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地的条件如下:
1、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的;
2、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未利用地从事养殖业,不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
3、在城市因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和其他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4、占用土地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或者临时占用非耕地建砖瓦窑的;
5、其他符合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临时用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时间不得超过两年,期满确需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审批。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襄十高速公路武许段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丹江口市、茅箭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襄十高速公路武许段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襄十高速公路武许段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为规范襄十高速公路武许段临时用地运作程序和补偿标准,加强对临时性征地的统一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临时用地范围
临时用地是指施工过程中,需临时征用,使用后交还土地所有权单位的各类非永久性用地,包括料场、预制场、取土场、仓库、生活营地、施工便道、弃土场等。
二、用地原则
(一)尽可能利用荒山、荒地等非耕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
(二)在满足施工需要的前提下,严格控制使用时间;
(三)减少施工过程中对原土地的污染。
三、征用程序
(一)施工单位必须根据招标文件给定的临时用地总量,在业主和市、区协调指挥部指导下,通过沿线考察和协商,提出整个工程临时用地计划,并填写临时用地申请表。
(二)市、区协调指挥部、土地管理部门、乡镇及土地所有权单位根据业主申请现场确定地点,核实征用面积,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签订临时用地协议。
(三)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由用地单位向被征地单位交还土地。凡占用耕地的,由用地单位负责恢复。经市区协调指挥部和土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交还被征用单位。如延期使用,另签协议。
四、补偿标准
(一)临时征用的荒山、荒地,按每亩每年200元予以补偿。
(二)临时征用的耕地,严格按鄂政办发[1999]16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
五、资金支付方式
(一)临时用地所有补偿费,由用地单位支付给被征地单位。
(二)临时用地协议签订后,用地单位向被征地单位预先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每年结清一次。
六、其它
(一)施工单位应根据用地环境,搞好环境保护,减少对用地范围外的影响。
(二)在临时用地时间内的公粮及其它费用由市区负责据实上报核减或就地调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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