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自行清算程序
(一)成立清算组
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二)清算组接管公司
清算组接管公司时,要进行全面接管,以方便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全面核查公司资产情况、债权债务情况、职工债权情况、欠缴税费情况等。
(三)清算组核查公司债务
在清算过程中,一方面,清算组通过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核查公司债务。另一方面,清算组通过核查公司的银行借款、应付账款、应付职工工资、应付税费等确定公司债务。
(四)清算组清查、收取公司资产
首先,清算组应核定公司的资产范围。
其次,清算组在核定公司资产范围后,应当进行实物的清查和登记。
(五)清算组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
在清算程序中,清算组接管公司后,对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包括公司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与公司有关的诉讼、公司税费的申报等,均由清算组代表公司处理。
(六)清算组制定、确认并实施清算方案
(七)清算过程中发现资不抵债的处理
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人民法院。
(八)清算程序的终结
清算报告经股东会(大会)或国有独资公司的政府主管部门确认后,清算组应将清算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后,发布公司注销的公告。
二、清算义务人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
清算义务人不履行清算义务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成立清算组,即根本没有履行清算义务;二是公司虽然成立了清算组,但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并导致清算不能。
第一种情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成立清算组,即根本没有履行清算义务情形下清算义务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下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在这里,清算义务人“未在法定期间内成立清算组”的行为导致公司财产贬损,流失、毁损或者灭失,而不是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
第二种情况:公司虽然成立了清算组,但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并导致清算不能情形下清算义务人的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因依法予以支持。”
三、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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