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投资者应当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投资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附送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个人独资企业所得税汇缴地点
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个人独资企业所得税月报计算方法
1、预计全年累计经营所得59545.77÷9×12=79394.36元。
2、预计全年应纳税所得额=79394.36-24000=55394.36元。
3、预计全年应缴个人所得税=55394.36×35%-6750=12638.03元。
4、1-9月份应预缴个人所得税=12638.03÷12×9=9478.52元。
5、9月份应预缴个人所得税=9478.52-8510.27元。
实行定率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也可按以下方法计算当月应(或季)应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当年累计销售额×所得率×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年累计已预缴个人所得税。
实际经营不足一年的,以实际经营月数为一个纳税年度。
年终后汇算清缴时:
应纳税所得额=当年累计销售总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当年实际经营月数×2000)
当年应补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年累计已预缴个人所得税。
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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