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兑损益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企业外币折算的会计处理如下。1交易日发生外币交易的,应当采用交易日即期汇率或者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在初始确认时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分别处理外币货币性项目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1)外币货币性项目,在资产负债表日,将因汇率变动产生的汇兑差额作为财务费用处理,增加或减少外币货币性项目的记账本位币金额。汇兑差额作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因此,所谓汇兑差额,是指同一数额的外币按不同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的差额。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资产,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资产负债表日不改变原记账本位币金额,不存在汇兑差额。
2。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股票、基金等非货币性项目,期末公允价值以外币反映的,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再与原记账本位币比较,其差额作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入当期损益。汇兑损益的税务处理。非货币性项目:从资产负债表日非货币性项目的会计处理来看,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资产不存在汇兑差额,因此不存在汇兑损益的税务处理。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非货币性外币资产,由于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因此该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的最终损益不仅包括外币折算损益,也包括该外币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所产生的损益。这种损益在会计上作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入当期损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资产的税务处理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因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或税项损失处理。2。货币性项目:对于外币货币性资产汇兑损益的税务处理,有两个文件作了相关规定。第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外币货币性项目汇率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汇率差额,相当于公允价值变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条例》,企业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产生的汇率差异,相当于本通知第三条公允价值变动执行财税[2007]80号《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未经实际处置或结算,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处置、结算时,处置、结算价款与其历史成本的差额,计入处置、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二是《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和负债,在纳税年度终了时,按照人民币即期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所产生的汇兑损失,但已计入相关费用的除外资产和利润分配给所有者的相关资产允许扣除。下面是两个文件之间差异的示例。
2007年7月1日,一家企业向美国出口了一批产品,应收账款为100万美元。现行即期汇率为1美元兑7元人民币。2007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尚未收到,本期即期汇率为1美元=6.9元人民币。2008年1月15日,企业收到应收账款,并按规定办理结汇手续。本期即期汇率为1美元=6.8元。会计处理如下:
2007年7月1日,
借方:应收账款-7000000美元
贷方:主营业务收入:7000000美元。
2007年12月31日,
借方:财务费用:100000
贷方:应收账款-100000美元。
2008年1月15日,
借方:银行存款:6800000
财务费用:100000
贷方:应收账款-100000美元。
贷:应收账款根据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即2007年12月31日,企业因汇率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外币货币性项目的汇率差额,相当于该项变动公允价值,未实际处置或结算时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由于企业在2007年12月31日尚未收到应收账款,即尚未结算,故此处确认的10万元财务费用不确认为税前亏损,税前扣除,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2008年1月15日,企业收到以美元计价并结算为人民币的应收账款后,本期确认财务费用10万元。但根据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的规定,外币货币性资产在处置或结算期间,应当从处置或结算价款中扣除历史成本,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此处企业实际收到应收账款结算680万元,企业在交易日确认的应收账款历史成本为700万元,差额20万元作为汇兑损失,在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仅此项核算,国税函[2008]264号文中外币货币性资产的税务处理符合历史成本原则。但从实际操作的角度来看,按照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和税务机关在执行中会遇到一些问题。如果涉及多个应收账款,如何处理?以下图表是举例说明。
时间应收账款(负数为已结算收到的资金)汇率单位:10000美元
2007年2月1日
3月1日3006.9
4月1日-1006.8
5月1日6007.1
8月1日4006.9
10月1日-9006.95
12月31日5006.89
本表为企业2007年末应收账款明细金额,假设当期期初金额为0,无论是销售产生的应收账款还是收到的应收账款,均按当时的即期汇率以人民币结算。
12月31日,企业应收账款项下应确认的汇兑损益计算如下:应收账款汇兑损益=500×6.89-(200×7+300×6.9-100×6.8+600×7.1+400×6.9-900×6.95)=-110万美元。
正数表示汇兑收益,负数表示汇兑损失。会计处理如下:
借方:财务费用1100000
贷方:应收账款-1100000美元。
通过上述会计处理可以发现,对于应收账款,在资产负债表日只确认一项汇兑损益。如果按照国税函[2008]264号文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则假设出口企业在年末调整企业所得税时,本期结清外币应收账款20000元,有必要计算2万外币应收账款结算的汇兑损益。如果一些结算账户涉及跨年度应收账款,还涉及上一年度账簿的阅读和计算。对于企业和税务机关来说,工作量巨大,不现实。因此,我们可以认识到文章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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