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终于出现在人们的视线中。
为了进一步增加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经报国务院领导同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将全文在报上、网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在报纸和网络上全文公布了条例草案。?牐牐牐?
机动车无责要赔
由于之前保险公司认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目前尚不存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而有车族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并不是强制第三者险。因此,按照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条款,保险公司进行有责赔付,即保险公司只在投保人在事故发生时负有责任的情况下,才给予保险理赔。如司机在事故中的责任为一半,保险公司就承担事故损失50%的赔偿责任;如果司机没有事故责任,那么保险公司就不会赔偿。
这就和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悖:即使无责撞人,机动车也要以同等责任作出赔偿。
新出台的《条例(草案)》对机动车无责时是否要进行赔付的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司机无责任时,人身损害要依法赔偿,保险公司要理赔;而在财产损失方面的赔偿,则略有不同,即按过错责任赔偿,司机无责任时,司机和保险公司均不予赔偿。
人身伤亡要先行赔付
记者看到,在《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中明确规定,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保险公司优先对人身伤亡进行赔偿。
条例中确定了保险公司对人身伤亡先行赔付的问题,这有利于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挽救被害人的生命。此外,如果撞人者拿不出足够的赔偿金时,受害者的赔偿金也只能是水中花。规定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既保护了行人的生命权,也进一步保障了机动车一方的权益。专家指出。
在此条例出台前,按照保险公司的理赔程序,必须先定责,在事故结束后保险公司才进行赔付。
建立事故救助基金
此外,条例首次确立了设立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交通事故受害者就不用担心因为付不起医疗费而延误抢救或者治疗了。业内人士表示。
《条例(草案)》的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导致人身伤亡的下列情形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抢救费用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该草案基本解决了之前人们争论最多的对人身事故的赔偿问题。一家财产保险公司的高层在看过该条例后对记者说。
条例仍缺乏可操作性
目前公布的条例只是构建起了大的框架,在很多实际问题上还没有具体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是最大的问题。这位高层还告诉记者:在进行赔付时保险公司具体的责任限额、救助基金预提比例等方面,草案都没有做出规定。
另一家财险公司有关人士指出,条例中的很多规定都必须出台界定标准,此外,涉及如交管局、医院等相关部门的责任与义务,草案也没有做出相关规定。由于该《条例(草案)》是制定机动车强制第三者险条款的依据,因此,估计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正式出台还需时日。
据了解,此次亮相的《条例(草案)》共分总则、投保、赔偿、罚则、附则,共五章四十五条。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05年2月28日前将意见送往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也可以直接以信函形式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通讯地址:北京市1750信箱,邮编100017。(记者仇兆燕)
■热点条款
保险费率仍不统一
第六条强制保险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送保监会审批。保监会按照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
点评:强制保险应当实行全国统一价格,由监管部门统一制定,不应当由保险公司设计个性化保单。
安全行车费率下调
第八条被保险人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人仍然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
点评:促进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
全国统一保险标志
第十二条签订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交付全部或者部分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
点评:保险标志注明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出险时也不怕。
不保险要扣车罚款
第三十八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点评:不投保第三者强制责任险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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