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谁负责征拆工作
一般情况下政府及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并不直接进行拆迁。依据《征补条例》第5条第1款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所以实际上实施拆迁行为的是被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即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接受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
根据《征补条例》第5条第2款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所以房屋征收部门虽然不直接进行拆迁工作,但是依然要对拆迁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征补条例》第6条第1款之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所以,上级人民政府在下级人民政府的征收与补偿工作也有监督的法定职责,如果被征收人认为征收与补偿工作存在违法等侵害自身利益的行为,向上级人民政府寻求行政救济。
因此,我们在面临拆迁这一复杂的法律关系,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证时维权的前提是找到相应的责任主体。做到有的放矢心中有数,也能避免政府及相关部门借助原本征收拆迁这一复杂的关系,从而相互推诿,为被征收人维权增加阻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5款之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我们维权时的责任主体依然是房屋征收部门,而不是拆迁行为的实施者,面对拆迁,只有明确对象,才能更好的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才不会因为主体不明耽误了维权时间,从而有效的实现自己维护目的。
二、什么是拆迁
从字面理解拆,是指将土地上原有的建筑物或其他必须拆除物拆除。迁,是指对原土地使用者的暂时或永久迁移。
根据2011年11月21日公布并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称《征补条例》),法律含义的拆迁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需要,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
三、谁是拆迁部门
根据《征补条例》第4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我们可以看出拆迁是以市、县级人民政府为主导,由政府确定房屋征收部门来具体实施征收拆迁补偿工作。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其相关职责分工、配合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从而得出结论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是拆迁部门
拆迁部门的职责包括:
1、主要负责该地区征地拆迁的协调工作,协助配合拆迁单位完成征地拆迁工作。
2、组织人员到现场对设计图纸中征地、拆迁的范围、数量进行实地调查,掌握征地拆迁第一手资料。
3、协助联系和督促相关拆迁单位,按施工进度及时提供施工用地。
4、协助拆迁单位进行实地丈量工作。
5、负责做好在施工过程中有关征地拆迁与地方的协调工作,解决因征地拆迁工作而引起的较大矛盾和纠纷。
6、收集征地拆迁资料,建立健全的各类征地拆迁台账,掌握征地拆迁方面的有关情况。
7、审核拆迁单位上报的补征地、临时用地等资料。
8、指导、督促相关单位编竣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n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n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n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n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n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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