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养老待遇核定和发放需要哪些程序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06 17:56:12 247 人看过

长春养老待遇核定和发放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

2、《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发[1998]22号)

3、《关于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政发[2004]28号)及国家和省下发的其它相关文件

申请材料

一、新增退休人员档案审核及信息登记携带如下资料:

1.退休人员档案;

2.参保单位填报后的《退休审批表》;

3.因病退休(职),提供劳动能力鉴定表;

4.事业单位提供当年年检后的事业单位人员编制证;

5.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新增退休人员养老金核定时需携带如下资料:

1.《退休审批表》;

2.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新增退休人员办理养老金发放时需携带如下资料:

1.加盖“档案卡已采集”字样的《退休人员养老金核定基本信息校对表》;

2.养老金发放存折;

3.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新增退休人员复核验章时,需携带如下资料:

1.加盖“档案已存”、“档案卡已采集”、“银行帐号已采集”字样的《退休人员养老金核定基本信息校对表》;

2.《退休审批表》;

3.《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明细表》;

4.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5.办理时间:每月20日至下月9日(除周六、周日及法定假日)。

受理部门

长春市社会保险局待遇管理处,社会保险关系管理处,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中心,社会化管理服务处(退休一站式办公窗口)

办事程序

1.提供退休人员档案等材料,办理新增退休人员档案审核及信息登记。特殊工种等提前退休由劳动部门审批、公示后呈报;

2.提供《退休审批表》、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办理在职转退休;

3.办理新增退休人员养老金核定。参保单位办理退休人员在职转退休减员手续后,为新增退休人员办理养老金核定业务,并打印输出《退休人员养老金核定基本信息校对表》,交由参保单位对养老金核定基本信息进行校对、确认;

4.办理退休人员档案卡相关业务;

5.办理新增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在参保单位办完档案卡接收业务后,为新增退休人员打印《银行账号通知单》,参保单位凭此通知单到一楼商业银行开具养老金发放存折(开具银行卡,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后,回此窗口进行存折帐号录入;

6.办理养老金校验业务。在参保单位办完养老金发放存折后,为新增退休人员打印《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明细表》,校验《退休审批表》中养老金核定信息,在参保单位移交退休人员档案后,最后进行复核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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