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程序简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机关处理案件只规定了普通程序,对确保案件办理的公正,确实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也要看到,对行政复议案件不论难易缓急一律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行政资源,也增加了当事人行政复议的负累。为解决这个问题,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要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探索建立简易程序。因此,在行政复议制度中设置简易程序,已经成为行政复议制度建设的现实课题。本文对简易程序的概念、设置的可行性做一些分析,并就完善我国行政复议简易程序提出一些建议,以期抛砖引玉。
二、简易程序的概念
民事诉讼最早采用现代的简易程序,刑事诉讼在审判程序中引入了简易程序,目前也有不少学者对行政诉讼制度提出构建简易程序的观点。
关于简易程序,各国的立法不尽相同,理论上更是众说纷纭,即使是以程序引领实体自居的西方国家,也能找到诸多简易程序的痕迹。《布莱克法律辞典》对简易程序的解释为:以相对快速、简单的方式解决争议或处理案件的没有陪审团的程序。《美国法律辞典》对简易程序的解释是:使一些特定的法律问题可以快捷地得到解决的简化程序。简易程序采用审理的普通形式,但是它简略,根据简化的程序规则进行。其释义中作了进一步说明:简易程序试图迅速而简易地解决法律问题,简易程序没有统一形式。2000年出版的由青年律师国际联合会组织编写的《简易程序》一书,内容涉及到英国、德国、法国、奥地利等25个国家的简易程序。书内介绍,在法国,简易程序被称作“紧急审理程序”,包括各种形式的紧急或简易化的救济。但是,各国学者对简易程序的理解上有其相同点,即凡是不包括与普通审理相同的步骤时,该程序便是简易的。
在我国,关于简易程序的概念尚停留在民事诉讼领域。《法学大辞典》对此解释是: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但我们注意到正在起草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已将简易程序纳入了行政复议制度设置范畴。简易程序,可表述为,是法律救济机关审理特定的救济事项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法律救济程序。
三、行政复议办案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提高办案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桃城区法制办受理本辖区范围内行政复议申请、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确保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桃城区法制办受理行政复议案件范围是以区政府各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五条行政复议申请包括书面申请和来访口头申请等形式。
第六条申请人来访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接待人员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案件的主要事实、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申请人来访时间等,经申请人确认后签名或者捺指印。
法制办收到信访办公室、值班室、收发室和局机关其他部门转交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签收、登记。
第七条法制办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认真审查,自收到书面行政复议申请或口头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以下处理:
(一)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立案审批表,报法制办领导审批,受理日期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计算;
(二)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但申请材料不全的,办案人员应当当场或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3日内告知申请人补正,受理日期从收到补充材料之日计算;
(三)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办案人员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逐级报法制办主任、办公室主任和区领导审批,并向申请人制发《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四)行政复议申请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经法制办负责人审批后,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第八条法制办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办可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
(一)申请人对案件主要事实有异议;
(二)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
(三)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提出新的证据,可能否定被申请人认定的案件主要事实;
(四)其他需要调查取证的情形。
第十一条行政复议办案人员对行政复议案件调查取证或者当面审理,不得少于2人。
第十二条为查清案件事实,经申请人或第三人书面申请或行政复议办案人员认为有必要,可以组织听证。听证应当按照《河北省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进行,听证笔录和听证过程中查明认定的事实应当作为行政复议决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一般、简单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办案人员根据书面审查结果拟出行政复议决定意见,逐级报法制办负责人、主管区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实行集体审理制度。集体审理由法制办负责人主持,法制办全体人员参加,由办案人员汇报案件事实、案件调查审理情况以及初步审查意见,经集体讨论后形成审理意见,报区长审批。
第十五条前款所称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是指:
(一)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三)法制办认为重大、复杂的其他行政复议案件。
第十六条行政复议案件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办结。
案件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行政复议决定书》经批准后,由办案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有关行政复议当事人,并将送达回证入卷。
行政复议文书应当使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试行)格式的通知》中统一规范的格式。
第十七条相关人员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为的,依照该法及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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