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诉讼中的地位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5 14:43:48 408 人看过

在美国,公司为名义上的被告,实质上的原告,为必要的诉讼参加人。日本法上公司是共同的诉讼当事人,是一种诉讼参加人,可以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但不是必须参加诉讼。台湾法无规定。

笔者认为,美国的公司诉讼地位的设计过于复杂,会产生一系列问题,如律师是否能作为共同诉讼的代理人,既代表被告公司,又代表其它被告?被告公司和其它被告可能存在相反的利益,律师身兼二职,将无法履行代理职责。再者,原告股东提起的诉讼要求,可能由于各种原因,而不能与公司的最大利益充分一致。日本法的做法较能良好的解决上述两个问题,值得借鉴。

一、股东代表诉讼的诉讼费谁交

股东代表诉讼的诉讼费由公司或被告交纳。当然为了防止恶意的股东滥用代表诉讼权利,原告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后,视具体情况,法院有权根据被告的申请,责令具备一定条件的原告股东为公司或被告参加诉讼的费用提供担保,一旦原告股东败诉,则公司或被告为参加该诉讼而支付的费用可以从原告提供的担保金额中获得赔偿。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二、公司解散所需材料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具体事由如下: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材料:

1、起诉书,写清原、被告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当事人签名,起诉日期;

2、原告是企业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份;

3、被告如果是企业的话,要提供一张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

4、证据的复印件,证据较多的,须单独列一份证据目录;

5、如果聘请了律师,须提交一份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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