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的特征表现为从属性,不可分性及由债权人占有等。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如果债务人没有履行其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留置该动产并且优先受偿的权利。
一、质押权与留置权的区别有什么法律效力哪个优先
质押权与留置权的区别:
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5、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法律效力方面:留置权的效力优先。
三、留置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是留置权的取得所应具有的事实。这主要有以下几项:
1、须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限定在动产,即不适用不动产。同时,占有可以使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但是不适基于侵权行为等取得的占有。
2、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3、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留置权的标的物必须与债权处于同一法律关系,换言之,债权人的债权必须是基于所留置的动产而产生的,例如,承揽人因对承揽费的请求权而对承揽标的物有留置权,保管人基于对保管费的请求权而对所保管的物有留置权。
留置权取得的消极要件,是指导致留置权不能成立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几项:
1.对动产的留置不违反公共利益或善良风俗。对动产的留置如果违反公共利益或善良风俗,如留置他人的居民身份证、留置他人待用的殡丧物,都是违法的。
2.对动产的留置不得与债权人的义务相抵触。例如,承运人有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的义务,在运送途中,不得以未付运费而留置货物。
3.当事人没有事先约定排除留置权的行使。事先约定排除留置权的行使的话,债权人不能取得留置权。
-
留置权有什么特征,留置权的效力
186人看过
-
什么叫做留置权,留置权的主要特征
494人看过
-
专利侵权特征通常表现为
95人看过
-
留置权的特征和实现手段探究
454人看过
-
盗窃行为所表现出来的特征是什么
356人看过
-
因此,行政行为特征表现为:
177人看过
留置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所享有的留置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留置产生的前提,必须是在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且一方占有他方财产,只能是依照合同合... 更多>
-
的法律特征,留置权的设定,留置权怎样实现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29一、留置权的法律特征留置权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1、留置权具有从属性。 2、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 3、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 4、留置权只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二、留置权的设定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无需当事人的约定,但必须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方可成立。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留置权应具备的成立要件主要有: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法定的可以产生留置权的合同关系。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2、债权
-
留置权包含什么特征云南在线咨询 2023-10-011、从属性。留置权以担保债权的目的而存在,因此留置权为从属于所担保债权的从权利,具有从属性。留置权依主债权的存在而存在,依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因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2、法定性。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具有法定性。留置权只能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不能由当事人自由设定。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的情况下,折价或者拍卖、变
-
行政行为的特征和表现是什么?江苏在线咨询 2021-05-25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
-
为什么会出现留置权终止的现象台湾在线咨询 2023-02-27留置权消灭的特殊原因主要有: 1、债务人可以另行提供担保,取代留置担保,消灭留置权。债的担保方式有许多,就比如保证、抵押、质押等,这些担保方式都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作用。债务人另行提供的担保方式,须经债权人认可,否则不能消灭留置权。 2、留置物占有的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是留置权存在的前提,如果债权人对留置物占有的丧失,使得留置担保的基础丧失,会因而构成留置权的消灭原因。
-
留置权与特殊留置权指什么呢青海在线咨询 2023-08-07留置权可因担保范围的不同而区分为一般留置权和特别留置权。特别留置权亦有称法定留置权,指法律为保护债权人利益,直接规定债权人享有留置的权利。如房屋承租人不交付租金时,出租人可留置房屋内承租人的财产;旅客不交付住膳费时,店主可留置旅客的行李及其他物品;托运人不交付运费时,运送人可留置运送物。