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法院在处理开庭的问题上,主要有三种方法:一是“程序开庭”。法官只是按照法律规定的几个步骤完成规定动作,不顾实际效果即算完成了开庭任务。二是“表演开庭”。对于一些公开示范的庭审提前排练,届时按照“剧本”演出。三是“权力开庭”。利用指挥庭审的权力强行推进庭审,不顾当事人的意见。这些开庭模式都是尽量将开庭的不确定性减少到最小,以达到开好一个庭的目的。但与此同时,也就使得开庭丧失了其基本功能。
如果说上述做法尚能够应付封闭社会中审判工作的要求,那么随着审判的日渐公开和整个社会的转型,它们已经越来越无法适应开放的社会对司法的要求了。
在开放的社会中,法官必须将当事人和律师作为重要的庭审参与人来看待,与他们一起完成庭审。在庭审中讲道理,根据情况的不同变化,作出合乎法理、情理的应对,调整庭审的走向,对各方的要求有必要的回应,紧紧抓住实质问题,不走过场,以理服人,依法决断。
法官要始终站在“理”上
开好一个庭,最重要的一点是要始终站在“理”上,始终要讲道理。道理就是驯服开庭这匹烈马的缰绳。法官紧紧抓住道理不放松,就能驯服开庭这匹烈马,但这个理不仅是法理,更是人情事理。开庭虽然是一项法律活动,但最基础的却是为人处事的能力。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有一个经验:讲道理的人最能得到大家的尊重和支持,不需要过多的强制力也能够让众人服从。同时,理直自然气壮,开庭的语气、态度、举止自然也就得体了。不会再为一些细节问题如何处理而烦恼了。
参与开庭的各方有不同的利益诉求,这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异中也有同。基本的道理是各方都能够接受的最大公约数,双方到法庭上都是来讲理的。如果没有共同认可的一些基本道理,这个庭也就没法开了。比如,虽然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各方都希望自己多讲,对方少讲,甚至不讲,但双方也都会认可要让对方讲话的基本道理。法官按照这样的道理去做,任何人不会有意见。再比如,当事人在法庭上的发言是否属于重复啰唆,也大致有公论,法官按照一般道理及时发现并制止打断这种发言,或者要求其精简,都不会引起太大的反感。只要法官是讲道理的,就能控制庭审。
讲道理要让人看得见。个别法官对居中裁判有误解,在开庭时面无表情,对当事人的言行没有必要的反应,以为这样就叫做居中裁判。这是片面的。法官不宜有过强的倾向性,但法官对庭审要有必要的反应才行。在法庭上,都觉得很有道理的事情,却看不到法官的认可;明显无理的时候,法官却不出面批评制止,这样的法官能让人觉得公正吗?
紧紧抓住实质问题
程序虽然有其独立价值,但最终是为实体服务的。开庭不要形式主义,一定要以案件的实质问题为先导。
有很多人将开庭看作是一件程序大于实体的事情,总是记挂着该说哪些话,做哪些动作,反而将最主要的查清事实的任务给忘记了。在开庭中,形式主义,“程序开庭”,对很多问题的处理让当事人和律师很不理解,所以很容易产生矛盾。比如个别法官只会在法庭上说固定的几句话:原告举证、被告举证、原告质证、被告质证……根本不管实质问题是否解决,就机械地走程序。这就是将开庭完全看成了一个程序,而忘了其最主要的任务。
法官要在每一个过程中根据不同的情况,将具体问题审理清楚,询问透彻。让当事人都理解你这样做的原因是什么,有什么实质意义。当事人理解了,开庭就能够顺利了。
这样讲,也不是完全忽视必要的程序。必要的程序必须重视。举个例子,有些当事人在陈述起诉意见、答辩意见时,不愿做口头陈述,认为书面已经写了,不必再口头重复了。当法庭让其陈述时,只说与起诉状、答辩状一致,不再赘述了。这是不能允许的。因为开庭有一个口头审理原则,就是任何的陈述必须以口头的方式提出,无论是否有书面文件。口头陈述不能以书面代替,虽然许多案件中书面与口头的内容没有区别,但这项独立的程序原则必须坚持。
正确理解开庭的程序结构
开好一个庭,必须正确理解诉讼法中相关的程序规定。
庭审的模式,概括起来就是“总—分—总”的谈话模式。
总:原、被告各自陈述一下自己的总体意见(即原告诉称、被告辩称);
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详细谈论案件中的具体问题;
总:最后陈述。双方当事人根据庭审的情况,各自总结一下自己的意见,作一个总体的发言(刑事案件中,这个权利专属于被告人)
即使不在法庭上,我们日常听两个人辩理,也大致是这个程序。我们的庭审设计就是按照这样一个非常符合自然谈话规律的模式设计的。法官首先听一下双方各自的总体意见;再针对具体问题与双方展开对话;最后,再听一下双方的总体意见。
在此基础上,前面加上一个程序性的开头:除了一些仪式化的内容之外,核心内容是询问对法庭上的人员(包括当事人和审判人员)有无异议。如果法庭上的人员都合格,则具备了开始庭审的条件。
这就是开庭的基本法律框架了。
那么,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区别是什么?
对于这个问题,大多数人都会回答:前者是调查事实的,后者是陈述法律的。
这是一个较为普遍的误解。有些法官开庭中打断当事人的发言,说“这是法律问题,等到辩论中再说”,这打断了正常的陈述。
事实和法律是密切联系、相互依存的,不存在没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不涉及案件事实的法律。它们就像一张白纸的正面和反面,可以区分却无法分离。法庭调查中,当事人所说的法律问题往往是与证据证明的事实密切相关的。
再说,从理论上讲法官应该熟谙法律,不存在让当事人告诉法官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所以也没有必要设计一个专门陈述法律问题的阶段。
那么,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的区别在哪里呢?答案是:法官的角色不同。法庭调查是法官主导的纠问;法庭辩论则是当事人的自由发言,法官只是充当裁判。
法庭调查阶段的根本任务是让法官查清事实。法官调查的主要场所是法庭,主要手段是审查证据、询问案件当事人。举证、质证、询问证人等最终的目的都是指向法官的。诉讼法中规定的法庭调查的顺序不是对法官的限制,而是提供了一个指导。绝大多数情况下,这样的顺序最有利于查清事实。法官要主导这个阶段。
当事人也不是完全处于被动状态。法庭辩论就是为当事人和律师自由发言安排的,在法庭调查阶段,没有机会说的话,没能举的证,都可以在这个阶段向法庭提出来。当然,也包括对案件相关法律问题的意见。如果法官在辩论中发现有什么问题,法官可以重启他主导的法庭调查阶段。这也就是诉讼法规定的法官可以重新开始法庭调查的道理。
曾经有意见争论我国的庭审是应该采用纠问式还是抗辩式。这样看起来,我们现在的庭审就是一个纠问式与抗辩式的完美组合。这种结合极好地说明了“分”的过程中法官是如何与双方谈话的:首先法官根据案件需要,询问双方;然后再由双方自由发言,相互对抗。经过这样的过程,案件中的任何问题都会暴露无遗,而且整个庭审看起来就像是一场合情合理合法的谈话交流,自然流畅。
另外,还要注意的是,开庭是一个庄严的法律活动,仪式是必不可少的。必要的仪式使人产生神圣感、距离感,从而有助于法官控制庭审。
有些法官不太注意开庭的仪式,认为没有用。其实不然。穿着法袍、使用法槌都是必须的。还有开庭前的起立、报告程序应该都是郑重其事的。这样才能营造一个庄重的气场,让参与人对法庭有一种敬畏感,继而敬畏法官,敬畏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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