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几个人民检察院都有权处理某案件,那么最初接受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将拥有管辖权。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此外,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管辖一些特定的案件。这些案件包括管辖有争议的案件、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需要集中管辖的特定类型的案件以及其他需要指定管辖的案件。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几个人民检察院都有权处理某案件,那么最初接受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将拥有管辖权。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
另外,对于下列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管辖:
(一)管辖有争议的案件;
(二)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
(三)需要集中管辖的特定类型的案件;
(四)其他需要指定管辖的案件。
上 级 人 民 检 察 院 可 以 指 定 管 辖 的 案 件 有 哪 些 类 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管辖的案件包括:
1. 在必要的时候,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案件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审理;
2. 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请求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3. 如果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影响到国家的利益,也可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求指定管辖。
综上所述,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管辖的案件包括在必要的时候把自己管辖的案件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审理,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影响到国家的利益,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求指定管辖的案件。
总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几个人民检察院都有权处理某案件时,最初接受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将拥有管辖权。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此外,上级人民检察院还可以指定管辖一些特定的案件。总之,上级人民检察院具有指定管辖权,以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审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十一条,几个人民检察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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