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存公证的费用
提存公证的法律依据如下:
《公证提存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提存费用由提存受领人承担。提存费用包括:提存公证费、公告费、邮电费、保管费、评估鉴定费、代管费、拍卖变卖费、保险费,以及为保管、处理、运输提存标的物所支出的其他费用。提存受领人未支付提存费用前,公证处有权留置价值相当的提存标的物。
第二十六条,提存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提存受领人以书面形式向公证处表示抛弃提存受领权的,提存人得取回提存物。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视为未提存。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提存人承担。提存人未支付提存费用前,公证处有权留置价值相当的提存标的。
二、提存公证的注意事项
提存公证的注意事项如下:
1.债务人应当向履行地的公证机关提出申请提存公证。
2.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债的依据,是合同之债还是侵权之债;
(2)债的内容;
(3)债权不接受履行的证明;
(4)交付标的物。
3.未到期债务,不得办理提存。
4.公证机关在办理提存公证、接受提存标的以后,应当向债权人发出提存通知书,通知债务已经被提存。
提存的通知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通知应当告知提存的标的、提存的地点、领取提存物的时间和方法等有关提存的事项。
三、提存是清偿债务的方式吗
提存是清偿债务的一种特殊方式。
因债权人的原因使债务人无法直接向债权人还债,债务人可将要还的钱或物提交于法定的提存机构,由提存机构按法定程序交付给债权人。自提存之日起,视为债务人履行了给付义务,提存物及风险责任转归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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