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区别
第一,实施犯罪的地点有所不同。寻衅滋事罪的行为地点可能在于任何的场所,包括并不限于私人场所、家庭、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行为实施的地点只是在公共场所,例如商店、饭店、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
第二,实施犯罪的方法和行为有所不同。
寻衅滋事罪的方法或者行为表现为吃拿卡要、斗殴伤害、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等行为;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方法或者行为在公共场所集结,损毁财物、堵塞交通、破坏公用设施、干扰对抗执法工作等行为。
第三、实施犯罪的人数有所区别。
寻衅滋事罪的主体是自然人,三人以上的群体和单个人都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主体也是自然人,但是必须是三人以上达到人数众多。
第四、实施犯罪的过程不同。
寻衅滋事罪的实施者可以是有预谋又准备的实施,也有可能是临时起意实施犯罪行为。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实施是有组织的有实现共同意思联络的实施扰乱公共场所的行为。
第五、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刑事处罚结果不一样。
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行为人都会受到刑事处罚。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此罪只问首要人员,发起者、联络人、积极实施行为人才可能被判处刑罚。
二、寻衅滋事的扰乱公共秩序的定义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与寻衅滋事罪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中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类。二者在主观方面具有相同的故意,明知道自己的行为扰乱了社会秩序,而故意为之,在客观方面实施了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三、寻衅滋事罪的主观特征
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
在寻衅滋事活动中的行凶伤人、抢夺财物、毁坏公物、侮辱人格等,同伤害罪、抢夺罪、毁坏财物罪等,在客观上几乎没有任何区别,要分清寻衅滋事与上述犯罪,关键看主观动机。如果是出于贪利而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或者为了泄愤、报复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就构成抢夺罪、故意毁损公私财物等侵犯财产罪;如果是为了向社会挑战,故意破坏公共秩序而公然抢夺或毁损公私财物情节恶劣的,就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或变态心理的满足随意殴打他人,就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在公共场所无理取闹,破坏公共秩序,寻求精神刺激,就构成寻衅滋事罪。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
五、敲诈勒索和寻衅滋事的区别
两者的区别如下:1、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指满足异常心理或追求精神刺激、肆意挑衅、殴打、骚扰他人或强迫他人、任意损坏、占用公私财产,或者在公共场所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敲诈勒索是指威胁受害人限期交付大量公私财产的行为。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寻求精神刺激还是非法占有,是主观区分这两种指控的主要标志。2、从行为侵犯的对象中寻求麻烦罪侵犯的对象是社会公共秩序,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的财产权利和个人权利。寻衅滋事罪中强迫他人财产的行为主要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而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则处于从属地位。一般来说,强迫他人财产的数额并不大,但对受害人造成的精神压力和对社会秩序的破坏远远超过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因此,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纳入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虽然敲诈勒索罪和强迫他人财产的方向是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但敲诈勒索罪的最终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实现其犯罪目的的一种手段。因此,刑法将敲诈勒索罪纳入侵犯财产罪一章;因此,行为人是通过破坏社会秩序寻求精神刺激,还是通过无中生有、揭露隐私等手段索要钱,是衡量犯罪构成此罪与另一种区别标准。3、从行为侵权对象中寻衅滋事的行为人有明确的犯罪目的,即通过破坏公共秩序来寻求个人精神上的满足。因此,行为人所追求的既不是政治目的,也不是经济目的。其矛头指向绝不局限于特定的社会关系或特定的对象。只要能满足其精神刺激,任何人和任何人的财产都可能成为其侵权对象;敲诈勒索的行为人不同于寻衅滋事,一般指向明确的受害人,往往通过对受害人进行精神强制,使其在心理上产生恐惧,从而迫不及待地支付金钱。主要手段是对受害人或者亲属实施暴力威胁;以破坏受害人的人格、声誉和财产为威胁;揭露和宣传受害人的隐私或者弱点。因此,侵权对象是由行为人随机产生的,还是由于具体原因而产生的,也是区分两罪的标志之一。刑法规定,有期徒刑数额超过17年或者其他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超过17年或者其他有期徒刑。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争吵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二)追逐、拦截、虐待、恐吓他人;(三)强迫或者任意损坏、占用公私财产;(四)在公共场所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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