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只有当申请追加的理由成立时才能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房产可以执行吗
一、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房产可以执行吗
1、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房产是否可以执行需视情况而定:
(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申请法院强制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共有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因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而改变共有性质;
(2)债务是一方婚前个人债务的,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该方的所有个人财产,包括该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也包括婚后共同财产中归属于该方的财产。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二、夫妻共有财产的执行程序包括什么
夫妻共有财产的执行程序一般包括:
1、共同财产查询及确认;
2、采取必要的执行措施。对共有财产先行采取扣押、查封、冻结等控制性措施,同时将查控情况以书面或者其他确认知悉的方式告知其他共有人;
3、确定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所占的份额,对共有份额进行强制分割变价;
4、确定分割和变价方案;
5、案款处理方案及实施。对变现案款进行分配并制作分配方案告知双方当事人及共有人,如在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再发放案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三十条
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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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双方结为夫妻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领取的工资、奖金;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得到的财产;知识产权的收益;通过继承或赠与得到的财产,如房屋等;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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