜签订此类协议,以免触发限制择业自由权的质疑。二.竞业禁止协议的生效时间
    2023-06-08
    85人看过
  • 如何确定竞业禁止的期限?如何理解竞业禁止一词
    如何确定竞业禁止的期限?1。如何确定竞业禁止的期限?平等,谈判能力差异较大。为了平衡这一差异,法律为劳动合同设定了基准规范,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内容只能高于基准规范,不能低于基准规范。这意味着劳动合同的内容不能由双方随意拟定。《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6条规定:“竞业禁止的期限由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竞业禁止的,不得约定提前通知期限。竞业禁止协议不得超过三年禁止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这项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可以在法律规定的三年期限内自由商定第二,任何秘密都不是永恒的,但有些保密的时间更长,有些保密的时间更短。在21世纪,信息传播的速度如此之快t任何秘密都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内传播并成为一般信息。此外,商业秘密从来都不是绝对秘密。老板、高级管理人员、员工甚至客户都可能与他们接触,而这些人可能成为泄密者。秘密一旦泄露,就不会成为秘密,
    2023-05-07
    135人看过
  • 进一步落实禁止期房转让规定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负责人7月19日在接受采访时强调,投机性购房加大了住房供求关系失衡的压力,严重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秩序,是造成近年来一些地方房价上涨过快的重要因素。为此,这位负责人同时表示,今后一段时期,建设部将结合反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指导督促各地深入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完善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联机备案系统,建立健全房地产信息系统,进一步落实禁止期房转让的规定。对不执行实名制购房的,虚构合同、变相投机炒作、哄抬房价等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对一些典型案例予以曝光。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一些地方一度出现了大量以套利为目的,以期房、次新房买卖为主要方式,进行短期炒作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一些企业在项目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就通过内部认购、提前预订等方式私下出售,一些个人和机构借机炒楼花、炒房号;一些开发企业、销售机构利用临时借用的身份证
    2023-06-10
    133人看过
  • 企业员工竞业禁止合同格式
    甲方:(企业)乙方:(员工)住址:住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鉴于乙方已经(可能)知悉甲方重要商业秘密或者对甲方的竞争优势具有重要影响,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精神,经充分协商一致后,共同订立本合同。本合同的制定遵循如下原则:既要防止出现针对甲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又要保证乙方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得到实现。双方确认,已经仔细审阅过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一、权利和义务(一)乙方承诺1、未经甲方同意,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营业;2、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____年内(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计算,到劳动关系解除年后的次日止)都不得到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这些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单位(B):3、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_____年内(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计算,到劳动关系解除年后的次日
    2023-06-09
    81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设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 公司章程通常由公司发起人或股东共同制定和签署。章程的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经过相关... 更多>

    #公司章程
    相关咨询
    • 什么是竞业禁止协议, 竞业禁止规定有哪些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4-16
      竞业禁止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禁止劳动者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与其所在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或禁止他们在原单位离职后从业于与原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包括创建与原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竞业禁止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劳动或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由于劳动者明知自己与原用人单位签订有竞业禁止协议,所以,劳动者再就业时往往采取谨慎的态度。即便劳动者离职后从事了竞业禁止行为,一般
    • 竞业禁止协议格式范本的格式规则
      河北在线咨询 2023-12-23
      乙方与甲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乙方两年内不得在与甲方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XX元。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据实赔偿。
    • 法定竞业禁止和约定竞业禁止的区别有哪些
      贵州在线咨询 2023-07-26
      法定竞业禁止与约定竞业禁止的区别: (一)两者适用的主体不同:法定竞业禁止主要针对公司的董事和经理,而约定竞业禁止指向的是普通劳动者。 (二)适用法律不同:违反法定竞业禁止直接适用公司法,违反约定竞业禁止适用劳动法和合同法。 (三)产生的基础不同:法定竞业禁止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约定竞业禁止则依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合同约定而存在。
    • 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竞业禁止
      陕西在线咨询 2023-04-01
      竞业禁止是对职工择业权的一种限制,一般包括以下主要特征: 1、原单位具有合法有效的商业秘密存在; 2、竞业禁止的接触对象应是原企业的职员,且该职员知悉、掌握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并非一般职员。具体包括: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如董事、监事、经理等;企业的技术人员;其他人员,如销售人员、部门经理、档案管理人员等。 3、新企业与原企业必须是从事相同行业、具有竞争关系,只生产经营同类产品而没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不形
    • 竞业禁止是竞业禁止的一种条款吗
      四川在线咨询 2023-06-03
      1、竞业禁止条款属于任意条款,法律没有规定在劳动合同上一定要有竞业禁止条款,所以竞业禁止条款属于任意条款。 2、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