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11:42:13 470 人看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现将《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的管理,建立健全核算制度,严肃财经纪律,保证农业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现作如下规定:

一、征收经费是各级财政征收机关保证农业税、牧业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专项资金。

二、征收经费的来源包括,各级预算安排及按规定从农业各税中提取的征收经费。

三、征收经费使用范围:

1.业务费。包括业务培训费;各种帐表、票证、册籍和业务资料的购置、印制费;办公用品支出及专业会议等费用。

2.宣传费。包括印刷宣传资料、制作宣传品等费用。

3.购置费。用于加强征收手段的交通工具、办公用具购置和维修费;基层征收机关房屋修缮费。

4.按规定范围和标准支出的农业税收人员着装费。

5.按规定支出的基层征收人员的劳保用品、福利费用和补贴,助征人员工资及奖金。

6.支付代征单位的劳务费。

7.直接用于征收业务工作的其他支出。

四、征收经费的管理

1.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经费会计,负责征收经费的会计核算工作,对征收经费资金活动进行系统、完整的核算、监督和分析。

征收经费会计人员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人员工作规则》所确定的权限和职责,执行国家财务制度,维护国家财经纪律。

2.征收经费的具体会计核算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征收机关参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办法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3.征收经费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征收业务无关的支出。年终结余准于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4.各级征收机关应在年度开始前编制年度经费预算,月、季末编制收支会计报表,年末编制经费收支决算报表,逐级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征收机关应于次年3月底前将年度经费决算会同农业税收决算报财政部。

5.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应加强对征收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建立严格的报销和审批制度,定期检查所属单位的经费使用情况,对违反财务制度的要及时纠正。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4月04日 06:4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农业税相关文章
  •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农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黑龙江农垦总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农业部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4]3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财政部农业部二00五年三月三十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培训补助资金是国家设立的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开展短期非农职业技能培训和引导性培训的专项资金。在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同时,辅助开展基本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基本常识、寻找就业岗位等引导性培训和宣传。第三条培训补助资金用于对受培训农民的学费补助,或对培训机构因降低收费标准而给予的补助。中央财政对全
    2023-06-10
    353人看过
  •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支持本市经济发展中有关契税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8年7月13日(沪财农(1998)54号)各区县财政局,浦东新区财税局:为推动本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吸引更多的中央和兄弟省市企业尤其是大企业来沪投资,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沪府发(1998)18号文《关于促进本市住宅产业化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及沪府发(1998)19号文《关于促进本市住宅产业化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及沪府发(1998)23号文《关于发布“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精神,经研究,现对涉及契税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一、凡符合沪府发(1998)18号文规定要求的,“市外在沪企业”,一次性购买本市1,000平方米以上(包括1,000平方米)商品房,可享受契税税款50%的地方贴费,“市外在沪企业”契税实际负担率为成交价1.5%。此规定从1998年5月25日起执行。凡在此日期之后签定房地产转移合同的企业,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享受此项税收优惠。
    2023-06-05
    297人看过
  •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就业经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于1990年4月27日发布了《关于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1990〕28号),为了落实国务院提出的要求,现就管好用好就业经费问题通知如下:一、就业经费的使用管理,要继续贯彻执行1983年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城镇青年就业和劳动服务公司补助费管理使用的暂行规定》(劳人培〔1983〕51号、财农字〔1983〕175号)。各级劳动、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管好用好就业经费。二、当前我国需就业的人数正处于高峰期,安置就业难度加大,为了保持社会稳定,投入一定数额的就业经费是必要的。各级财政部门要按国务院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就业安置任务和待业人数,统筹安排好就业经费。就业任务重、压力大的地区,地方财政在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应尽量增拨一些。同时,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鼓励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三、就业经费是国家财政用于城镇待业青年就业的专项拨款,必须专款专用,要保证用于就业和就业前训练,
    2023-06-10
    79人看过
  • 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勘察设计行业专项事业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的申报第三章项目的立项第四章经费管理第五章项目执行第六章附则国务院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精神,支持转为科技型企业的大型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中的共性、关键性、前沿性工程技术的专题研究和行业基础性工作,加强科技成果在工程建设中的转化和推广应用,提高我国工程建设的技术水平,促进技术进步,结合近几年来各部门将国家拨付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主要用于勘察设计行业的基础工程技术研究、基础性工作及业务建设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决定将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前期工作费转为勘察设计行业专项事业经费。为加强对此项经费的管理,特制定《勘察设计行业专项事业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一、《勘察设计行业专项事业经费管理办法》二、基础工程技术研究和基础性工作项目汇总表(略)三、基础工程技术研究和基
    2023-06-10
    447人看过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印发《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财政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市属各主管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税务分局:现将财政部(92)财综字第106号“印发《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财政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以前的有关文件如与本规定有抵触者,按本规定执行。附件:财政部印发《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财政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92)财综字第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支持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经与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国家税务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财政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要及时反映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便进一步地完善住房制度改革中的财政税收政策,搞好住房制度改革工作。附: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财政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
    2023-06-10
    210人看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财税[2000]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确保政策调整和征收工作顺利进行。国务院通知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只对其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我国鼓励个人投资、公平税负和完善所得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政策调整,既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又是规范所得税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因此,各级税
    2023-06-06
    215人看过
  • 关于征收排污费专用收据管理使用规定的通知
    (1997年3月27日桂环监字1997·8号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各地、市、县环保局:?为了加强我区征收排污费专用收据的管理,根据自治区收据管理办法规定,现将《征收排污费专用收据》(以下简称专用收据)申领、使用、管理作如下规定:?一、凡在我区范围内征收排污费必须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不使用专用收据征收排污费,排污单位(付款单位或个人)有权拒付。二、《专用收据》由自治区财政厅、环保局委托环境监理所负责发放、核查。?三、《专用收据》领用实行凭证登记、核旧领新制度。县(市)级使用单位领用,统一由地、市环保局办理。各使用单位凭《征收排污费专用收据领用登记簿》到自治区环境监理所审核旧收据,申领新收据。四、《专用收据》的使用?1、《专用收据》只能用于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不得用于其他收费。2、《专用收据》在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封面使用说明来使用。?3、《专用收据》单本不跨年使用。当一本《专用
    2023-04-24
    162人看过
  •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林场发[2007]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加强商品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范商品林木种子采收行为,防止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根据《种子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二OO七年六月十五日附件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一、为加强商品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范商品林木种子采收行为,防止抢采掠青,损坏母树,确保种源纯正和生产用种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二、从事商品林木种子采收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规定。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商品林木种子采收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四、采种林分包括种子园、母树林、一般采种林和临时采种林、群体和散生的优良母树。种子
    2023-06-07
    271人看过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供销社经营中、小农具暂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87)财税营字第009号标题: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供销社经营中、小农具暂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颁布日期:1987年3月19日实施日期:1987年3月19日终止日期:类别:财会、税收、审计颁布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内容: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供销社经营中、小农具暂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通知最近接到一些反映,供销社经营的中小农具费用大,微利或亏损,按规定纳税有一定困难,要求给予免税照顾。经研究,为了支持供销社经营中、小农具,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现决定从1987年4月1日起,对供销社经营中、小农具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批发和零售环节营业税。对县以下(含县)的国营和其他集体企业经营的中、小农具免征零售环节营业税。中、小农具的具体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请依照执行。
    2023-06-07
    324人看过
  • 交通部关于贯彻落实《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天津、上海市市政工程局:一九九一年十月十五日,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联合发布了(91)交工字714号《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贯彻落实《规定》,考虑到目前主管和负责征费机构名称不规范、不统一,特将有关问题说明并提出如下要求:一、《规定》中的“公路主管部门”,是指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市交通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公路养护与管理部门”是指上述公路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局、总段、分局、处、段、所、站和征稽局、处、所。二、根据《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要求,抓紧制定本地区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力争与《规定》同步实施。有些具体事项可在细则中加以明确。三、继续推行并完善微机征费和征费工作的现代化规范化管理,巩固科研成果。在“八五”期末,力争实现省内征费微机联网和对交通部的软盘传输。
    2023-06-08
    375人看过
  • 财政部关于印发《证券公司托管期间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金〔2005〕55号财政部2005.6.2.发出为保证已托管证券公司各项活动的正常开展,加强国家有关费用的管理,降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成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了《证券公司托管期间费用管理办法》,现正式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证券公司托管期间费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国家对证券公司托管活动的正常开展,加强有关费用的管理,降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成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托管是指中国证监会为处置证券公司风险、保证证券公司经纪业务正常开展,委托其他机构经营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行政性监管行为。本办法所称托管费用是指中国证监会支付给托管机构、确保托管活动开展、用于托管机构托管工作开支需要的费用。本办法所称被托管证券公司日常营运费用是指被托管证券公司在托管期间为正常开展经纪业务必须支付的营业费用。第三条托管机构对证券公司实施托管期间,证监会向托管机构支付托管费用,确
    2023-04-23
    447人看过
  • 财政部关于军工企业实行税收“先征后退”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文号:财工字[94]第275号核工业总公司、航空工业总公司、电子工业部、兵器工业总公司、船舶工业总公司、航天工业总公司:为使军工企业更好地贯彻执行有关税收“先征后退”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关于税制改革后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现对军工企业有关退税问题补充规定如下:一、退税原则依据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先征后退,指标控制,严格审批,据实办理。二、退税范围1.所得税退税范围:包括预算内国有工业企业和外贸企业当年实际上缴的所得税(电子工业部所属外贸企业只含军品贸易部分);1994年1月1日以后经批准成立的联营、股份制企业当年实际上缴的所得税中军工企业按照投资、入股比例确定的部分。具体退付数额,在上述范围内根据我部核定的军工部门财务体制确定。供销企业上缴的所得税不予退付。2.增值税、消费税退税
    2023-06-07
    266人看过
  • 关于农业税征收人员统—着装的通知
    着人装收统员统着通员业通税农员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财政局:为了保障农业税征收人员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和征收工作顺利进行,便于群众对农业税征收人员识别和监督,经国务院批准,对农业税征收人员统一着装。现将《农业税征收人员着装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农业税征收人员统一着装是执行国家税法的需要,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精神,做好着装工作。当前有部分省、市的农业税收人员已经着装,由于没有统一规定,少数地区对着装的标准和范围控制不严,为此各地对农北税征收人员的着装必须按照财政部的农业税征收人员着装暂行规定,严格控制着装标准和范围。农业税征收人员的服装式祥、着装标准应与税务人员服装一致,各地不得擅自改变服装式样,不得提高服装标准,不得任意扩大范围。财政部门从事其他业务工作的人员不得着装。各级财政部门要重视这项工作,尽快布置落实。着装以省、自治区、直辖市
    2023-06-07
    164人看过
  •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促进企业结构调整,规范企业兼并的财务行为,我们制定了《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附件: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附件: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一、为了促进企业结构调整,规范企业兼并的财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二、本规定所称“兼并”,指一人企业通过购买等有偿方式取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失去法人资格或虽然保留法人资格但变更投资主体的一种行为。在被兼并企业资产与债务基本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企业承担被兼并企业债务的,经批准,兼并方企业可以采取划转方式取得被兼并企业的资产。三、企业兼并其他企业或被其他企业兼并前,
    2023-06-09
    416人看过
换一批
#财税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农业税
    词条

    农业税是国家对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俗称公粮,2006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取消农业税。 作为政府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停止征收农业税不仅减少了农民的负担,增加了农民的公民权利,体现了现代税收中的“公平... 更多>

    #农业税
    相关咨询
    • 国发37号关于调整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24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国发〔1997〕37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为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设备,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技术进步,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
    • 民政部关于新发布殡葬新规定的通知
      河南在线咨询 2021-10-25
      《丧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明确政府责任,完善基本丧葬公共服务,加强公益指导作为修订重点。规定国家建立基本葬礼公共服务制度,复盖遗体运输、暂时保管、火化、骨灰保管、生态葬礼等基本服务项目。对殊困难者、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生活困难重点优待对象和其他城乡困难大众免费提供基本葬礼服务。
    • 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的新规定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8-31
      征收管理的新规定:人应到下列地点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一)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二)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囊谦县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的通知
      上海在线咨询 2021-11-12
      青海省辖西宁市.海东市2个地级市和玉树州.海西州.海北州.海南州.黄南州.果洛州等6个民族自治州,共48个县级行政机关。因此,青海省律师收费标准适用于西宁.海东.玉树.海西.海北.海南.黄南.果洛等48个县级地区。青海省律师收费标准:1、按计价方式收费标准:1、刑事案件:(1)侦查阶段:3000元/件(2)起诉阶段:5000元/件(3)审判阶段:6000元/件(4)处理自诉案件:5000元/件。由
    • 财政部关于营业税的规定有哪些文件?
      青海在线咨询 2022-10-21
      财政部关于营业税的规定有太多的文件了。具体可以去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的政策法规栏目里查标题为"财政部发的关于营业税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