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三)三级资质条件: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2)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3)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6)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办理材料
近两年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按项目组卷):
(1)已竣工项目:提供项目的投资计划批准(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按项目组卷)样本或复印件以及相关执行情况报告。(以上资料提供复印件)
(2)在建项目:按项目实际进度提供项目的投资计划批准(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土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附项目进度说明。(以上资料提供复印件)
收原件,A4纸打印
原件核对后退回。
企业持有的原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区主管部门已审核盖章。
要有股东签名
收复印件
收复印件
工程技术负责人(包括设计、施工、监理、造价等工程类专业人员,必须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要求)任职文件、职称(资格)证书、身份证明及劳动合同(使用劳动部门制订的规范合同文本,调动人员必须出具调动证明和年限)或董事会决议。
财务负责人(包括会计、统计、金融等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要求)任职文件、职称(资格)证书、身份证明及劳动合同(使用劳动部门制订的规范合同文本,调动人员必须出具调动证明和年限)或董事会决议。
使用劳动部门制订的规范合同文本,调动人员必须出具调动证明和年限。
样本或复印件以及相关执行情况报告
样本或复印件以及相关执行情况报告
近两年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按项目组卷):
(1)已竣工项目:提供项目的投资计划批准(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按项目组卷)样本或复印件以及相关执行情况报告。(以上资料提供复印件)
(2)在建项目:按项目实际进度提供项目的投资计划批准(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土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附项目进度说明。(以上资料提供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无。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核准窗口办理流程图》,申请人在综合窗口领取结果文书时,要求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查后退回,收复印件;若委托他人代领,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查后退回,收复印件。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禅城区季华五路28号公交大厦市行政服务中心2楼综合服务窗口7、8号窗口(经营许可类)、综合服务窗口9号窗口(投资建设类)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
第五条(三)三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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